济南警方通报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 两人涉嫌强制猥亵罪 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
作者:彭宁铃
14日,@济南公安 针对“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进行通报:有2人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此次通报对部分事件细节进行了还原。但同时,有网友发现,一些通报内容与此前女员工的爆料内容不完全一致,并疑惑:女方为何主动联系客户张某来房间?女方爆料与警方通报关于避孕套和内裤的说法不一,是否影响犯罪本身?
对此,中新网采访了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郑飞、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电视剧)张宇鹏。
内裤、避孕套疑云: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有何分别?
女方提到,28日醒来在床头柜看到塑料膜拆封过的避孕套,并称入住时没有避孕套。而在警方通报中,28日7时14分,周某与客户张某联系,告知其房间号码,张某从家中带来一盒未开封的避孕套,敲门而入对其实施了强制猥亵,并带走其内裤。且避孕套未拆封。
问:强制猥亵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和强奸罪有何不同?
郑飞: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具体来说,猥亵行为就是除了男性对女性的奸淫行为以外的,能够满足性欲和性刺激的,有伤风化、损害他人的性心理、性观念,有碍他人身心健康的性侵犯行为。比如强行脱光他人衣裤,强行与他人接吻、搂抱等行为。
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存在主体、客体、主观故意等方面的区别,同时强奸罪是强制猥亵罪的特别法条,在男性对女性实施的强奸行为中一定会触及猥亵行为。
涉及到男性对女性实施的行为是强奸还是猥亵,首先不能将强奸和猥亵完全对立。
一种理解是,根据男性有无“奸淫”的目的,来确定是适用一般法还是特别法。若有则是强奸,若没有则是猥亵。若是强奸,则根据有没有完成插入和结合,来判断是否既遂。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这一路径认定成立强奸罪时,所判处的刑罚不得低于按照普通法条(也就是强制猥亵罪法条)规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还有一种判断方法,是根据想象竞合从一重罪,来决定嫌疑人触犯的罪名。
问:7月27日晚,王某文购买过避孕套,次日张某也带来避孕套。二人这一行为能否说明什么?
郑飞:在本案中,从目前的证据来看,还没有找到已经实施了强奸行为的明确证据。但是以“强制猥亵”定性,则需要王某文与张某完全没有“奸淫”的目的,也就是嫌疑人自始至终都不想和被害人性交。
从二嫌疑人买避孕套和携带避孕套的行为来看,正常情况下,一般可以推测二嫌疑人具有“奸淫”目的。
问:有人疑问,带走内裤这一行为是否属于销毁证据?
郑飞:按经验推断,张某在被害人房间停留将近两小时,离开的时候带走了内裤,确实有可能是在销毁强奸的证据,但也可能存在其他可能性。
因此,目前来看,还不能直接认定张某带走内裤是为了毁灭强奸的证据,也不能以此倒推出张某犯强奸罪的结论,需要结合更多的证据来认定。
“反转”了吗?
问:关于内裤和避孕套的说法不一,有网友认为“反转”了。那么,女方爆料属于什么性质?这种所谓反转是否影响犯罪本身的认定?
郑飞:女方爆料在未来的庭审中可以作为被害人陈述,是言词证据的一种。实践当中,仅凭言词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这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一大原则。具体问题应当在法庭上经举证质证后,由法官进行认定。
张宇鹏:一般来说,被害人陈述的事实应当客观准确。但被害人在陈述事实的基础上通常会带有自己的推测和主观意见,不能苛求被害人像司法机关一样客观准确。此外,周某在被侵害时处于醉酒状态,也会影响其认识和判断。
公安机关通报显示,王某文、张某的行为已经涉嫌强制猥亵罪,排除了王某文涉嫌强奸罪的嫌疑,这一通报应当是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结果。周某爆料的内容虽然与公安机关通报的情况不完全一致,但不一致的点是集中在王某文是否涉嫌强奸罪的证据上,不影响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的认定。
关于张某28日的强制猥亵行为,公安机关通报中,周某系在28日上午主动联系张某,并告知了张某房间号码。双方联系的内容并未通报,张某在酒店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我想还有待于公安机关进一步的侦查。
问:酒醉的情况下,周某在电话里同意王某文进其房间,这算同意吗?酒店是否存在疏忽?
张宇鹏:刑事法律上,当事人对于其醉酒状态下的行为仍然要承担责任,周某在电话中同意王某文进入其房间,应视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酒店前台是在征求周某的意见后,给王某文办理了房卡,不需要承担责任。
郑飞:这种情况酒店存在的疏忽确实较小。不过,即便被害人在电话里同意王某文进入其房间,也不能算作是关于性行为的同意。
警方通报称,7月28日上午,周某联系客户张某来房间后,被强制猥亵。而在中午报警时,周某已退房,入住房间已被打扫。而在第一次报警时,被举报对象仅有上司王某文。
问:退房打扫房间后报警,是否不利于证据的收集?遭受强制猥亵后,最合理的做法是什么?
郑飞:肯定不利于证据的收集。案发后,应该在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免影响警方调查取证。被害人醒来后的一系列举动,也存在较多疑点和与常理不相符的地方。但这并不影响7月27日晚,被害人呕吐后回到包间时张某猥亵行为的认定。
另外,关于张某在7月28日是否实施了第二次猥亵行为,抑或是强奸行为,目前为止并没有看到任何公开的关键证据。一般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案发后被害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常理,确实可以推断出被害人的部分心理状态,从而影响犯罪的认定。
张宇鹏:被害人发现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被侵害后,应当第一时间报警,以便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但对于强制猥亵罪等性侵害罪名,很多被害人出于名誉、羞愧等原因,没有选择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在经思考或者与家人、朋友商量后才鼓起勇气报警。本案中周某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也可能是出于这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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