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女子乘坐地铁上车时,右脚踏入站台与列车之间的缝隙处,导致脚部受伤,杨女士将地铁集团公司和地铁运营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7万余元。近日,记者从武昌区法院获悉,法院认为是女子自身原因所致,应当自己承担责任,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9年6月6日,52岁的杨女士乘坐武汉地铁2号线至螃蟹岬地铁站,换乘地铁7号线。当时人流量较大,杨女士上车时右脚踏入站台与列车之间缝隙处,导致右脚受伤。
杨女士感觉身体不适后,找地铁工作人员呼救。随即,地铁工作人员对杨女士开展急救措施,提供了急救箱和轮椅,并送杨女士就医。经诊断,杨女士为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外踝皮肤裂伤,在医院住院治疗了43天。后经鉴定,杨女士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杨女士认为地铁集团公司和地铁运营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责任,2019年10月,将两家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万余元。
今年1月,此案在武昌区法院开庭。经审理,法院认为,地铁集团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依法不承担责任。螃蟹岬地铁站为曲线站台,其站台边缘与静止车辆车门处的间隙110mm符合国家标准。地铁运营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在地铁站张贴“小心夹手、小心站台间隙”等安全警示标语、并进行广播提醒、站台设备设施不存在缺陷,在杨女士受伤后及时给予救助、并协助送医,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杨女士只要稍加注意即可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意外的发生是由于杨女士自身原因导致的,地铁运营公司对此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今年4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杨女士并未上诉。
承办法官表示,乘客在乘坐地铁时应注意安全,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维权,但因自身原因所致的损害,乘客也应承担责任。公民在依法维权的同时,也要提高自身的风险预测和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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