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在今日(10日)凌晨时分,一对年约七旬的夫妇,先后飞堕好彩洋楼大厦平台,其中73岁姓刘父亲当场死亡,而66岁姓许妻子送院后不治。消息称,警方经调查后,怀疑刘家近期疑受金钱问题困扰,而有人被捕后,报称自己欠债约20万元。土地注册处资料显示,堕楼刘氏夫妇于去年7月以323万元购入上址一单位。
数名便衣探员返回现场调查。(冯国良摄)
据悉,原本该对夫妇与儿子打算一家三口共赴黄泉,当时疑夫妇先后堕楼,惟41岁的儿子临时“缩沙”打消死念,年关前他与父母阴阳相隔。警员接报到场,于大厦楼层寻获儿子,他被黑布蒙头拘捕。警方调查后,相信刘子曾协助父母自杀,遂以涉嫌“协助他人自杀”将其拘捕,案件交由元朗警区重案组第3队跟进。
执业律师:主要靠当事人自己招认,取证较难
执业律师许浩铨指,是次案件警方虽然循“自杀协定”或教唆等方向调查,但这类案件的举证门槛相当高。以情侣烧炭自杀的案件为例,警方可以依循情侣事前有没有一同买炭、炭炉等客观事实,推断有没有人参与自杀的过程。惟今次案件事发在单位之内,如没有闭路电视录影、录音或其他文字等客观证据,主要靠当事人自己招认,取证较难。
许浩铨律师表示,如二人或以上相约自杀,即所有参与自杀的人均有意求死,即属自杀协定罪(suicide pact)。假如最终一方死亡,另一方获救,获救一方亦因曾有行动协助对方自杀,犯上自杀协定罪行,故此刑责较重。
本港现行法例:自杀协定的存活者等同触犯误杀罪
根据香港法例第339章《杀人罪行条例》第5条《自杀协定》,任何人依据他与另一人的自杀协定,杀死该另一人、参与另一人的自杀或参与第三者杀死另一人的行为,均属误杀罪。自杀协定的存活者等同触犯误杀罪,最高可处终身监禁。
如果一个人教唆、怂恿另一人自杀,但并没有参与任何自杀或协助自杀的行为,则属协同自杀罪。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3B条《协同自杀的刑事法律责任》,任何人协助、教唆、怂恿或促使他人自杀或企图自杀,都被视作犯罪行为,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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