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投资策略的平衡与妥协




梅氏家族信托最让人惋惜之处是,明明梅艳芳生前拥有超过1亿港币的资产,梅母最后居然为增加生活费而与受托人打了十来年官司。



这是颇为耐人寻味的地方,事实上我们在为财富家族实现养老、生活保障等目的的时候,一般会采取合适的投资策略,以达到“吃利不吃本”的效果。也就是说,仅仅是信托财产每年投资产生的收益,就足够支持家人的生活支出了,根本不需要动用到信托的本金。


我们曾就梅氏家族信托的案例做过一个测算。假设每年通货膨胀率为5%,那么以风险平衡型组合每年6%的年化回报预期来看,梅氏家族信托只需要置入价值约2100万港元的资产就能够实现每月支付梅母7万港元的计划,并且每月的支出还能够考虑到通货膨胀而持续调整。即便是每月支付梅母21万港元,也仅需6300万港元的本金即可实现。这笔本金梅姐完全拿得出来。


由于设立时间的紧急再加上专业的障碍,梅姐很可能没有和受托人细细商量过家族信托的投资政策,而是让受托人自己拿主意。


H信托公司这种强金融背景的受托机构,对风险的控制是第一位的。考虑到信托文件规定需要每月支付梅母7万港元的生活费,它有可能会选择一种较为保守的投资策略,导致整个投资组合的稳定性有余而增长性不足。如果这是事实,那么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今天的局面。此外,配置自己产品的冲动也有可能存在。


事实上,在梅氏家族信托中,受托人可能不仅仅是投资上保守,整个管理上也比较保守。作为自由裁量信托的受托人,H信托公司完全可以采取更加灵活、主动的方式去管理财产,并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去及时调整财产的投资和分配。


当然,我们并不完全了解梅氏家族信托的管理内情,以上所作的一切探讨都是基于经验和公知信息所进行的合理推测。H信托公司这样的强金融背景受托人,基于对合规、风控和声誉的种种考虑,相信其也有自身的立场和难处。但话说回来,梅氏家族信托投资机制安排的不当,正是导致这一系列诉讼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们再谈谈不久前Y先生的案子吧。Y先生的家族信托中有6000万港元的本金,他希望以每年200万港元左右的分红来支持太太的生活,在太太过世后将本金分给儿子。


Y先生的儿子是前妻所生,和他的现任太太一直有矛盾。正因这样,怎样兼顾这两位受益人的不同利益诉求就显得十分关键。仅从投资角度来说,以6000万港元的本金维持每年200万港元的分配并不困难。这相当于是维持每年3%-4%的派息比率,可以用比较保守的投资策略实现。


但是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存在,为了保障妻子的生活水平未来不会下降,留给孩子的财产也不会贬值,Y先生实际上希望的回报率是在跑赢通货膨胀率的基础上每年资产增值3%-4%。这就要求我们采取一些更加进取的投资策略。


当然,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会影响两个受益人的不同利益,考虑他们各自的接受程度。


作为Y先生的太太,她更关心每年能拿到200万港元,而财产整体的增长性则不是她看重的,因此稳健并且流动性高的投资策略是对她最有利的。而对于Y先生的儿子来说,对他最有利的应当是进取型的投资策略,因为他有足够长的时间来消化投资的风险。


简而言之,这个家族信托的投资矛盾在于,作为剩余财产受益人,Y先生的儿子因为可能要很多年后才能拿到剩余财产,所以会希望投资收益越高越好,也因为期限较长,愿意承担高风险。而Y先生的太太,则不希望承担较高风险,因为一旦出现大额亏损,那么她当年的生活费用就可能受到影响。在未来,这一分歧也许会阻碍家族信托的有效运行。


面对这种情况,可以考虑不绝对固定每年向Y先生的太太分配200万港元这个数额,而是以信托总财产的固定比例进行分配,这样两个受益人就能共同的投资目标,将整体信托规模做大。


当然,这个方案也有不足之处。比如某些年投资失利,信托财产总规模缩水,Y先生的太太所得的分配可能会同比例缩水,影响其生活质量,这就需要我们在技术上进行适当的弥补。比如采取过去三年的平均规模来确定分配的基准,然后再给Y先生的太太的分配总额设置一个下限和上限,以确保对两位受益人都比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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