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谈恋爱一定要小心,
分手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
一场恋爱,可能让自己背上一辈子的包袱。
最近,多伦多一位大富豪就很苦恼,自己只是谈个恋爱,没有结婚,没有生娃,怎么分手后还必须每月支付$5万的赡养费给前女友呢?
事情还应该从19年前说起。
2001年10月,Lisa Climans和Michael Latner相识,之后开始谈恋爱。
当时,女主38岁,有2个孩子,男主46岁,离婚后有3个孩子。
Michael Latner是多伦多前地产大亨Albert Latner之子。
【2019年,Canadian Business Magazine评估该家族的净资产是$11.2亿加币,在加拿大富豪排行榜上排名第93名。】
恋爱后,他们并没有同居,还是分别住在自己家,不过在公共场合和私下都是像夫妻一样。
女主也辞掉了自己的工作,经常留宿在男主家,两人也经常一起旅游。
男主送给女主7.5克拉的钻石项链,还请她乘坐私人飞机到佛罗里达州度假,每年夏天两人还一起在华丽的蜜月湖别墅度假。
不过,在两人谈恋爱期间,他们都各自有自己的银行账户,没有共同的财产。
每月,男主给女主数千加币的零花钱,还送她卡,帮她还款,送价值不菲的礼物。
男主表示,自己给女主及其孩子提供了“奢华的生活模式”。
不曾想,2015年5月,两人维持了长达14年的关系破裂了。
女主就要求法庭将自己认可为男主的配偶,要求男主支付赡养费。
男主辩解道,女主过去一直是旅行伴侣和女朋友,两人从不是合法配偶,也不应该支付赡养费。
2019年2月,法官Sharon Shore判定,他们是事实上的长时间配偶,尽管没有同居,但是夏天他们会一起在度假别墅,冬天会一直去佛州。按照评估,男主年收入至少是$650万加币,所以男主应该每月支付给女主$53,077,没有期限。
男主不服,继续上诉。
但是,上诉法庭维持原判,认为双方间断性地生活在一起,仍旧是同居关系,男主应该支付赡养费,不过,支付的时间长度应该是没有期限,而应该是10年。
至此,本案已经结束。
根据安省法律,未婚情侣如果持续性共同生活至少3年,就可以被视为同居配偶。
如果双方分手,一方就有权向另一方随时索要赡养费。
在长期同居的情侣中,或者其中一方的工资远远高于另一方,索要赡养费的情况很普遍。
然而,本案的判决表明,这种共同生活却不仅仅是生活在共同的屋檐下,就算是间断性长时间生活在一起也是实际上的同居关系了。
在这之前,分手后索要赡养费的案件不在少数,但是索要赡养费的门道还有很多。
北京女大学生嫁到多伦多
离婚后被判养前夫
1994年,北京一位19岁的女大学生认识了50岁的客座讲师Emerson。
两人虽然年龄相差31岁,但还是不管不顾开始了跨年师生恋,1996年两人同居,1997年他们的女儿在北京出生。
1998年,这位北京女子带着女儿移民到加拿大,住进了Emerson的房子。
Emerson在加拿大开办了两个语言学校,全家以此为生。
原本日子一帆风顺,但是2003年,这两所学校被迫关闭,
先是Emerson前妻向他索赔,紧接着多伦多学校的物业业主又把Emerson的公司告上法庭,两宗案子分别索赔250万加元和180万加元。
2005年,Emerson签署了一份《个人资产与负债声明》,然后和妻子签订了《分居协议》,其中包括放弃配偶赡养费。
2009年,女子考取了地产经纪牌照,开始工作。
2012年,两人第二次分居,但是两人还经常一起游泳,以至于连孩子都不敢相信父母已经永久分居。
2015年,女子发现Emerson背着她正在出售房屋,所以决定离婚。
没曾想,2017年法院竟然判决女子需要赡养前夫,每月支付前夫875元的生活费,还要追溯至2015年12月算起。
原因就是Emerson已经73岁,靠养老金和一些投资收入生活,年入只有2万加币。
相比之下,女子在获得卑诗省地产经纪牌照后全职工作,年薪超过10万加币。
加拿大的法律有时候就是这样,
有些过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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