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克的Air Jordan(AJ)系列众所周知,“飞人乔丹”也成为了体育品牌中辨识度最高的logo之一。
然而,自2015年以来,有一位名叫雅克布斯·伦特米斯特(Jacobus Rentmeester)的摄影师屡屡状告耐克侵权,称自己才是该标志原型的拍摄者。但法院一直以“迈腿角度等照片细节有差异”为由,驳回上诉。
当地时间3月25日,他又双叒败诉了。
据CNN财经频道3月25日援引伦特米斯特的说法,1984年夏天,他为还在北卡读大学的乔丹拍摄了一张写真,发表在了《生活》(Life)杂志的夏季奥林匹克专栏。
他记得,当时他和乔丹一起构思过改摆什么姿势,最终以自己芭蕾舞剧团的拍摄经历为灵感,设计出了这个类似空中芭蕾的动作。“我受芭蕾舞的启发,让乔丹摆出了一个前无古人的动作,他看起来失重中透着力量。”
照片中,乔丹穿着美国奥运队队服和匡威运动鞋,以夕阳为背景,朝着一个户外的篮球框展臂飞去。
后来,《时代》周刊将其列为史上最具影响力的100张照片之一。作为一名自由职业者,伦特米斯特保留了这张照片的版权。
在乔丹进入NBA后,和耐克签了一份代言合同。耐克要求他穿着红黑相间的公牛队队服和耐克鞋,在芝加哥的天际线下奔着篮筐飞去,并将照片做成剪影。
显而易见,这就是广为流传的“飞人乔丹”标志。此后它逐渐被沿用到AJ的各种商品上,正式与耐克的“对勾”区别开来,AJ每年的销售额高达数十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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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伦特米斯特看来,耐克拍摄的这张照片,“几乎复制了所有的原始元素”。“这张照片是件原创艺术作品,以惊人的方式表现了乔丹的优雅和运动能力,吸引了耐克乃至全世界的目光。”
伦特米斯特在上诉书中写道,“这些极富表现力的元素明明是由摄影师创造,却被耐克山寨了。”
在1985年时,伦特米斯特就曾扬言,要对耐克进行起诉。耐克就向他支付了1.5万美元的版权费,以获取两年的“创意使用权”。这也是耐克唯一一次向摄影师支付任何形式的版权费。
之后,耐克再也没有付过钱买断版权。
过了将近30年,2015年初,伦特米斯特在波特兰正式起诉耐克侵权,却被地方法院驳回。法官给出的理由是,虽然该创意确实来自伦特米斯特,但还远没到对类似动作形成合法垄断的程度,这两张照片“本质上并不相似”。
耐克方面后来也表示,照片唯一的相似之处不过是“想法”或“概念”,表达方式完全不一样。
2018年,伦特米斯特再度上诉,又被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判决败诉。法院表示,耐克版照片中乔丹的迈腿角度、背景、打光等等细节都很不一样,是“来自原片,高于原片”的作品。
然后,伦特米斯特试图上诉到最高法院。当地时间今年3月25日,最高法院又驳回了此案……
当天,彭博社记者凯尔·雅纳(Kyle Jahner)在推特上分享了这组对比图,总结了各级法院的反馈:
针对伦特米斯特案,推特网友们意见不一。有人质疑。这是否意味着,一旦某大品牌基于以往的艺术作品创作新图案,只要做点微调,就不算侵权了?
或者,在拿版权费的时候讲清楚,常年按利润分成,不就用不着打官司了么?
另一方面,也有人觉得伦特米斯特时隔30年翻出这件旧事,有眼红AJ系列效益太好的嫌疑,两张照片看上去确实不一样啊……
目前,伦特米斯特是否会继续上诉犹未可知。根据美国联邦法律,在被侵权的3年时间内,被侵权人可以去维权。不过在2014年曾经有过特例,如果侵权问题仍在继续,维权期将不会受到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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