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工资照发,满勤奖年终奖怎么办?

女子乘公交车上班时,因公交车急刹车被晃倒受伤,治疗期间单位虽然工资照发,但满勤奖和年终奖却被扣。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女子将公交公司起诉到法院,经调解,公交公司按照女孩实际损失给付了误工费。

车祸后工资照发但满勤奖没了

小楠是一家单位的网络工程师,她与单位的劳动合同上签订的工资标准为 5000 元,但小楠每月实际得到的工资却是 8000 元左右。原来,虽然小楠的基本工资 5000 元,但如果当月未出现任何迟到、早退、请假、旷工者,公司额外给予满勤奖每月 2000 元;到了年底公司还有年终奖,但如果一年内因事假超过 15 天、病假超过 1 个月的,则扣除 50%。

2017 年 4 月 14 日下午,小楠乘坐公交车回家,途中因公交车司机急刹车导致小楠摔倒,右臂受伤。司机连忙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小楠被送到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先后住院三次。今年 9 月份,小楠发现自己单位虽然在她三次住院期间没有扣她的工资,但连续半年月满勤奖没有了,到了年底,年终奖也被扣了一半。

起诉公交公司索要误工费

今年 10 月 30 日,小楠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将某公交公司起诉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和误工费。法院委托辽宁学苑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她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小楠伤后用药合理,需要一人护理 90 天,增加营养 60 天,误工 4 个月。

对于小楠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和营养费,某公交公司无异议,但对小楠提出的误工费却不同意,理由是小楠受伤后,单位并未扣发她的工资,所以不存在误工。而小楠的代理人却认为,尽管小楠在三次住院期间单位未扣她的工资,但由于她请了三次病假,导致单位扣发了她半年的月满勤奖,年底还扣发了她一半年终奖,这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损失,某公交公司应当赔偿。经单位财务人员核算,小楠因住院,四个月内平均减少收入 10297 元,并向法院出具了书面证明。

按实际损失给付误工费

本案由中山区人民法院院长张永庆主审,他先后两次组织双方调解,耐心地向双方宣讲相关法律规定,本着事实求是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调解工作,小楠也从银行调取了自己从银行打印的自己受伤前、后各半年的工资流水,通过前后比较,证明了小楠受伤后的误工损失与单位出具的证明一致。

2018 年 12 月 24 日,在主审法官张永庆院长的主持下,某公交公司对小楠提出的误工损失表示认可,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某公交公司一次性给付小楠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种损失 9.5 万元。

据王金海律师介绍,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在司法审判实务中,一般将误工损失的认定为受害人的整体收入状况为依据,而不应将劳动合同约定的报酬认定为误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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