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笔小球”判了!一审获刑8个月、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2月19日,“辣笔小球”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发布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言论,激起公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5月31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作出判决,仇某明因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刑事罪施行后,“辣笔小球”案是首例

今年2月19日10时29分、10时46分,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相关信息在微博等网络平台迅速扩散,影响恶劣。2月20日,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月1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通报,仇某明被批准逮捕。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全国检察机关依照该法办理的第一起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刑事案件。在追究其刑责的同时,为维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南京检察机关在军事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决定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

就在仇某明被批捕的当天,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态度】英雄烈士名誉权、荣誉权不容侵害!》一文。文中提到,在全国人民铭记追思英雄烈士、弘扬英雄烈士精神时,仇某明却在微博上发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权、荣誉权的言论。他的行为,看似是用戏谑的语气、嘲讽的方式,发表标新立异的观点,但实质上歪曲了卫国戍边英雄烈士的战斗行为,诋毁了他们的战斗精神,贬损了他们的牺牲价值,损害了卫国戍边军人群体的光辉形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挑战了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底线,检察机关决不容忍!专门增设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划出了英雄烈士保护的刑法边界,检察机关就是要以法之名为受侵害的英雄烈士主张权利讨回公道,就是要让违法犯罪者知戒惧、明底线。

3月1日下午,仇某明在《检察日报》公开的视频中说道:“我这样的行为,可以说是一种良知泯灭的行为。我对此也非常自责,非常懊悔。”他反思道:“我在事实不明朗、掌握信息不全面的情况下,还用这样一种轻浮的、夸张的、戏谑的词汇去描述这位英雄团长,不仅仅是贬低了英雄团长的形象,也是影响了整个边防将士的形象。”

仇某明一审获刑8个月、公开道歉

5月31日下午,该案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仇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仇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当庭表示绝不再犯。据此,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公诉机关所提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均予采纳。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证据,综合庭审中控辩双方意见,依法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仇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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