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什么让澳大利亚成了世界上的诽谤之都?

在一起对上澳大利亚最大的媒体集团的官司中,亿万富翁周泽荣获得近20万美元的赔偿。 PETER RAE/EPA-EFE, VIA SHUTTERSTOCK

在我报道中国的十年间,新闻报道最直接的障碍往往是有形的。它们有多种形式:路障挡住了通往某处的入口,留着军人平头的男子慢吞吞地跟在我身后,便衣暴徒驻扎在我计划采访的人家门口,当然了,还会被威胁把我抓起来。在一则难忘的事件中,一名官员只身冲到了我和同事乘坐的车前,拖延我们的离开,瞬间引发了一场不大体面的推搡。这些国家权力的有形表现旨在通过恐吓及强力钳制言论,并时而以威胁拒发签证加以强化。

之后我搬到了澳大利亚。结果令我惊讶的是,从墨尔本报道中国并没有更容易。在那里,我反而是受困于不一样的阻力,即澳大利亚压制性的、以复杂著称的诽谤法。这类报道的挑战在近期的一则案件中得到了突显: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裁定华裔商人周泽荣获得近20万美元(约合28万澳元)作为赔偿,原因是发现《悉尼先驱晨报》(The Sydney Morning Herald)2015年的一篇关于他的文章构成诽谤。该文称一直作为澳大利亚主要政治捐助者的周泽荣涉嫌贿赂一名联合国官员,法官判定它使用了“模糊不清、模棱两可、有失严谨的措辞,但同时又具有煽动性和嘲弄意味”。

这一对澳大利亚最大媒体公司的判决,突显了澳大利亚诽谤法的情形有多糟糕。这些法律正在阻碍事关国家重大利益的事件的报道,包括中国日益增长、颇受争议的影响力,它们还让澳大利亚成为了全世界的诽谤之都。

这个案子极其复杂,但其中一个方面着重体现出法律的前后矛盾之处。针对周泽荣的一些最严厉的指控曾由议员安德鲁·哈斯蒂(Andrew Hastie)在澳大利亚议会上反复提出。他的言论被媒体进行了报道——在“议会特权”的掩护下,即其可以保护立法者和记者在相关报道中免受诽谤罪的控告。实际上,同样的指控被报道过两次:第一次因诽谤诉讼导致了高额赔偿金,其后的报道更为广泛却没有任何处罚。

澳大利亚悉尼,费尔法克斯媒体集团的大楼。 DANIEL MUNOZ/REUTERS

法官还驳回了认为这篇文章合乎公众利益的观点。据一位知名诽谤法专家表示,这种“有限特许权”抗辩从未被成功用于媒体相关的案件。法官认定《悉尼先驱晨报》所属的费尔法克斯媒体集团(Fairfax media)在当时的行为,以及记者高安西(John Garnaut)的行为是不合理的。该报新东家九号台娱乐公司(Nine Entertainment)表示其将上诉。

诽谤法的现状使得所有类别的报道都更复杂。澳大利亚记者联合会2018年5月实施的一项调查发现,在1292名受访者中,近四分之一的人表示,其在过去12个月中曾因担心构成诽谤而弃用过一则新闻报道。

而致力于中国相关报道的记者对这股寒意的感受则更深切。一名记者向我描述遇到了“难以置信”的审查,另一名则因其中国相关报道所受到的密切法律关注而坦言,害怕被当成新闻编辑室的“麻烦制造者”。许多在报道中国领域最优秀、最有经验的澳大利亚记者,实际上已被阻止就诽谤法的影响发声,因为他们已经陷入这类诉讼。

真正的危险在于,遭受资金压力的新闻编辑室可能会因担心惹上诽谤官司而避开中国相关的重要报道。对于没有大型媒体机构支撑的自由撰稿人,报道这类题材几乎没有可能。2017年,艾伦与昂温出版社(Allen & Unwin)放弃出版克莱夫·汉密尔顿(Clive Hamilton)关于中国对澳大利亚的作用一书《无声的侵略》(Silent Invasion),其引述的理由之一便是可能会招致法律行动。

澳大利亚与中国维持良好关系至关重要,因为澳大利亚三分之一的出口去了中国,是发达国家中最依赖中国的经济体。澳大利亚在一名中国亿万富翁卷入政治献金丑闻,并就中国在澳机构内的影响力展开激烈辩论之后,刚刚出台了新的外国影响透明度法律。但根据现行的诽谤法律制度,界定公众辩论边界的不是必要性,而是律师们。

眼下的这个制度是难以操作的。澳大利亚法律状况的独特性在于,它没有一项《权利法案》,对于言论自由也没有明确的宪法保障。在此背景下,澳大利亚的诽谤法倾向于将名誉权置于言论自由之上。这使得诉讼成本往往远高于和解的代价,法律对媒体公司的惩罚也因此尤其严厉。据费尔法克斯媒体集团(Fairfax Media)的律师理查德·科尔曼(Richard Coleman)称,针对该公司的诽谤指控中,只有10%到15%告上了法庭。但所有这些案件,即便是无理取闹的案件,都会占用本已在发行量锐减、广告减少和昂贵的收购中苦苦挣扎的媒体的资源。

几起引人注目的诽谤案件,就可以有效地起到遏制言论自由的作用。在2017年年底,我有了亲身的体会,略微尝到了法律钳制言论所造成冲击。当时,我与人合写了一篇关于新南威尔士州教育部里面存在着一家孔子学院的报道,那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安排,员工的工资由澳大利亚州政府部门内的一个中国实体来出。我们的报道引起了政府的审查,目前审查仍在继续。

即便作为一名报道中国的老手,我也被这篇文章繁重的相关法务工作吓一跳。两名律师对报道进行了仔细审查,他们删除了澳大利亚中文报纸上的直接引语,删除了人名,删除了已经公开的统计数据和引语。尽管没有人确定孔子学院是否有资格在澳大利亚法院发起诉讼,但他们还是做出了这些修改。律师只是在做自己的工作,但就效果来说,无异于自我审查。

因此,澳大利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本国机构的能力都有所下降。国家安全也面临风险,尤其是因为这些诽谤法可能会被威权国家用作武器,动辄以告上法庭为威胁,压制对其活动的报道。

由新南威尔士州牵头的对诽谤法的长期审查正在缓慢推进,但该法亟需升级。目前的诽谤法出台于2006年,早于社交媒体时代。为了保护新闻业,澳大利亚立法者应该加强公共利益的保护,对秘密信息来源和一次性发表原则进行保护,以防止针对同一篇文章出现多个诉讼。

正义本应是蒙眼的,但这个法律战场偏袒那些有财力、缺乏新闻自由等原则的人。最终受到损害的,将是澳大利亚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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