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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CRS(共同申报准则)遇上新个税法中的反避税条款,那些在国外开金融账户转移资产或避税的富人们可能面临着补缴税款的局面。
经过一年多准备工作后,CRS 自本月起正式在我国实施,这也是中国首次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自动交换。这也意味着,我国税收居民在其它参与CRS的几十个国家的金融账户信息将被交换给中国税务部门。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说CRS交换来的信息主要用来核查纳税人是否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那么刚刚通过的新个税法中新增的反避税条款,则对税务部门决定是否对纳税人补缴税款提供了法律依据。
环环相扣的政策下,在海外拥有金融资产的纳税人可能面临补缴税款的局面,有意思的是,根据新个税法,补缴的税款可能也要加收利息!
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有了新标准,这种方式避税行不通
CRS的全称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公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即为全球范围内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统一报告标准”。
其本质是反避税,所有签署CRS的国家和地区都要在本国金融机构实行这一统一标准,并与其他签署国家和地区交换掌握的对方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以此掌握本国纳税人资产状况,判断他们是否偷税漏税、行受贿或洗钱。其主要涉及金融账户,不包含房产等非金融资产。
CRS交换的信息包括一下三大方面:
海外机构账户: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保险公司在内的几乎所有海外金融机构。
资产信息:存款账户、托管账户、具有现金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券收益。
账户内容:账户及账户余额、姓名及出生日期、税收居住地、年度付至或计入该账户总额。
中国国际税务研究院研究员刘爽表示,中国实施CRS 后,信息交换给谁,谁来征税的标准是以税收居民身份来判定的,主要看其是否是中国税收居民,而不是根据国籍来判定。
根据最新个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新个税法对于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使用了183天划分的国际通行惯例,这也就意味着,中国公民简单使用第二国护照的方式规避CRS申报将行不通。
普华永道中国私人客户服务中区主管合伙人(电视剧)王蕾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居民身份的判定与CRS也息息相关,中国公民通过简单买本他国护照来规避CRS申报的时代将彻底结束。当中国的新税法昭告天下,海外的金融机构自然不会接受一位中国公民提供的岛国护照+岛国税务居民证明+30天的离境记录,继续闭着眼睛把该公民的CRS的信息报去岛国,除非该中国公民可以提供该年183天的离境记录。因此,对于通过使用他国护照避免CRS申报的高净值个人,应尽早认识到这一即将发生的变化,及时应对。
CRS将主要影响这些人群
如上所述,CRS将影响的人群主要是那些在海外有金融资产的居民个人,包括在海外有壳公司投资理财、在海外购买了大额保险、在海外设立家族信托等人。
但从先易后难的排查角度看,CRS交换初期重点检查的纳税人是高资产人群。多位受访的金融律师认为,100万美元以上的高资产人士是这次全球资产透明化进程的主要攻克对象。虽然CRS并没有把低资产人士排除在外,但交换账户信息会产生海量数据,即便有些低资产人士不愿意资产被“透明化”,但从实践角度来说影响并不大。
不同国家对于不同类别账户的尽职调查要求和程序也不同,有些国家今年已经开始互换信息。根据我国去年5月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中国版CRS最先查的是账户余额拥有100万美金以上的高净值大咖,2017年12月31日前就要完成所有账户的尽职调查,100万美金以下的可以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
“避税天堂”不再天堂
据经合组织(OECD)发布的消息,中国已经依据《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第29条之规定,将《公约》效力正式扩大于香港和澳门两地。《公约》将在2018年9月1日正式在香港和澳门两地生效实施。
这意味着,中国内地高净值人群在香港及澳门的金融账户将会通过CRS的自动交换机制传递给中国内地的税务机关;香港和澳门的税务局很快将与更多国家的税务局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中国内地与香港和澳门两地在今年9月底之前完成CRS下的第一次账户信息自动交换。
作为中国内地居民最大的金融账户开户地之一,香港加入CRS后,此前不少内地居民在香港购买大额保险等转移资产等信息,也将被内地税务部门所掌握。
目前,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承诺实施CRS标准,65个国家已经签署了多边自动交换协议,据高鸣咨询统计,如下61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国税务居民金融账户信息将交换回中国,包括:安圭拉,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法罗群岛,芬兰,法国,德国,直布罗陀,伯利兹,百慕大,巴西,英属维尔京群岛,保加利亚,加拿大,开曼群岛,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希腊,格陵兰,根西岛,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爱尔兰,马恩岛,意大利,日本,泽西岛,韩国,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马耳他,毛里求斯,墨西哥,蒙特塞拉特岛,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萨摩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乌拉圭。
中国富豪比较热衷开设机构的离岸避税国家,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都在信息交换之列。
此外,随着不断有新的国家和地区加入,从其他国家和地区交换回中国的中国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会越来越多。中国居民设立海外账户较多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新加坡虽然未加入CRS,但美国2010年开始了FATCA法案,已经开始全球征税,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与美国就协定的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
真正的大招:反避税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CRS交换来的信息主要用来核查纳税人是否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并不是交换回来信息就直接征税。但刚刚通过的新个税法,则对高净值人群境外金融资产强化税款征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CRS只是个敲门砖,真正的“大招”是新个税法中首次引入的反避税条款。
新个税法的第八条就涉及反避税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据了解,长期以来,我国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在企业,已有反避税措施也主要针对企业法人进行设计。此次新个税法首次引入反避税条款,也意味着将相关个人避税行为也纳入反避税体系。
王蕾称,个人反避税条款的引入将防止个人通过不具合理商业目的的关联方交易、离岸架构及其他特殊安排逃避纳税义务。建议存在以上涉税安排的高净值人士积极关注这一条款的实施细则,充分审阅现有涉税安排的合规性,及早发现潜在税务风险,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新税法下个人的整体税务的有效与合规。
“举个简单的例子,中国个人A在海外通过BVI(避税天堂维尔京群岛)空壳公司进行投资,BVI公司的利润只要不分配到个人股东层面,在现行税法下,个人A无需缴税;而反避税条款下,中国税务机关可以以受控关联公司的名义将没有商业实质的BVI公司取得的利润视同个人直接取得而课税。”王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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