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奔驰经销商"被告史:两百万豪车卖前修3次

据澎湃新闻4月15日报道,“西安奔驰女车主引擎盖上哭诉维权”一事喧嚣直上,让颜健生及自称为“世界最大的梅赛德斯-奔驰乘用车经销商”的利星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星行”)浮出水面(电视剧)。

澎湃新闻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天眼查信息对照发现,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健生,是国内100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中包括利星行(中国)汽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多地以“某星”或“某之星”命名的奔驰销售、贸易公司。

而根据利星行官网信息,颜健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利星行(中国)汽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该公司设于中国的奔驰零售办事处。

据新京报信息,利星行曾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后于2008年3月17日退市。根据港交所2007年披露的资料,时年52岁的颜健生任职利星行董事总经理,有报道称颜为奔驰经销“真正的老板”。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以颜健生为法定代表人的多地奔驰经销商曾卷入数十起合同纠纷中,多因奔驰质量问题被消费者告上法庭:

上海闵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卖出的223万奔驰豪车曾维修过三次,消费者起诉获赔70万;北京亚奥之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卖出的55万奔驰存在发动机盖被拧动、车体表面重新喷漆的情形,被法院判退车退款;昆山利星买卖出展览用的旧车,法院判决减少车价三万元……

颜健生及其奔驰经销版图

颜健生作为涉事西安利之星法定代表人,与中国的奔驰经销有着密切关联。

根据天眼查信息及媒体公开报道,西安利之星的股东分别为中星集团有限公司和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属性为外资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法定代表人为颜健生。

利星行官网自称“世界最大的梅赛德斯-奔驰乘用车经销商”。

澎湃新闻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天眼查信息对照发现,由颜健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达100多家,包括利星行(中国)汽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利星行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及各地以“某星”或“某之星”命名的奔驰销售、贸易公司。

而利星行(中国)汽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正是总部位于香港的利星行有限公司(下简称“利星行”)在中国设立的奔驰零售办事处。利星行官网自称其为“世界最大的梅赛德斯-奔驰乘用车经销商”。

据新京报消息,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利星行就已获得奔驰轿车在国内的独家代理权。利星行曾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后于2008年3月17日退市。2007年港交所披露资料显示,时年52岁的颜健生任职利星行董事总经理。在当时,他拥有超过25年的汽车业务管理经验,并在利星行任职10年。新京报在报道中称,“在诸多利星行旗下的奔驰4S店中,颜健生担任法定代表人,拥有决定性话语权。”

除此之外,颜健生及利星行与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简称“奔驰中国”),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据《经济观察报》2012年报道,为了回报利星行对奔驰在华推广所做的贡献,颜健生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Insight Legend LTD”,曾通过直接参股49%的方式,成为奔驰中国最大的股东。据新京报消息,当时,利星行集团董事局主席刘禹策、利星行集团董事沈秀明、INSIGHT LEGEND LTD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健生在奔驰中国董事会中有三个席位,“对奔驰中国有着很强的话语权”。迄今为止,利星行集团董事局主席刘禹策仍然是奔驰中国销售公司的董事长,颜健生则有利星行中国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和奔驰中国董事的双重身份。

据《经济观察报》数据, 2011年前,在中国内地的120家奔驰汽车经销商中,有50家左右属于利星行。

根据商务部反垄断局网站公开信息,2017年,奔驰母公司决定收购利星行15%的股权,“深度捆绑中国市场”。

据公开报道,截至2017年,利星行在国内77个城市拥有105家奔驰4S店,134个网点,累计客户达到82万,2016年销量为146700辆,占奔驰在中国销量30%。

2018年5月17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2018中国汽车流通行业经销商集团百强排行榜”,利星行位列榜单第三,其2017年度营业收入达801.1亿元。

据南方日报等媒体报道,除了上述身份之外,马来西亚人颜健生还有一个身份是马来西亚的拿督。在马来西亚,“拿督”头衔是荣誉制度下的一种称号,不具有世袭和封邑的权力,是一种象征式的终身荣誉身份。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数据,利星行2017年度营业收入达801.1亿元。

两百万奔驰曾修过三次,法院:赔70万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澎湃新闻以“奔驰”+“质量”+“颜健生”为关键词搜索发现,颜健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销商卷入至少47起由奔驰车质量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北京、上海、江苏、浙江、陕西、青海、山东、江西、福建、安徽等地。

2017年6月15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涉223万奔驰豪车的质量纠纷。

(2017)沪01民终1342号判决书显示,2015年7月,方先生与闵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健生,下简称“闵星公司”)签订《车辆认购意向书》,并于同年7月27日与闵星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购买一台奔驰S63AMG,总价223万元整,卖方保证车辆为戴姆勒汽车公司出品的中国规格新车,并符合买方所订购的车辆装备要求。

就在交车时,方先生发现,该车在交车前一个月的PDI检测中发现前轮轮毂轴承噪音,闵星公司对轴承进行了更换,且“交付前行驶读数记录已达30余公里,此情况明显违反常规”,方先生怀疑闵星公司故意隐瞒轿车存在各种严重问题,诉至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这辆价值223万的奔驰车入境时间为2014年9月,比方先生签订购买合同早约10个月。而双方签订的购车意向书明确约定,闵星公司应在意向书签订后再向厂家订购车辆,但实际上,该车已于2014年9月入境,“闵星公司显然隐瞒了系争车辆存放时间较久的真实情况”。对此,闵星公司一审中辩称该车是在展示厅的展示车,二审中又辩称是库存车。

