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海解局注意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原副主任廖小波又现新情况。
廖小波在2013年被双开,2015年一审被判无期,后因检举钦州市原副市长张鸿、广西交通厅原厅长黄华宽,被法院认为是重大立功,二审改判15年。
不过,廖小波在服刑期间,被发现有漏罪。
据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消息,日前,经南宁市中院一审判决,廖小波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七百万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6个月,没收个人财产7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小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本案属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的漏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廖小波,男,汉族,1958年11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
2013年10月,廖小波被双开,通报提到,廖小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并已涉嫌犯罪。
2015年4月,廖小波被南宁市中院一审判处无期。
法院审理表明,2003年至2013年期间,廖小波在担任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等职务期间,受贿价值3221.5万人民币、40.55万港元和34万美元。
不过,廖小波不服,提出上诉。
廖小波提出,他归案后检举了钦州市原副市长张鸿受贿案,广西心海投资集团总经理黄富信、广西交投集团原副总工程师关明等人腐败案,二审期间又检举了自治区交通厅原厅长黄华宽受贿案。其中张鸿、黄华宽两案在广西有重大影响,应认定为重大立功而非原判认定的一般立功。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认为,“经查,廖小波检举他人的犯罪线索除关明经查不实外,其余均查证属实,其中检举钦州市原副市长张鸿受贿案、广西交通厅原厅长黄华宽受贿案在广西有较大影响,可视为有重大立功表现。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2015年11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廖小波有期徒刑15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28年9月16日止)。
观海解局注意到,他当年拼命检举的张鸿和黄华宽均已经获刑。
2016年5月,广西交通厅原厅长黄华宽获刑11年,法院查明,2004年至2009年10月,黄华宽在担任广西交通厅党组书记、厅长,以及2009年11月至2011年9月,担任广西交通厅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高速公路配套服务区(含加油)建设项目、获取建设材料供应权、取消广西某高速公路附属公路项目连接线的建设、变更高速公路建设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人员职务晋升等事项上,为广西心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西领航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阳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东龙光(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76.2972万元。
2016年12月,钦州原副市长张鸿因受贿罪获刑6年。
法院查明,2006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张鸿利用其担任广西交通厅规划计划处处长、广西崇左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多个公司或者企业在承揽项目、结算费用、获取公路建设指标及补助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公司或者企业代表人送给的财物共计216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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