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命毒师”案重审:曾研发国家管制一类精神药品

这是 " 绝命毒师 " 张正波入狱后第三次出现在公众视野。2018 年 11 月 27 日上午九点,张正波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他穿了灰棉袄、黑裤子,戴着手铐、脚铐,被法警带上了法庭。在被告席上,他兜里揣着厚厚的一叠纸,上面写着自辩词,一到他发言,就翻出来念。

案发后接受采访的张正波。图片来自视频截图

华中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张正波第一次公开现身,是在 2015 年 7 月 5 日晚,他剃了光头,穿着格子衬衫、蓝马甲,出现在央视《共同关注》栏目。

栏目里讲述了 2014 年 11 月 25 日,武汉海关驻机场办事处邮检科查获一个包裹,包裹内装有白色晶体 "3,4- 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 ",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经查,包裹由张正波参股的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寄出,里面的化合物是该公司生产的 "4 号 " 产品。

从这一天起,他背上了 " 绝命毒师 " 的名号。

随后,张正波被捕。他第二次现身是在 2016 年 12 月 5 日的一审庭审上,张正波的头发白了一大片,法官询问时,他也不多说话。武汉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正波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正波提出上诉。

2018 年 5 月 2 日,湖北高院裁定张正波案 "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审庭审持续了 8 个小时。公诉人仍以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指控张正波,控辩双方围绕着 "4 号 " 是否是毒品展开了辩论。检方认为,在 "4 号 " 成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后,被告人在未获得药品生产许可及精神药品定点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依然继续进行 "4 号 " 的非法生产及销售。

张正波的辩护律师朱明勇认为,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不等于毒品。"4 号 " 能用来制毒,也能用来做药,检方没有查明 "4 号 " 的去向,未能证明 "4 号 " 流向了吸毒贩毒人员,不能将其认定为 " 毒品 "。

大多数时候,张正波都低着头,神色平静,为自己辩解也不急不缓,语气平稳。但在作最后陈述时,念到 " 对不起妻子、女儿 ",张正波泣不成声。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化学副教授被捕

2015 年 6 月 16 日中午,张正波收到了一条短信。

" 海关的人来了。" 发短信的人是他参股的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下称 " 武汉凯门 ")的员工冯静,她让张正波赶紧到公司一趟。

海关还是找上门了。2014 年 11 月,公司寄往美国的两个包裹被海关查获。公司的人为此担心了大半年。但张正波不觉得这是多大的麻烦。他让冯静问海关," 我下午还要回来给学生上课,是不是很快?" 海关答道:" 很快 "。

张正波大致推算了下时间,从公司到学校开车要不了半小时,快的话应该能赶回学校。揣上车钥匙,张正波出发了。

学生们没等到张正波按时回来上课。在学生眼中,张正波个子不高,常戴一副黑框眼镜,说话不急不缓,总是笑呵呵的,跟他相熟的学生叫他 " 波哥 "。

1996 年,张正波从华中科技大学无机化学专业硕士毕业后,便留校担任教师,专业领域是有机合成,主讲《有机化学》及其实验、《波谱学》等课程。学生评价他 " 课上得好 "、" 能把复杂的问题讲得浅显易懂 "。

张正波编写的《有机化学习题详解》。图片来自网络

2015 年,张正波已经升任副教授,他有一间单独的实验室。" 除了上课,绝大部分的工作时间他都在实验室 ",张正波的学生侯春霞说,这间实验室不到二十平,化学物品和实验器材堆满了整个房间,一方办公桌挤在角落,人一多就转不开身。

张正波的大学同学、好友章元(化名)当天下午也没等到他。章元约了张正波下课后一起打羽毛球,左等右等都不见人影,给张正波打了好几通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16 点,张正波给妻子李梦(化名)打了一通电话,让她到公司把车开走,并且告诉她,他晚上不能回家了。李梦觉得奇怪," 什么事情要夜不归宿?" 电话那头张正波像是在问旁边的人," 我可以说明是什么事情吗 ",电话即被挂断。

李梦赶到公司时,张正波正在办公室接受海关工作人员的讯问。海关人员开门给她递了车钥匙,她只看见张正波的身影在门内一闪,便被海关人员要求离开了。

第二天,李梦被告知,张正波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刑事拘留了。

化学老师的生意

张正波的学生几乎都没听说过 " 他公司里的事 "。但像张正波这样,在校外有公司的大学教授不在少数。在 2000 年左右,张正波还只是化学系有机教研室的一名讲师,就参与了校外的 " 生意 "。