此外,法院还查明,一份《故障记录单》记载了这辆奔驰在卖出之前维修过三次:第一列维修日期为2015年4月24日,里程读数为21公里;第二列维修日期为2015年6月10日,里程读数为23公里,这两次维修故障代码描述一栏空白;第三列维修日期为2015年6月26日,故障代码描述为前轮轮毂轴承噪音,里程读数为33公里,三列故障代码号码均不同。针对上述情况,闵星公司未如实告知方先生,且无法对《故障记录单》作出合理解释。

最终,法院认定,闵星公司存在履约不当的过错,并损害了方先生的合法权益。法院考量涉案车辆价款,闵星公司过错程度及因此对方先生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等各方因素,酌定判决闵星公司赔偿70万元。

判决书末尾部分还写道:“本院需要特别指出,闵星公司作为汽车销售商,应以本案为戒,完善管理,诚信经营”。

浙江经销商再卖展示车,法院:降价3万

除此之外,还有消费者曾在昆山利星买到展览用车,经司法诉讼减少车价三万元。

案号为(2017)苏0583民初20341号的判决文书显示,2017年6月29日,刘女士与昆山利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健生,下简称“昆山利星”)签订《销售合同》,购买一辆价格为48.8万元的奔驰车。

刘女士称,2017年9月5日,她首次看到车辆发现:引擎盖里有尘土,座位没有出厂保护膜,车钥匙很旧,车牌位置有贴纸,怀疑是展览时所贴;同年9月15日,刘女士通过4S店汽车工人了解到该车是展车。刘女士认为昆山利星销售的是展车而非新车,且昆山利星工作人员出售车辆时没有告知刘女士,据此,刘女士要求减少购车款8.8万元。

双方因购车款项发生纠纷。昆山利星诉至法院,要求刘女士按照合同付清车辆价款。

经法院查明,涉案车辆制造日期为2017年2月24日,同年3月14日放置于昆山利星二楼楼顶车库,同年6月29日与刘女士签合同后就把车移到4S店一楼展厅。法院认为,结合昆山利星对车辆存放地点的陈述以及车牌处有纸张粘贴痕迹的情节来看,可以印证涉案车辆确有在4S店展厅陈列的事实。

法院判定:涉案车辆的品牌、价格对于刘女士来说属于大宗物品消费、开销不菲,对货物外观、包装等有较高预期并希望获得愉快购物体验的心情符合情理;昆山利星作为专业的车辆销售商,对车辆交付前保管于仓库亦或是陈列于展厅的情节可能带给买方对车辆成新率的观感应有合理判断,在安排保管地点前应充分与买方沟通并征得其同意,避免因草率和武断造成不必要的争端。

据此,法院综合全案实际情况,“酌定减少涉案车辆价款3万元”。

北京经销商卖维修车消费者维权难,法院:退款退车

北京亚奥之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健生,下简称“亚奥之星”)也曾因卖出维修过的奔驰车,被消费者告上法庭。

案号为(2016)京0114民初5451号的判决书显示,2016年3月8日,谢先生与亚奥之星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购买奔驰R3204MATICBusiness一台,总价为555500元。当日谢先生交纳全款并缴纳保险费(13587.67元含车船税)、购置税(47478.63元),完成车辆上牌手续,并于生同日提走该车。

买车次日,谢先生之妻驾驶上述车辆行驶时与他人发生剐蹭,造成车辆右前部受损,经交警认定己方无责。事故第二天,谢先生将车辆开至北京一汽车销售公司维修受损部位,该公司发现车辆左后车门非原厂车漆,并告知了谢先生,谢先生没有维修。

同年3月11日,谢先生前往亚奥之星公司处询问解决,亚奥之星公司不予理睬,称可到相关部门鉴定,无法协商。3月14日,谢先生在北京某二手车评估公司做粗略检测,发现全车漆面薄厚平整度不一,且有多处“水滴”车漆,存在发动机盖左侧螺丝拧动过、内部边缘严重喷漆粗糙的情形,认为该车是经过全车喷漆的。

此后,谢先生向昌平区工商局投诉,工商人员调解未果,谢先生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所【2016】鉴字第00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一、案涉车辆大部分车身油漆(除左后门外)共有五层,案涉车辆左侧机盖合页固定螺栓、前大灯固定螺栓、发动机下护板固定螺栓、后保险杠下饰板卡扣有调整痕迹;二、案涉车辆左后门局部进行过二次喷漆维修,但“二次喷漆作业主体”无法判断,即无法判断是主机厂、4S店或者其他人员进行的二次喷漆;同样,由于该中心不掌握主机厂的相应企业标准,无法认定被检车辆存在的油漆流挂情况是否合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案涉车辆左后门局部经过二次喷漆维修,且有部分螺栓、卡扣调整痕迹,但无法证明具体是何主体于何时作出。亚奥之星虽然向法院提交了新车交车单与经销商新车移交前检查单(PDI检查单),但不足以证明车辆所存在的二次喷漆及部分螺丝、卡扣有调整痕迹不是其在交付车辆前所为,亚奥之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该案中,谢先生还主张亚奥之星存在欺诈行为,请求赔偿相当于案涉车辆三倍价金的赔偿,法院没有支持。法院认为,该案中没有足够证据表明亚奥之星公司主观上对此行为有故意,故不应认为亚奥之星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谢先生与亚奥之星解除购车合同,亚奥之星返还购车款55.55万元和车辆购置税、保险费损失、车船税损失6.1万余元,谢先生退还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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