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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法律咨询公司遭人泼汽油 全身90%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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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城

Nov 6,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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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安徽太和县一名44岁女子前往当地一家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咨询合同相关事宜时遭受无妄之灾,一名陌生男子闯入办公室内泼汽油纵火,导致她全身烧伤90%。近日,受害女子段女士在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案发后纵火男子和当时为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负责人都被严重烧伤,均抢救无效去世,警方也因此撤案,这让她后续的追责、维权陷入了困境。“我的三个孩子都因为这件事辍学,到外地打工为我筹措医疗费。”段女士无奈地说。

女子被陌生人泼汽油致全身90%烧伤

三个孩子辍学打工赚医疗费


段女士告诉记者,2025年6月24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她到当地一家咨询公司找相关负责人帮忙看合同,“我进办公室约10分钟后,突然有一名陌生男子冲进办公室朝着办公桌泼汽油。当时那位负责人正在看合同,我跟他坐在办公桌的两侧,所以我们身上都被泼上了汽油。”

段女士回忆,她闻到汽油味后察觉不对劲,立即拿起手机起身往办公室门口走去,“没想到那名男子泼完汽油后马上点火,我和那位公司负责人身上都着火了,火势很大。我当时想可能要被烧死了,但依然强忍疼痛往门口跑,还没到门口,屋内发生爆燃,我被炸到了门外。外面的好心人拿着灭火器把我身上的火给扑灭了。”



案发现场

事发后,段女士被送到合肥某医院抢救,断断续续昏迷了一个多月才彻底苏醒。在后续治疗期间,她做了8次植皮手术,直至2025年10月才出院,“我脚上穿的是比较厚的运动鞋,全身上下只有脚没被烧到,全身整体烧伤程度达到90%。”据段女士提供的病历,她全身多处三度烧伤,体表大于90%烧伤。“出院并不意味着治疗结束,后续还有漫长的康复治疗等待着我,包括身体功能的恢复、疤痕增生的控制等。”据其提供的出院记录,她的颈部、四肢等各个关节功能活动障碍,张口受限,穿戴弹力绷带加压治疗,必要时需进行激光治疗或功能整形手术。

今年1月,段女士自费前往山东菏泽相关的医院进行治疗,“我把家里的贵重物品都变卖了,又向亲戚朋友借了一些,凑了大概三四十万的治疗费。一直在菏泽的医院治疗到今年8月,做了几次关节、疤痕相关的手术,直至钱花光了才出院回家,但相关的康复治疗远没有结束。”段女士说,现在她仍然处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状态,需要有专门的护工照顾,“我还需要继续治疗,可是钱都花完了。我的两个女儿去年刚考上大学,本应在9月报到,因为我出了这个事以后,她们放弃了学业。我年仅16岁的儿子,在高中读了一个学期后也辍学了,他们都在外地打工为我筹措医疗费。”

段女士在事发前是一名监理工程师,“我离婚之后,按照我之前的收入水平,供养三个孩子完成学业肯定是没问题的,我根本不认识泼汽油的那名男子,遭遇这场无妄之灾,三个孩子的人生轨迹全都改变了。”

纵火男子也被烧死

受害女子起诉纵火男子继承人索赔


段女士表示,事发后,为她提供咨询服务的那位负责人以及纵火男子都因伤情过重,抢救无效去世。段女士称,因为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案件在她昏迷期间就已经撤案了,对于后续如何追责她曾一度陷入迷茫。

段女士曾向警方申诉,太和县公安局出具的回复函显示,2025年6月24日,太和县公安局以贾某某涉嫌纵火案立案侦查。当日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因在作案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侦查阶段应撤销案件。2025年7月,太和县公安局撤销该案。因段女士在合肥住院期间昏迷、插管及治疗方案预防感染等原因,办案人员到达医院时未能进行询问,但不影响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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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女士的伤情

另据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回复函称,段女士于2025年6月24日上午到太和县人民法院对面的咨询公司咨询法律事宜,在咨询公司办公场所内,因贾某某纵火导致段女士被汽油烧伤,全身90%以上重度烧伤。

事件发生后,太和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救治机制,积极协调省内优质医疗资源全力抢救治疗。经过三个月积极救治,段女士于2025年9月下旬达到出院标准,后续需转诊至康复医院进行为期约一年的康复治疗。2025年6月至2026年1月,政府垫付治疗及医药费用119.4万元,确保救治工作不受费用影响。事件发生后,针对段女士家庭困难情况,当地村委会帮助其户内2口人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自2025年7月起每月享受902元低保待遇。

段女士称,她现在全身多处烧伤、面部毁容、身体多处功能受限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后期还需要多次手术和康复治疗。“我属于特重度烧伤患者,后续的康复还需要在具备大面积烧伤康复经验与条件的专业机构进行。具体后续究竟还需要多少治疗费用,专家也表示难以估算。”她已经委托法律援助专员起诉纵火男子的继承人,案件正在等待开庭。

律师:若咨询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或需承担补充责任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认为,受害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追责,是本案最现实、也最值得关注的问题。首先,纵火者死亡,刑事案件依法撤销,受害人无法再通过追究其刑事责任获得赔偿。但犯罪嫌疑人死亡,并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段女士可以向纵火者的遗产管理人或者继承人主张赔偿,但继承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原则上以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放弃继承的,通常不承担清偿责任。

其次,应当重点审查涉事咨询公司的民事责任。这起事件发生在咨询公司的办公场所,段女士是前来接受咨询服务的客户。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公司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存在门禁管理缺失、对已经出现的危险未及时处置等情况,都值得调查。如果能够证明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在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里需要强调,不能因为事故发生在公司办公室,就当然认定公司承担责任,关键还是要查明公司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刘凯表示,对于政府已经垫付的119.4万余元医疗费用,也应查明垫付款项的性质,是否属于社会救助,不能简单将其等同于侵权人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这起案件真正需要解决的,不只是犯罪嫌疑人死亡后如何结案,更是一个遭受极其严重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如何获得持续治疗和合理赔偿。刑事责任因行为人死亡而无法继续追究,不应成为民事责任无人承担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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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Wenxue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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