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月 16 日
嵩县人民法院
公开宣判一起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23 人获刑
主犯被判24 年
16 日上午,嵩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红强等 23 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嵩县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至 30 日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经查明,2015 年以来,被告人王红强以经营 " 栾川县长安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 为幌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高利放贷为目的,招揽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
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王红强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郭飞飞、牛新峰、王志强等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犯罪组织为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发展壮大组织,在王红强的领导下,以其在栾川饭店二楼的合作社办公室为 " 据点 ",依托 " 合作社 " 低息吸收存款,高利发放贷款,组织开设赌场,插手民间纠纷,暴力讨债。
有组织地实施了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50 余起违法犯罪活动,从中非法聚敛巨额财富;
该犯罪组织在暴力讨债中,随意殴打他人,在其合作社办公室等地,王红强及组织成员采取殴打、电击、扎竹签、烧指甲、喝辣椒水、扒裤子等暴力、胁迫手段,对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折磨摧残,殴打残害群众 40 余人;
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栾川县城及周边地区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王红强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迅速暴富后,在生活上奢侈淫逸,同时与 3 名女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育有 6 个子女。
王红强及其成员经常拍摄成捆的人民币、用人民币点烟、聚众赌博、外出旅游、集体消费娱乐等内容的手机视频,在微信及互联网上传播,炫耀该组织的经济实力,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休庭后,合议庭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了认真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开设赌场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红强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郭飞飞、牛新峰、王志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判处十七年至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
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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