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国家监察委终于发布了《关于群众反映的涉及李文亮医生有关情况调查的通报》。通报先讲了张继先医生上报后武汉卫健委于12月30日下发的两份部门文件被人上传到互联网,接下来讲李文亮医生在微信群发布的信息内容,再讲“按照武汉市关于不明原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武汉市公安机关依据传染病防治、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卫健委的情况通报,对在网上出现的转发、发布SARS等传染病信息情况进行了调查处置”,然后是详细公布李文亮医生的发病、治疗、抢救及抚恤、善后等情况。调查组给了一个工作建议:“由于中南路派出所出具训诫书不当,执法程序不规范,调查组已建议湖北省武汉市监察机关对此事进行监督纠正,督促公安机关撤销训诫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以上据央视报道)
看到这样一个结果,我不免疑窦丛生。调查结果唯一的工作建议是撤销训诫。一个基层派出所的一个错误训诫,需要中央调查组来调查和建议一个副省级城市的监察机关去督促当地公安撤销?我们的行政资源是这样用的?
通报提及的“武汉市关于不明原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究竟是怎样的安排?这与李文亮等八人被造谣直接相关,也与后来武汉、全国乃至全球的疫情发展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这样言而不详吧?
而传染病防治、治安管理等相关法律,均无“训诫”一条,武汉公安机关作出训诫决定,究竟是违法还是执法不规范?在调查结果中,至少,也应该让大众知道,是谁指使公安机关让李文亮们“造谣”的吧?
当初,派出调查组的时候,是说对与李文亮医生相关问题进行“全面调查”。现在,从这个通报中,我们是否要对汉语中“全面”这个词,作出新的理解?武汉中心医院4名医护死亡、4名重症、300多人感染的事实,与李文亮医生的被造谣、被训诫是不是相关?武汉中心医院领导,包括院长、书记、监察科领导,是怎么对待李文亮医生的?这是不是相关的问题?
何兵教授曾经指出,法律并不禁止医生乃至普通个人私下讨论病情。《传染病防治法》有其适用范围。在司法层面,防止社会恐慌与形成有效防护之间,必须有一个平衡。本来,我们期待的是,通过对李文亮医生相关问题的全面调查,能够让我们反思在立法、司法层面的缺陷,能够在未来真正地保护吹哨人。而,现在呢?
不管追溯到哪一层、哪一级,1月1日的8人“造谣”事件,必须得到彻查,而不是经过了最高一级的监察机关,最后仅仅是建议撤销一个基层派出所的训诫书。否则,我们还会有未来吗?我们能经受多少次全社会的停摆?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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