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遭男子强奸后不久,
发现自己身体出现异样,
又无力承担治疗费用……
女大学生遭强奸后染病
1995年出生的男子蓝某是庄河人,而1999年出生的女孩小李是大连一所高校的学生。
2018年7月7日23时许
蓝某将醉酒的小李带到甘井子区一家客舍房间休息,随后,蓝某离开与朋友到酒吧喝酒一直到第二天凌晨。
蓝某喝完酒后,又返回小李所在的房间,趁小李醉酒后处于无意识状态,强行与小李发生性关系,中途小李醒来,用哀求、推搡、挣扎等方式反抗,蓝某停止了侵害行为。随后蓝某出去购买食物,返回后不顾小李反对,再次对其进行奸淫。
2018年7月17日
小李被侵害十天后,发现身体不适,于是前往大连阳光医院进行检查及治疗,诊断为念珠菌感染、细菌感染、疱疹病毒感染等。
索要医疗费未果报案?
事后,小李拨打了报警电话。2018年9月19日,蓝某被公安机关被抓获,同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蓝某提起公诉。小李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小李称,自己被蓝某强奸几天后,发现身体不适,于是前往大连阳光医院进行治疗,因无力承担后续治疗费用而中止治疗,也未复查但常伴身体不适。请求法院判令蓝某赔偿医疗费、复查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7.3万余元。
蓝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不同意赔偿小李主张的损失。
其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为:蓝某及小李年龄都相对较小,蓝某是小李朋友且二人有一定暧昧关系,蓝某应小李邀请并在醉酒情况下与其发生性行为,后小李是在索要医药费未果的情况下报案,蓝某主观恶性较小,暴力及违背意愿程度较轻。小李主张的损失并非由蓝某造成的,且相关医药费单据记载的名字不是小李,因此不同意赔偿。
犯强奸罪被判三年半
法院审理认为,蓝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先后两次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蓝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上述认定一致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根据法律规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在依法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同时,被告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小李提供的收费通知单、诊疗记录、影像报告单、医疗费单据等,结合相关的付款记录,可以认定小李的医疗费损失为1万余元。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蓝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蓝某赔偿小李经济损失合计1万余元;驳回小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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