一位加拿大华人通过一名叫汤兴国的中间人和化学系里签了一个课题,委托学校合成几种苯乙胺类化合物。" 这些产品是‘化工中间体’,种类繁多,有医药用途,也有工业用途 ",作为研究有机化学的教师,张正波对这种化合物的性质很了解。

张正波参与了这个课题,成功合成了两种 " 化工中间体 ":2,5- 二甲氧基 -4- 丙硫基苯乙胺盐酸盐和 2,5- 二甲氧基 -4- 溴苯乙胺盐酸盐。系里把合成所需要的原料、步骤都告诉了汤兴国。从那以后,汤兴国开始自行生产,再寄给那位加拿大华人进行销售。

某天,武汉警方突然登门化学系。张正波后来了解到,汤兴国被人举报 " 制毒 " 了。但警察经过调查后发现,这些化合物并不是 " 毒品 ",这件事情也就不了了之。

张正波开始留意这件事。他听说汤兴国的生意越做越大,对此也产生了兴趣,他上网搜索了当时合成的两种化合物名称发现,国外有不少人对这类化合物有需求,且存在利润空间。

2005 年 7 月 19 日,张正波和大学同学杨朝晖、朋友邢杉合伙成立了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专门生产这类定制化工中间体,销往国外。

武汉凯门的发明专利证书。受访者供图

一开始,主要业务都由张正波来负责。他申请了一个新邮箱来与客户交易。为了收款,还开通了西联汇款、Paypal 账户。

平时,张正波通过在阿里巴巴、百度、化工网等网站,输入 "buyer"(买家)、"intermediate"(中间体)、"chemicals"(化合物)等英文关键词,就能找到来自英国、美国、西班牙等国的买家。

买家会在网页上写明自己需要的化合物和联系方式,但不会透露他们购买的用途。张正波通过邮箱把报价等信息给客户发过去,达成合作意向后,张正波再安排员工把样品快递给客户,客户满意才算正式发货。

公司的产品由客户需求决定,张正波按照他们的需求生产了不少产品,他按数字来给产品编号,如 "5 号 "(2,5- 二甲氧基 -4- 溴苯乙胺盐酸盐)、"13 号 "(2,5- 二甲氧基 -4- 碘苯乙胺盐酸盐)等等。

2007 年,张正波前往澳大利亚攻读博士后,大多数业务都转给了杨朝晖等人。在他出国期间,公司研发了一些新产品。其中,"4 号 "(3,4- 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成为了公司的主打产品,主要销往美国。

2009 年张正波回国后,只负责新产品研发和合法性审查。他判断新产品是否合法的方式是 " 上百度查,看其性质、类别和是否受管控 "。

2013 年,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负责毒物毒品鉴定的郑水庆等人曾对 "4 号 " 进行过研究,他们发现,"4 号 " 最早于 1996 年被国外化学家合成开发。临床上能作为抗抑郁和抗帕金森药物使用,但滥用可能会产生类似于苯丙胺类毒品或可卡因的作用。在美国、英国、丹麦等国家,"4 号 " 早在 2010 年左右被作为精神药品管制。

卫生部发布的《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指出,精神药品指的是能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能让人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人体对精神药品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被分为一类和二类精神药品。

2014 年 1 月 1 日起,"4 号 " 在国内被列为一类精神药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生产,只能由国家指定的生产单位按计划生产。

在武汉市江夏区骋风工业园内一个占地约 800 平米的厂房里,"4 号 " 就生产于此。这里有 5 个实验室、2 个仓库和 1 个办公室。

海关人员侦查时看到,厂房内,高温釜、电热套、旋转蒸发器等设备一应俱全。用于实验的操作架边缘已被腐蚀,上面摆满了甲苯、乙醚、丙酮、高锰酸钾等化学品,气味刺鼻。大小不一的试管、烧杯、漏斗散在各个角落。

利用这些工具,武汉凯门的 4 名技术员分工合作,将二氯甲烷、胡椒环等十余种化学物质混合,经过低温冷却、高温浓缩、搅拌、静止分层、冰冻,最后结晶、析出白色晶体、烘干,得到 "4 号 "。

