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多名保护伞被查后 公安女干部自首了

中央扫黑除恶第二轮督导工作全面启动的背景下,江西省纪委监委日前给出数据,今年以来江西省已经有6个县市的多名公安系统干部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处。

政知见梳理得知,此前江西省已经有两名公安局长被确定为黑社会、不法分子的“保护伞”。

更值得注意的是,最新消息显示,萍乡市公安局副县级干部刘百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投案自首,目前正接受萍乡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相比涉黑分子自首,在扫黑除恶督导组进驻的背景下,公安系统高级干部自首的案例并不多见。另外,刘百羽是一名女性。

花甲之年,自首投案

正如前文提到,公安系统干部在扫黑除恶背景下自首的案例并不多。上述六人中,只有刘百羽是自首投案。

公开的简历显示,1959年出生的刘百羽是江西安源人,大专学历,历任萍乡市人防办办公室副主任,萍乡市国家安全局干部,萍乡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萍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发大队大队长、开发分局党委副书记等职。

读者或许会好奇,在市公安局担任的副县级干部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职位?

资料显示,刘百羽在2011年晋升为县级干部,历任萍乡市公安局副调研员、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党委委员、萍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等职。不过,官方简历中,刘百羽2011至2016年所担任的上述具体副县级职位一一列出,但从2016年至今,其履历仅被描述为“萍乡市公安局副县级干部”。从时间上看,2016年时,刘百羽已经57岁。而今,她已经年至花甲。

需要说明的是,通报中仅仅提到“刘百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投案自首”。虽然具体的涉案信息目前并未被与前述两名江西省内的“保护伞”写入同一条新闻中。

收受所查“黑老大”钱财

除了刘百羽,根据微信公众号“江西时政头条”4月12日的报道,江西省近期查处的另外5名公安系统干部分别是奉新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彭添奎,湖口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潘新华,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原党委副书记、政委胡建甫,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党委委员、三清山管委会副主任、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局长余斌,乐安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陈兵。

这六人之前,江西省查处并定性了两名公安局长为黑社会、不法分子“保护伞”:

铜鼓县公安局原局长陈云南

上饶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局长祝少敏

政知见梳理发现,这两顶保护伞的“事迹”值得一说。

1965年出生的陈云南是江西宜春人,大学学历。参加工作7年后陈云南进入仕途,1990年成为了他的转折点,担任江西省原宜春市政府处理纠纷办公室干部;一年后,陈云南又调入原宜春市林业公安分局工作,开始了他的警界生涯。

△陈云南(前排左一)

从一般的民警到副县级干部,陈云南用了12年多的时间。2014年9月,他任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政委(试用期一年);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陈云南任江西省樟树市公安局政委(副县级);2016年8月,陈云南来到铜鼓县任公安局一把手。

陈云南究竟是如何给黑社会提供保护的呢?通报中提到,在牵头侦查涉黑犯罪集团案件中,陈云南仍然收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所送钱款,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侦查、项目审批、工程承接、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被查后不久,接替陈云南的继任者蒋晓青到任。铜鼓县县委书记罗光荣在会议上寄语这位新局长称,要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严格按照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接受监督。全体党员干部要不断强化党性修养,要正确对待权力,把权力当作一种责任。

对于新任的寄语,同样也可以看成对于落马前任的教训总结。

在年龄上“动手脚”

另外一顶“保护伞”祝少敏于今年1月被双开,通报中提到,祝少敏身为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知法犯法、执法违法,靠山吃山,嗜赌成性,与社会人员结成利益同盟,大肆收受财物,充当不法分子“保护伞”,将公权力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

祝少敏的履历显示,从1993年8月开始,他在上饶地区公安干部中等专业学校担任教师和科员,2000年12月任上饶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科员,一年后任市公安局办公室科员,2004年3月任上饶市公安局办公室副主任,从此,开始步入警界仕途。

△祝少敏

当了一年半的办公室副主任后,2005年10月,祝少敏被调任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副政委、副局长,半年后转正为三清山分局政委。两个月后,升任上饶市公安局后勤保障处处长。在市局后勤保障处长的位置上干了四年后,2010年11月,祝少敏任婺源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2016年7月任信州区副区长,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局长,2017年2月起任上饶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信州区副区长兼信州公安分局局长,直到2018年10月13日被宣布调查。

有趣的是,曾有媒体列举不同官方信源发现,祝少敏的出生年份前后不一,相差一年。很有可能,这名给黑社会充当“保护伞”的公安干部,在年龄上也动过手脚。

多知道点丨“假自首”不会被从宽处理

再多说几句自首,政知见注意到,从监察法颁布实施后,主动投案的人数大幅上升。《中国纪检监察报》此前曾撰文评论称,在反腐败高压态势的强大震慑和政策感召之下,越来越多违纪干部主动投案,"自首效应"正在形成。

《中国纪检监察报》披露,投案自首的人员不止一次地说起,监察法的实施和监察法规定的?12?种调查措施,对新纳入的监察对象形成了强大震慑。“像我这样的身份也是监察对象,想着跑也跑不掉,所以就决定向监委投案自首。”

此外,按照监察法的规定,嫌犯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可以从宽处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监察法释义,曾给出解释,从宽处罚的建议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有些“钻法律空子”“承认小、隐瞒大”的假装自首干部,最终并不会被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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