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被褥着火 男子将楼上邻居告上法庭

今年 2 月 3 日,因临近春节,马先生带着母亲出门买年货。原本开开心心出来,不料,一个电话让他十分郁闷,晾晒在阳台的被褥着火了。幸运的是,火很快扑灭,马先生怀疑是楼上有人扔下烟头导致着火。于是,他将物业公司和楼上 9 位业主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 6 万余元。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着火现场 法院供图

晒在阳台的被褥着火 他将 9 位业主告上法庭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马先生家住某小区 602 室,事发当天下午 1 点半左右,马先生将被褥晒在阳台上便和母亲一同出门置办年货。3 点左右,他接到物业公司的电话说是家里着火了。火很快被消防队员扑灭,消防部门认定该火灾事故系外来火源引起,引燃一半晾晒在阳台外的棉被后,烧到棉被搭在室内的木椅子,椅子再烧到阳台上的窗帘、洗衣机和生活用品,过火面积 3 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马先生向消防部门申报财产损失为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等物品共计 2 万余元。他认为外来火源最大可能是烟头,是楼上业主高空抛物造成,而亚东物业公司存在服务不到位、管理失职,因此他将他房屋所在的 10 幢一单元与其阳台直接垂直和相邻的 2 户、6 楼以上的 10 位业主以及亚东物业公司作为被告进行起诉。楼上 10 位业主中有一名业主孙某常年在国外家中无人居住,后来马先生撤销对他的起诉。

值得一提的是,从马先生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来看,其中一条规定 " 小区内不得外架晾衣架(阳台外)",而马先生存在外架晾衣架行为,违反了协议中的禁止性约定。而物业公司未对马先生这样的行为进行过规劝、制止或者报告。

楼上业主和物业公司均认为不需担责

马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在对小区日常管理、安全宣传上未尽到责任,疏于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平时消防通道停满车辆,导致消防车无法第一时间顺利进场灭火。他住在 602 室,楼上住户均在此事故发生的起火点上方,故他们对事故的发生均负有责任。

而物业公司认为,他们已经尽到合同中的义务,马先生所谓的烟头导致着火也只是猜测,然消防出具的意见是外来火源,但火源很多种,不一定是高空抛物,也可能是烟花爆竹、凸透镜光线折射等。马先生本身也存在过错,他的损失应该是消防部门认定的直接财产损失仅 5427 元,他却说是 6 万多元,相差 12 倍。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第一时间报警,免费给马先生换门,马先生可能已经就此次事故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楼上其中一名业主吕某家中未装修,并未住进来。还有一名业主陶某表示,他家在 702,事发当时家里没人,消防队员到了后去他家敲门也没人在,后来去 802 家中用水扑火的。而剩下几名被告的业主均表示自己当时不在家,家里或者没人或者只有小孩等情况,不过在庭审现场均没有证人到场证明他们的说法。

法院判 7 名业主各赔 1964 元

法院查明,消防人员接到报警进入小区时,该小区消防通道两侧均停放私家车,导致消防车进入困难,存在一定延迟。报警人为物业工作人员,他在消防制作笔录时陈述 " 我们未采取相关扑救,只是协助消防中队进行扑救 ",并在物业事故报告中记载,物业消防站工具太小,破门时遇到困难。

法院综合考虑,酌定马先生家的损失金额位 2.5 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事故认定书,造成棉被起火的原因是高空坠落的未熄灭的烟头或火柴头,而扔烟头或火柴头的行为人为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因造成本次事故引起的具体责任人无法确定,根据相关规定,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与补偿。除了吕某和陶某外,其他业主均未能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应对马先生损失承担合理补偿责任,法院酌定为 55% 的责任。马先生违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擅自在阳台外架晾衣架是造成此次火灾事故的次要原因,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承担 30% 的过错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对马先生违反禁止性约定的行为进行过规劝、制止或者报告的义务,且未对小区停车进行规范管理,事故发生时,消防通道两侧停满车辆,造成消防车辆进入缓慢,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马先生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为 15% 的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7 名业主分别补偿给马先生 1964 元,物业公司赔偿给马先生 1250 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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