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美国首都,华盛顿和其他州地位一样吗?


华盛顿市政府办公楼(照片:美联社)


有读者问我们:“华盛顿特区算州吗?那里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工作职能怎么划分?”首都华盛顿的正式名称是哥伦比亚特区(District of Columbia),也称为华盛顿市、华盛顿特区(与西岸的华盛顿州是两个各不相干的地方政府),常常与美国的50个州并称。


华盛顿特区虽然与州一样,属于地方政府,但又不是州,与州有很大的区别。特区享有双重身份:其法律地位及政府职权由国会确立,但却又享有地方政府的许多自治权力;而州的法律地位及政府组成则由各州自己确立,因此,在地方自治方面,特区的权力不及州。


美国政体的特点是联邦制,所谓联邦制,即由50个州组成联邦国家,这50个州有自己的行政、立法、司法等机构,管理各州自己的事务,自成体系,与联邦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没有统属关系。比如联邦司法部不能管辖各州的司法机构、联邦教育部也不能管理各州的教育部;总统、副总统不能领导州长、副州长等等。但作为地方政府的华盛顿特区则不同,华盛顿特区的设立由国会通过法案确定,其中宪法及《哥伦比亚特区自治法》(District of Columbia Home Rule Act)是确定特区的最主要法律。


由于华盛顿特区是由国会授权建立的,所以首都行政区建立后一直在国会的掌控下,也就是说,国会是首都行政区的“老板”,华盛顿特区可以算是国会的下属行政区,而50个州则各有极强的自主权,这些州并不是联邦的下属行政区,与联邦没有统属关系。也正因为这个原因,在一百多年的时间里,华盛顿特区居民在国会一直没有自己的代表,直到1971年,国会才同意首都居民可以在众议院有一个代表席位,但首都的这名国会代表是没有投票权的,不能算真正的议员。


现任华盛顿市长鲍泽就任时接过特区印章(照片:美联社)


国会对华盛顿特区的掌控,主要是通过法律确定的,即国会可以否决华盛顿特区通过的特区法律,《哥伦比亚特区自治法》明确规定特区理事会颁布法律的权限,禁止特区政府颁布某些法律,比如为私人项目提供公共信贷、对在首都工作但不在首都生活的个人征税、对1910年国会通过的建筑物高度法做出任何修改、改变地方法院的组成或管辖权、制定收支不平衡的地方预算等。


随着时间的推移,华盛顿特区居民一直在争取特区政府的自主权力,包括选举特区理事会成员、市长以及在国会拥有自己的议员等。1974年生效的《哥伦比亚特区自治法》对于特区居民来说具有里程碑意义,自此以后市长及特区理事会的成员全部由特区居民选举产生,在地方自治方面与州政府更加接近。


(文章部分内容及图片选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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