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市博山区的一对父母
把自己儿子儿媳告上法庭
要求其支付 " 带孙费 "
案件简述
被告孙某龙系原告孙某领、王某某之子。被告孙某龙、孙某雨系夫妻关系,二人于 2014 年 2 月 4 日生育婚生女孙某溪。2017 年,两原告主张,自 2016 年 7 月份至 2017 年 6 月份,两被告婚生女孙某溪一直由其二人抚养,两被告未恰当履行抚养义务,要求两被告支付抚养费 10000.00 元。原告主张在其照料孙女孙某溪期间,孙某溪在本村幼儿园花费为冬天 350.00 元每月,平时二百六七十元每月,除幼儿园费用外,日常开支每月需三四百元。原告自认期间被告孙某龙曾四次支付孙某溪的生活费三四千元。
山东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法定义务的主体首先是父母。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才会对未成年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本案中,抚养孙女并非两原告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原告代两被告履行抚养义务,构成无因管理。本案案由应变更为无因管理纠纷。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偿付抚养孙女期间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原告未能提供支出费用的具体证据,综合考虑孙某溪的实际需要、本地生活水平,结合原告陈述,博山区法院酌情确定两原告抚养孙某溪期间的花费为每月 600.00 元。自 2016 年 7 月份至 2017 年 6 月份,原告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确定为 6600.00 元(600.00 元 ×11 个月)。原告自认被告孙金龙曾向其支付过费用,其支付的钱款应予扣减,虽然原告自认的数额不够明确,依公平原则考量,博山区法院认定以原告自认范围中的最大数额即 4000.00 元确定。故两被告仍应支付两原告垫付的抚养费数额为 2600.00 元(6600.00 元 -4000.00 元)。原告诉求超过部分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孙某龙、孙某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领、王某珍垫付的抚养费 2600.00 元;驳回原告孙某领、王某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那么,爷爷奶奶帮忙带孩子是天经地义的吗?
网友这样说——
@夏洛洛淅沥沥:丢给父母带也就算了,孩子生活费也不给。还有这也不算带孙费吧。
@古月与渊:丢给爷爷奶奶本来就是父母不负责任。付不付费各自协商,我觉得不要是情分,要也没有毛病。
@未梦及半 smile:对于那些说不要钱,不然的话就去请保姆了的人。我想说,请保姆你要付保姆工资是基本,而且生活费什么的也是得你出吧?凭什么你连生活费还要父母付呢?再者父母这也是被逼的没法了才会这样吧。 孩子给父母带可以,但是支付生活费是基本,更有甚者连自己的生活费也是父母出的。
@汝梦青春 vhgfj:这话没毛病。老人也没权利让媳妇一个劲生孙子。老人也没义务带孩子。老人老了,媳妇伺候是情分,不伺候也是本分。
@春风十里亦不如伱:谁生的谁养 父母把子女养大了没再养孙子的义务 当然了现在这个社会大家都要工作 如果条件允许的话 适当帮忙儿媳妇带带孩子也没亏到哪里去 但是儿子媳妇不应该觉得养孙子是老人的事。
@冬天两床被:啥叫帮 " 儿媳妇 " 带啊,孩子也是他们儿子的啊,带孩子什么时候是儿媳妇一个人的事了?我的观点是,老人你愿意带就帮带,带孩子辛苦,你多辛苦我们看得到,你不愿意带,那我自己带也要把孩子带大,但以后你老人家有个什么毛病了,我可能就不会亲自上阵了,给你请护工吧,我们出钱!
@真的不需要知道我是谁:宝宝现在八个月,都是我和老公自己带。一直坚持自己带孩子,我才舍不得扔给别人,公公婆婆想帮忙带我还不放心呢!成长的过程就只有这一次,我不愿错过。日子总归得自己过,双方父母也有他们自己的生活,若是想出一份力想看看孙孙想给他买东西想帮帮忙,来就是!买就是!我是不会拒绝的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孩子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对自己孙辈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我国法律中还没有 " 带孙费 " 的相关法律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依据民法总则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即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但同时我们应当明确,因老人与其子女之间并未有书面或者口头的劳务合同,双方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所以老人所主张的 " 带孙费 " 是指老人代替其子女实际花费在孩子身上的费用,并不是老人通过诉讼获取的劳务费。因此在本案中,法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被抚养人孙某溪的实际需要、本地生活水平,作出了上述判决。
你家的娃是谁带的?
你对 " 带孙费 " 这件事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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