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和租客之间的故事,真是剪不断理还乱。房东有房东的难,租客有租客的苦。
最近,一位华人发帖求助网友,自己要被房东赶走了,到底怎么办才好。
一年多前,华人一家租下这个房子,楼上还有一家人,房东不同住。
当初搬进来的时候房东说希望租客长租,不要租一段时间就搬。当时没有很正式的合同,就简简单单的手写了一份。
结果今年年初的时候,房东就很突然得跟华人说,希望他们搬走。给的理由是把房子收回来装修后卖房。
一开始房东也是试探的口吻,态度没有很决断,经过口头协商可以再住个两年。但是不久之前,房东又说给华人两个月的时间搬走。
房东说,疫情下经济困难,需要装修后才能买好价钱,有点破旧,如果连租客一起卖也不赚钱,不装修感觉也没什么人愿意买这间房子。赶走华人装修卖房也是远水不能救近火,到底出于什么目的这么急着要求搬走华人就不清楚了。
后来就撕破脸皮了,房东一怒之下就出了一张N12的文件,类似是通知书之类的,没有填写任何理由,只是要求华人两个月就要搬走。
华人需要租3房两车位,暂时也没有找到合适的房子。
现在这种情况,华人到底应该怎么办呢?
有网友一针见血地表示,要解封了,房东想涨房租了。
也有网友说,不想搬,可以加租金,想搬就要2个月补偿。房东以为房子是自己的,不讲道理的,那你就白住一年,到sheriff来的前一晚,走人。
还有网友表示,房东卖房是不能赶租客的,要新买家接手后自主才能请你走,还必须要给租客补偿。
甚至有网友建议报警解决。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警察未必愿意管出租房子纠纷这些事,而房东和房客仲裁委员会的排期时间也比较长,所以整个事情的解决周期也会很长。
一般来说,房东如果想要结束租赁合约,房东需向房客以书面的形式发出N11或N12表格。
N11是指房东和房客协商后同意结束租约而使用的同意书,只要双方同意签署并阐明协定的搬出日期。
N12则是即使房客不同意,也必须搬离的通知书。前提是需要提前60天通知,收回房屋的理由需是因为房屋出售、或房东家人需要入住。这个60天是指每月缴纳房租、开始租约的那天,往后推算60天。
不过,卖房并不是一个可以驱逐租客的理由,如果以卖房来驱逐,政府是不承认的。
尽管如此,很多租客一般也都会妥协搬走,毕竟这样的房子住的也不舒心了。
希望这位华人能够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也希望房东和房客能够相互体谅。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加国头条 属于信息发布平台,加国头条 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0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