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被骗入传销窝点 惨遭折磨致死

烟头烫、棍子打、开水烫、凳子砸、喷白酒、洒盐 …… 这是被骗入传销组织的陕西女子宋丽(化名)死前一个半小时所遭受的折磨。7 月 8 日,记者采访获悉,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拘禁案作出终审判决,将在这起传销命案中扮演诱骗、说服、非法拘禁角色的刘通、王国鹏、尚秀平、黄翠 4 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 6 年 6 个月至 4 年不等。被警方抓获的贾某、吴某、李某等直接对宋丽进行虐待、殴打的传销组织成员,将另案进行处理,此案还有多人在逃。

生于 1987 年的刘通(湖南新化人)是新余市逸夫小学旁一传销窝点的 " 家长 ",王国鹏、尚秀平、黄翠是该窝点的成员。据悉,这个窝点的成员共有十余人。

法院认定,2017 年 7 月 5 日,甘肃徽县人王国鹏使用尚秀平(女,湖南桑植人)的 QQ 号码冒充女性,将陕西洋县女子宋丽骗至新余市。次日,尚秀平等人将宋丽带至位于新余市高新区新欣大道竹仔村的传销窝点,随后离开。

宋丽被骗入该传销窝点后,即被限制人身自由,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随身物品被拿走,多名传销人员对宋丽进行过上课,并威胁、殴打。在诱骗宋丽至传销窝点 11 天后,传销窝点组织成员开始对宋丽进行更残酷的虐待。法院查明,2017 年 7 月 16 日傍晚 6 时许,传销窝点成员杨某等多名人员采取用烟头烫、棍子打、开水烫、凳子砸、喷白酒、洒盐等方式对宋丽进行殴打,持续近一个半小时左右,致宋丽死亡。

案发后,该案除多人在逃外,新余警方抓获多名直接对宋丽进行虐待、殴打的传销组织成员,这些人将另案进行处理。2018 年 3 月 26 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检方指控的刘通、王国鹏、尚秀平、黄翠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宋丽父母作出赔偿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刘通、王国鹏、尚秀平、黄翠赔偿原告人丧葬费、处理死者来往交通费及误工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 63373 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渝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通、王国鹏、尚秀平、黄翠伙同他人为迫使被害人宋丽,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并造成被害人宋丽的死亡,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通的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通、王国鹏、尚秀平、黄翠按平均份额承担赔偿责任,各承担人民币 15843.25 元,未归案的其他人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一审认定 4 名被告人均犯非法拘禁罪,对刘通判处有期徒刑 4 年 6 个月;王国鹏判处有期徒刑 6 年 6 个月;尚秀平判处有期徒刑 6 年 6 个月;黄翠判处有期徒刑 6 年;被告人王国鹏、尚秀平、黄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47529.75 元。

宣判后,王国鹏、尚秀平、黄翠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新余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裁定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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