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来的安慰 儿子出车祸去世12年后母亲才知情

12 年前的一个晚上,广州发生了一场车祸,造成一人死亡,可一直无法确认死者身份,直到 12 年后,死者母亲得知儿子已死于此次车祸。这位母亲能获得赔偿吗?

事情发生在 2006 年 7 月 19 日 23 时 55 分,当时,卢先生驾驶小轿车经过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突然遇到一人驾驶两轮摩托车横穿公路,卢先生避让不及,两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被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相撞的两辆车也有部分损坏。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司机横穿公路借道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卢先生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现场证据,交警部门无法确认死者身份。

另一方面,李女士是四川达州某村村民,以务农为生,膝下有两子。大儿子陈先生在广东打工养家,无儿无女无配偶。2006 年 7 月后,家人突然联系不上陈先生,后多方寻找未果。其间李女士丈夫积劳成疾去世,李女士本人也患病瘫痪在床,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属于当地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2017 年 12 月,经过李女士家人及交警部门共同努力,并经 DNA 比对,确定本次事故死者是李女士大儿子陈先生。身份确定后,李女士作为原告,于 2018 年 1 月将卢先生及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个被告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合计 26 万余元。

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李女士的主张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以及该如何确定赔偿的标准。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侵权行为和结果虽发生在 2006 年,但李女士与陈先生失联多年,直至 2017 年 12 月才确定陈先生身份,并知悉陈先生因交通事故致死的事实,因此,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李女士知悉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计算,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赔偿标准问题。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于 2018 年,终结时广东地区 2017 年度赔偿标准尚未公布,应适用 2016 年度赔偿标准计算李女士各项赔偿请求。

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核定李女士损失并参照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归责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李女士 18 万余元。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目前已生效。

关于诉讼时效

民法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既定法律秩序的稳定,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及判断,及时解决纠纷。在此前提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该规定要件有三:

一是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只有权利人的权利受损情况下,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才有必要性。

二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如果权利人客观上受损,但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就不会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应该开始计算。所谓 " 知道 " 是指权利人主观上已经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所谓 " 应当知道 " 则是一种法律推定,是指基于客观之情事及根据权利人智识经验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权利人应知而因自身过失未知,法律推定权利人知其权利受损。

三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义务人。如果权利人不知义务人的情况下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则法院会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案件。如果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查询到义务人,则很容易导致权利人的权利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无法得到法院保护。

所以,本案李女士在确认陈先生身份以及知道其死因之前,缺乏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要求的 "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 " 要件,不应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赔偿标准

对于 " 人损解释 " 规定的 " 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赔偿标准计算 " 的理解和适用主要把握以下两点:

一是对于 "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 " 时点的理解。从该规定的立法本意看,以法庭辩论终结为时点主要基于在此之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焦点和查明的案件事实此时均已得到固化,裁判条件已经成熟、稳定,法院能够着手对案件进行裁判的考量。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法庭辩论终结应当指真正、彻底、实际地终结,而非一时辩论终结。假如一个案件需要进行多次庭审及辩论,那只能说明法庭辩论没有真正、彻底、实际地终结。倘若简单机械的以第一次庭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作为推算基点,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此时应选择适用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终结时作为推算基点。

二是对于 " 上一年度统计数据 " 的适用。这里的上一年度是指上一统计年度,并非日历年度,当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统计数据尚未公布,则应选择上一年度前一年统计数据适用。正如本案中 2018 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法院适用了 2016 年统计数据。即便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判决书制作前,上一年度统计数据恰巧公布,法院也不能适用新公布的数据,否则,会导致人为拖延案件进程以等待新统计数据公布的现象产生,从而影响司法效率和损害诉讼相对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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