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制指模让同事代打卡旅游被开一审公司赔8万

世界这么大,我想出去看看!有公司员工为了实现这一梦想便动起了“歪脑筋”,其私下制作手指模让他人代打卡,自己却出外旅游。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王某某是第一XXX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XX大厦分公司员工。

2015年5月,公司与王某某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5月22日解除。对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和诉讼。

一审法院判公司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3758.32元。

公司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称,王某某多次找人代打卡的行为完整的被公司的监控录像记录下来,并提交给仲裁庭。一审程序中,就仲裁裁决中提出的“字幕时间码”显示在显示器不同位置这一问题,公司补充提交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证人胡某是公司员工,但其作为代替王某某打卡的直接参与者,且其关于代打卡的陈述和打卡记录、录像等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二审时,王某某向本院提交了王某某2015年5月8日至5月10日的微信朋友圈截图,内容为安顺天星洞风景区、安顺金谷瀑布山庄的视频及图片,地点定位为上述两个地址,拟证明王某某在2015年5月8日至5月10日期间正在安顺天星洞风景区旅游,而该时间段是其正常上班时间,也证明了王某某让他人代打卡的事实。

经王某某当庭出示手机,打开其名下的微信朋友圈记录,显示其2015年5月8日至5月10日的微信朋友圈内容与王某某所提交的证据一致。王某某确认该微信朋友圈帐号是其帐号,其中“浩浩彩”是其本人当时的微信名称,亦确认图片、视频的真实性,但是否认该朋友圈是其发送,并主张其在上述期间段内正在公司上班,上述视频、图片是其妻子外出旅游时所拍摄图片及视频,因其妻子的手机只能在省内使用,所以拿了王某某的手机发了朋友圈。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王某某是否违法解除王某某劳动合同的问题。王某某主张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让他人代打卡的行为。

对此,王某某在一、二审期间提交了指纹打卡记录、视频资料、证人证言、员工手册以及保证书、王某某微信朋友圈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其中,指纹打卡记录显示2015年5月8至10日均有王某某浩的打卡记录。但根据王某某所提交的视频资料,在对应的时间点未显示王某某出现,而是显示他人进行指纹打卡。

证人梁某、胡某出具书面证言,胡某在一审期间出庭作证,证明王某某把手指模交给证人,让证人帮王某某在上述期间打卡。根据王某某2015年5月8日至5月10日的微信朋友圈记录显示,该段时间内王某某朋友圈内容为安顺天星洞风景区、安顺金谷瀑布山庄的视频及图片,地点定位为上述两个地址。

虽然王某某对于上述证据均不予确认,但是对于视频资料所显示时间的真实性问题,经本院释明,王某某明确对此不申请鉴定,鉴于原鉴定结论已经明确该时间为字幕形式的时间码,而时间码是摄像机在记录图像信号时,针对每一幅图像记录的唯一时间编码,字幕时间码设置播放对播放的视频文件结构不产生任何改变,而且在原鉴定结论中亦无指出视频所显示的时间为虚假,故本院对王某某的异议,不予采纳。

对于王某某的微信朋友圈内容,鉴于王某某已经确认该微信帐号为其所有,朋友圈所显示的帐号所有人“浩浩彩”是其微信名,王某某主张该朋友圈内容并非其发送,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且王某某主张其妻子以王某某的名义在王某某的微信朋友圈发送相关内容,亦不符合常理,故本院对于王某某的异议,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王某某所提交的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证实王某某在2015年5月8日至5月10日期间未回公司上班且存在让人代打卡之行为。

根据王某某公司《员工手册》第8.3.6条之规定,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分公司规章制度,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者;做出行骗或不忠实行为的,公司可以即时辞退。而王某某亦在保证书上签名声明其已阅读并清楚了解《员工手册》内容,愿意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及《员工手册》的各项条款,如有违反,绝对服从公司按相关制度处理。

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与王某某的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无需向王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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