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国安法下第一案 人身保护令申请被拒

香港最高法院本周五(8月21日)作出标志性判决,裁定《港区国安法》没有违反《基本法》,拒绝首宗被控违反《港区国安法》案件的23岁被告唐英杰的人身保护令申请。

反对国安法的香港示威民众

8月20日,23岁被告唐英杰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今日(21日),高院颁下判辞,拒绝其人身保护令申请,并要他支付律政司的诉讼费。

唐英杰今年7月1日在湾仔驾驶插上“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旗帜的摩托车撞向警员,其后被控“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罪”,案件7月6 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提堂,成为首宗上庭的国安法案件。总裁判官苏惠德当时指,考虑《港区国安法》第 42 条及有不依期归押风险,拒绝被告保释,要求还押至 10 月 6 日再讯。

据香港媒体报道,在本周五的裁决中,香港高院两名法官周家明和李运腾认为,申请人没有按正常程序申请保释覆核,却申请人身保护令以争取其保释权利,是采用了错误程序去挑战早前裁判官拒绝保释的决定。

唐英杰指《港区国安法》第42条逼使任何申请保释的被告人须招认有罪,但法官认为唐是错误解释条文,称该条亦无剥夺被告获得保释的权利。在绝大部分个案中,保释申请的结果并不会因《港区国安法》而有分别。

法官还认为《港区国安法》并无具法律效力的英文版,并不影响市民的权利,就如《基本法》及其他在港执行的全国性法律,也是以中文版为准,并不会因此影响其效力。

法官裁决下周二(25日)将处理唐英杰的保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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