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被劝退的同性恋学生,决定起诉学校

编辑|FanFan

2021年1月24日,曾于北京市经贸高级技术学校就读幼教专业的同性恋学生小胡在微博曝光,称在2019年12月18日,时年17岁的自己在学校“真人图书馆”活动中发表了关于“反对歧视同性恋”的言论,希望改变大家对同性恋的歧视,而后被学校以“身为幼教专业学生,鼓动同性恋,会对幼儿身心健康发育造成影响”“在学校集会中发表同性恋言论,致使很多同学、家长对其非议”为由强行劝退。对此,小胡及其家人曾多次与学校协商,并致电市长热线寻求帮助,均未能改变劝退的结果。

事后,小胡尝试转入其他学校,均被告知“不收转校生”,北京市经贸高级技术学校曾承诺为其转学,但并未兑现。

2020年9月,小胡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精神科门诊就诊,病历显示,近9个月来,小胡因家庭矛盾、学业受挫,想自杀,饮食睡眠差。报告单分析,其可能存在比较严重的抑郁症状态。

小胡在微博上曝光自己被劝退的经历

小胡的遭遇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社群和律师的支持下,小胡决定对北京市经贸高级技术学校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要求学校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撤销退学决定,恢复小胡的学籍。目前,本案民事诉讼已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获得立案,行政诉讼立案正在推进中。

本案民事诉讼已获得立案,行政诉讼立案正在推进中

小胡的代理律师提出,学校因为小胡发表“反对歧视同性恋”的言论而将其劝退,属于对多元性别群体的歧视,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歧视”并无明确定义,这也是本案的难点和重点。

针对教育领域的歧视问题,在我国法律中尚有迹可循。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三条也规定了“**非歧视”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不过,目前我国缺乏系统性的“反歧视法”,所谓的系统性,其重点在于要有歧视的定义、遭受歧视后的处理机制、完善可行的救济途径、科学的诉讼模式等。由于系统性反歧视法的缺失,前述《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更多是一种“宣示性”意义,在实践中难以充分发挥用途

律师认为,本案中,学校因为小胡发表反对歧视同性恋的言论就被学校“劝退”(实则为变相开除),学校亦表达了如此处理是与小胡的性少数者身份相关,并考虑到了小胡的专业(幼教),隐含性少数者不适合从事某些职业的意思,这一系列行为和认知都是具有歧视性的。

小胡曾就读的北京市经贸高级技术学校

在“真人图书馆”活动中进行宣讲时,小胡称自己已经做好了足够的准备,但是校方的态度却表明,学校、乃至整个社会,依然没有做好迎接多元的准备。目前,小胡依然辍学在家,他表示,自己并没有做错,会坚持诉讼,希望自己能早日走出阴霾,过上正常的生活,也希望性少数群体可以在阳光下幸福快乐地生活。

本案正在推进中,请大家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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