生产一公斤 "4 号 ",需要材料成本三四千元,然而售价却高达一万三四千元。" 如果不是’ 4 号’,公司的运营估计都很难维持 ",杨朝晖说。2014 年,武汉凯门总共生产销售了 96.985 千克 "4 号 ",比剩余产品加起来的总和还多。

但是,公司里的人都告诉海关,他们并不知道购买 "4 号 " 的客户到底会用它干什么。

被截获的包裹

2014 年 11 月 25 日晚,武汉凯门寄往美国的一个包裹突然被海关查抄了,包裹内装的正是 "4 号 "。

那个包裹在通过 X 光查验时,呈像异常,引起了海关工作人员的注意。包裹里装着白色的晶体状物品,工作人员用冰毒毒验板检测后发现,毒验板呈阳性,疑似冰毒。第二天,他们又查获了一个类似包裹。

海关把这两个包裹送去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白色晶体状物品是 3,4- 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

在此之前,武汉凯门的包裹有过几次被国外海关查扣的经历。冯静的应对方式是,向外国海关出具产品虚假品名的情况说明,如果海关仍不放行,再为客户补发。

但这次不同,包裹是被国内海关扣的,很有可能会找上门来。冯静慌了神,连忙给张正波和杨朝晖打电话。

接到冯静电话时,张正波和杨朝晖正在上海参加一个化工涂料展,听说包裹被查后,俩人也慌了,开始商量解决办法。他们发现,网上有很多销售 "4 号 " 的广告,可以向海关谎称产品都是在网上买的," 这样责任会小一些 ",杨朝晖说。

张正波虽然负责产品的合法性审查,但他说,他只查新产品的合法性,对旧产品并不关心。张正波二审法庭上坚称,他在 2014 年 6 月底 7 月初才从冯静处得知 "4 号 " 违禁。

但公司有员工称,张正波在 2013 年底或 2014 年初就知道 "4 号 " 被禁,对如何处理 "4 号 ",他没有给出明确指示。

在 "4 号 " 被海关截获后,张正波便回武汉清查其他旧产品。张正波发现,除 "4 号 " 外,"5 号 "、"13 号 "、"25 号 " 和 "29 号 " 都在 2014 年起实行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上。公司决定停产停售,把已经生成的 "4 号 " 打包封存在仓库的木柜子里。

那段时间,公司里的人每天都担惊受怕,不知道海关来了该怎么交待。杨朝晖想出一个办法,去路边买一张临时电话卡,让货代公司把这个号码给海关,再把电话卡扔掉,海关就没法找到他们了。

研发 "4 号代 "

等了许多天,海关没来。杨朝晖觉得 " 安全了 ",继续接其他订单,为了 " 维护公司信誉 ",他让冯静把欠下的 "4 号 " 补发给国外客户。冯静又向客户寄了 4 千克 "4 号 "。

2015 年过年期间,张正波和杨朝晖等人在一起吃年饭,饭桌上,张正波提出要销毁 4 号,杨朝晖拒绝。杨朝晖还是想把之前订单都完成。" 他觉得划不来,还以鸦片战争举例,说以前外国卖给我们鸦片,我们现在也可以反过来 ",张正波向海关供述。

杨朝晖的固执让冯静越来越害怕,萌生了辞职的念头。张正波知道冯静要辞职后,下定决心要销毁 "4 号 "。

2015 年 3 月的某一天,张正波找到公司一员工,让他把 "4 号 " 处理了。该员工把封存的 "4 号 " 从木柜子里拿出来,倒进了一个套有蛇皮袋的固废桶里。过了几天,这个蛇皮袋被当作固体废物运走了。

销毁 "4 号 " 后的 3 月 21 日,张正波发短信劝杨朝晖:" 以后不要接‘ 4 号’的单了,他们都不愿意发了,像 5 号也少接,我们可以多花点力气在新品上。" 杨朝晖回道:" 我只是想把产品卖掉,否则浪费了。" 张正波又劝," 浪费算了,要有什么事情不划算。" 杨朝晖回了一句 " 好的 "。

但 "4 号 " 是公司的主要产品," ‘ 4 号’被销毁以后,公司的生意变得很少,连运营都很难维持 ",杨朝晖说。

此时,有客户建议,可以在做 "4 号 " 的最后一步时,用乙氨基来代替甲胺基,做出来的产品叫 3,4- 亚甲二氧基乙卡西酮。虽然它的效果不如 "4 号 " 好,但功能与 "4 号 " 类似,且在中国不被管制。张正波安排公司的技术人员立马开发这个产品,将其命名为 "4 号代 "。

