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辞职,提前两周通知雇主,通常被视为一种基本的职场礼仪。
然而,最近一名加拿大员工分享的经历,却引发了网友热议。
这名员工原本打算提前两周辞职,给公司留出安排工作的时间。没想到,公司收到辞职通知后,直接宣布辞职当天生效,接下来两周的工资也不打算支付。
更让他无法接受的是,这两周原本就是正常工作安排中的带薪休息时间。
明明是主动辞职,怎么突然变成了当天走人,连工资都没了?

提前两周辞职,老板却说:今天就走
11月3日,一名网友在Reddit加拿大个人理财社区发帖,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他表示,自己是一名领取固定薪水的员工,工作受联邦《加拿大劳动法》(Canada Labour Code)管辖。
最近,他向雇主提交了两周辞职通知,原本计划在两周后正式离职。
但公司却回复称,由于他接下来两周本来就被安排休息,公司也不需要他继续工作,因此决定让辞职立即生效。
公司还表示,只会支付截至提交辞职通知当天的工资。
换句话说,按照发帖人的说法,他原本计划两周后才离职,公司却决定当天结束雇佣关系,不再支付后续两周的薪水。

关键问题:这两周不是年假,而是带薪休息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问:既然接下来两周不用上班,为什么还应该拿工资?
原来,这名网友的工作安排与普通朝九晚五的办公室员工不同。
他解释,自己的工作采用轮班制度,通常连续工作几周,再连续休息几周。
由于刚刚结束一段较长时间的工作出差,接下来的两周正好轮到他休息。
但他强调,这并不是年假,也不是无薪假期,而是固定薪资工作安排的一部分。
按照他的说法,即使轮到休息、不需要实际工作,他也会照常领取固定工资。
因此,在他看来,公司不能仅仅因为接下来两周不用上班,就把原本应当支付的薪水直接取消。
他认为,自己已经明确告知公司两周后的离职日期,也愿意在正式离职前继续履行工作职责。
如今,公司却单方面将离职日期提前,让他觉得十分不合理。
网友争论:主动辞职,怎么又变成被解雇?
帖子发布后,这起事件引发网友讨论。
争议的核心在于:员工主动提出两周后辞职,雇主是否可以直接将离职日期提前到当天,并停止支付工资?
有观点认为,员工既然已经主动辞职,公司没有必要继续安排他工作。
但另一种观点指出,员工提出两周后离职,并不等于同意当天结束雇佣关系。
如果公司不需要员工在通知期内继续工作,可以免除其工作职责,但是否能够因此直接取消剩余工资,还需要考虑具体的法律和合同规定。
发帖人则认为,如果公司单方面提前结束雇佣关系,事情可能不再只是普通辞职,而涉及雇主终止雇佣关系。
他甚至怀疑,自己可能有权获得相当于3周工资的补偿。
那么,加拿大法律究竟怎么规定?

加拿大劳动法:员工辞职,不一定要提前两周通知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加拿大并没有一套适用于所有员工的统一劳动法规。
银行、航空、电信、跨省运输等部分行业通常受联邦《加拿大劳动法》管辖,而大多数普通企业员工则适用所在省份的劳动标准法规。
由于发帖人表示自己属于联邦劳动法管辖,因此需要参考联邦规定。
根据加拿大联邦政府的官方说明,《加拿大劳动法》并不强制员工在主动辞职时提前两周通知雇主。
不过,如果雇佣合同对辞职通知期另有规定,员工可能仍需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也就是说,提前两周辞职虽然是加拿大职场的常见做法,但并不是所有员工都必须遵守的统一法定要求。
如果是雇主提前终止雇佣关系,可能需要支付补偿
真正值得关注的是,如果员工原本计划两周后辞职,但公司决定当天终止雇佣关系,法律后果可能有所不同。
根据《加拿大劳动法》第230条,对于符合条件、连续工作至少3个月的员工,如果由雇主终止雇佣关系,通常需要提供至少两周的书面通知,或支付相应的代通知金。
如果员工连续工作满3年,最低通知期增加至3周;此后每多完成一年,增加一周,最多8周。
具体而言:
- 连续工作满3个月、不满3年:2周;
- 满3年、不满4年:3周;
- 满4年、不满5年:4周;
- 满5年、不满6年:5周;
- 满6年、不满7年:6周;
- 满7年、不满8年:7周;
- 满8年及以上:8周。
不过,上述规定针对的是符合条件的雇主终止雇佣关系情形。如果员工主动辞职,或者存在因正当理由解雇等法定例外,适用结果可能不同。
发帖人表示,根据自己的工作年限,如果公司的做法构成雇主提前终止雇佣关系,他认为自己可能有权获得相当于3周工资的代通知金。
但问题在于,他已经主动提交了辞职通知。
如果公司只是让他不必在剩余两周继续工作,但保留原定离职日期及相应待遇,与直接宣布当天终止雇佣关系,法律性质可能不同。
因此,不能简单认定公司一定需要支付3周代通知金,也不能仅凭员工已经辞职,就认定公司可以免除所有后续付款义务。
具体仍要看双方的雇佣合同、实际工作安排,以及公司提前结束雇佣关系的法律性质。

除了通知期工资,还可能涉及另一笔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最终被认定为雇主终止雇佣关系,员工可能还有另一项法定权益。
根据《加拿大劳动法》第235条,对于连续工作至少12个月的员工,如果由雇主终止雇佣关系,且不属于因正当理由解雇等法定例外,通常还需要支付法定离职补偿金(Severance Pay)。
金额为以下两者中较高者:
每完成一年工作,相当于两天的正常工资;或者至少五天的正常工资。
例如,一名连续工作3年的员工,如果符合相关条件,除了可能获得3周代通知金,还可能获得相当于6天正常工资的法定离职补偿。
不过,如果属于员工主动辞职,通常不适用这项补偿。
因此,这名网友究竟能否获得剩余两周工资、3周代通知金,甚至额外的离职补偿,目前都无法直接下结论。
公司让当天走人,员工应该注意什么?
这起事件也给加拿大打工人提了个醒。
提前两周辞职虽然是常见做法,但并不意味着公司一定会让员工工作到最后一天。
有些雇主可能出于业务安排、交接需要或其他原因,决定让员工提前停止工作。
但提前停止工作、提前终止雇佣关系,以及停止支付工资,并不一定是同一回事。
尤其是领取固定薪水、采用轮班制度,或者享有特殊带薪休息安排的员工,更应该提前了解自己的合同条款。
在正式提交辞职通知时,最好通过邮件等书面方式明确最后工作日期,并保存雇主的回复。
如果公司突然要求当天离职,可以要求对方书面确认实际终止日期,以及工资、福利和未休假期的结算安排。
此外,根据联邦《加拿大劳动法》第230条,在适用的雇主终止雇佣关系情形下,雇主还需要向员工提供书面的福利及款项结算说明(Statement of Benefits),列明应付工资、假期工资、法定离职补偿金及其他相关权益。
如果雇主选择支付代通知金并立即终止雇佣关系,这份说明原则上应不迟于终止当天提供。
需要注意的是,这项规定并不意味着所有主动辞职的员工,都可以直接要求获得相同的解雇补偿。
如果双方对离职性质或付款金额存在争议,员工可以向适用的劳动标准部门或专业律师咨询。
目前,这名网友的争议尚未有最终结果。公司是否需要补发工资或支付额外补偿,仍有待进一步确认。
原本想提前两周通知公司,好聚好散,没想到老板直接让当天走人,连后续工资都成了争议。
如果你在加拿大遇到这样的情况,会选择向公司追讨,还是直接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