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网近日公开了一份云南省弥渡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资金795万元,数额巨大随意殴打他人的起诉书,案件细节令人咋舌。
被告人杨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51962********,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人,住弥渡县弥城镇龙泉**村**号。因犯流氓罪,于1995年7月3日被弥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8月14日被弥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4月5日被弥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弥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10日被弥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寻衅滋事罪等,于2019年7月9日向弥渡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找“小姐”不成打伤多人
起诉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
挪用资金罪
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弥渡县弥城镇龙泉社区居委会住官营二组组长的职务之便,采用未依法召开群众大会,伪造党员代表会议记录及其签名、手印,以办理土地审批为由的手段,改变集体资金用途,于2013年12月27日,将住官营二组集体资金795万元转账给云南牟定彝和园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弥渡分公司用于金和园项目开发等使用,该笔资金被挪用后长达五年未归还。案发后,2019年5月15日,公安机关依法向云南牟定彝和园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弥渡分公司扣押了795万元资金。
寻衅滋事罪
2007年8月25日晚,被告人杨某等人到寅街镇河东大桥旁的桃满园旅社找“小姐”,因罗某不愿陪侍杨某,杨某遂用伸缩棍殴打罗某,之后又无故对在场劝架的田某甲、田某乙、王某某、徐某某、郭某某等进行殴打。经鉴定,罗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郭某某为轻伤之下。后杨某与罗某私下达成和解,杨某赔偿罗某等人人民币1万元。
2008年5月5日晚,因建宁花园二期建设工人沈某某到被告人杨某的工地上解大便,被杨某工队的工人抓获后要求罚款,沈某某的朋友毕某某到场后踢着杨某的工人,后弥城派出所出警处理。杨某得知工人被打后,邀约他人窜至对方施工工棚对杨某某和杜某某进行殴打,后杨某某和杜某某被送到弥渡县医院医治,被告人杨某又组织他人窜至弥渡县医院住院部院内,并指使他人对董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董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后杨某找董某某达成和解,杨某赔偿董某某人民币2万元。
群众大会上3次殴打群众捏人下体
担任驻**村二组组长的被告人杨某,在召开群众会时,三次随意殴打群众,其中,2007年4月的一天,在群众会议上杨某捏王某某的下体器官;2009年3月左右的一天,在群众会议上杨某对刘某某、吴某进行殴打;2011年的一天,在群众会议上,杨某殴打袁某某。
2014年9月3日晚,被告人杨某等人驾车从弥城镇国税小区通过,因王某家的车辆停靠在路边影响车辆通行,杨某借酒滋事砸打王某家车辆,并使用长刀恐吓对方,后被路过的弥渡县公安局民警制止。
被告人杨某的金和园项目施工队在与驻弥部队相连的土地附近施工过程中,与驻弥部队发生土地权属纠纷,杨某遂煽动住官营二组村民于2017年12月30日、31日到施工现场聚集闹事,不顾部队官兵劝阻和要求,将部队的警戒线剪断并扔进池塘,后杨某安排陈某某到云南牟定彝和园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弥渡分公司报账1.93万元并发放给群众每人100元的“误工费”。
1999年左右,被告人杨某承包住**村石场,交纳了2年左右的承包费后未再交纳承包费并一直霸占石场至今。
2005年,被告人杨某雇佣驾驶员吴某某、雷某、却某某、尚某某、杨某某、唐某等人为其拉运土石,完工后,杨某恐吓、威胁驾驶员,无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2012年左右,白某某承包怡景苑建设项目的土方开挖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杨某以建安路是自己建设的为由,用水泥墩堵在建安路与仁和街路口致使白某某运输土方的车辆无法出入,白某某因害怕杨某而放弃该工程。
向法院提起公诉
弥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挪用资金795万元,数额巨大;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和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杨某有两次犯罪前科,从重处罚。杨某担任村组长期间欺压百姓、强拿硬要、随意殴打他人、打压竞争对手、霸占集体资产、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有“村霸”的行为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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