但他们没想到的是,"4 号代 " 只做了 5 公斤,海关就找过来了。

经武汉海关调查,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案发,在武汉凯门生产、销售的化学物质中,"4 号 "、"5 号 "、"13 号 " 等 8 种化合物均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共计生产 253.313 千克,销售 237.204 千克。

据此,武汉海关缉私局认定," 犯罪嫌疑人为牟取暴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法律的灰色地带 "

2015 年 6 月 16 日,张正波被海关人员从公司带走后,关在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关押张正波的看守所。受访者供图

半个月后,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共同关注》播出新闻 " 小小邮包牵出制售新型毒品大案 "。几天后,题为《武汉副教授化身毒师制售丧尸药月入 60 万美元》的报道在多家媒体发表。张正波背上了 " 绝命毒师 " 的名号。

华中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有机所所长龚跃法听海关人员说张正波在做精神药品后,很吃惊。" 老师应该都知道有精神药品管制目录,不论在学校设备处的网站,还是其他网站,都很容易找到 "。

由于精神药品种类繁多,目录并不能完全收录,在龚跃法看来,张正波的行为是在法律的 " 打擦边球 "。

2015 年 9 月 10 日,张正波看守所在接受海关讯问时承认,所做的精神药品处于 " 法律的灰色地带 ",是有可能被国家列管的。但张正波不认为公司制售的是 " 毒品 "。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对 " 毒品 " 的界定是 " 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最高人民法院 2015 年 5 月 18 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七项规定:" 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何荣功指出,《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中所明确规定的麻精药品,在性质上系药品,具有医疗和科学价值,只有在非法作为毒品使用的场合,才属于刑法中规定的毒品。

" 对于实践中买卖、运输麻精药品的行为不能一概简单地认定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要注意考察麻精药品的使用是否合法及其实际用途,进而准确定性。" 他说

2017 年 4 月 21 日上午,武汉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 张正波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一审庭审现场。

判决一下来,张正波开始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18 年 5 月 2 日,湖北高院裁定张正波案 "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8 年 11 月 27 日上午九点,此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1 号法庭二审开庭。1 号法庭能容纳 458 人,庭审开始前,已经坐满了一大半。

为了能看清丈夫,李梦选了一个前排中间的座位。庭审开始,张正波被法警带上了法庭,李梦忍不住站起来跟他打招呼,时隔多日再见到张正波,他的头发更白了,也更瘦了。

张正波兜里揣了厚厚的一叠纸,轮到他发言时,他就用戴着手铐的手缓缓掏出来念,声音平稳、清晰。

张正波辩称,当年入股武汉凯门的目的是响应国家号召,积极进行 " 产学研转化 ",公司享受东湖高新技术区创新企业补贴,还拥有两项国家专利。" 从一开始,我们的目的就不是制造、贩卖毒品。"

在法庭上,张正波否认了 "4 号 " 是 "3,4- 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 " 的说法。张正波称,"4 号 " 是 "3,4- 亚甲二氧基卡西酮 ",与 "3,4- 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 " 成分不同,也不在《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目录》上。

庭上,公诉人仍以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指控张正波,控辩双方围绕着 "4 号 " 及其他受管制的精神药品是否是毒品展开了辩论。

公诉人认为,一方面,武汉凯门没有生产精神药品的资质;另一方面,其生产的管制精神药品都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中,说明它们在我国不具备药用价值。

张正波的辩护律师朱明勇认为,"4 号 " 能用来制毒,也能用来做药。检方没有查明 "4 号 " 的去向,未能证明 "4 号 " 流向了吸毒贩毒人员,不能将其认定为 " 毒品 "。

在庭审前一天,律师发现,海关截获的包裹上写的收件地址是德国化工集团巴斯夫在美国威尔明顿市子公司的办公楼,因此 " 有理由推断 4 号产品是作为化学中间体应用于化工产业或试验中 "。朱明勇说。

庭审持续了 8 个小时。大多数时候,张正波都低着头,神色平静,为自己辩解也不急不缓,语气平稳。但在作最后陈述时,念到 " 对不起父母、妻子、女儿 ",张正波泣不成声。

( 本文部分内容依据庭审及案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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