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只是临时手段 北京终极目标是…

全国人民大会周四(5月28日)将决议,将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香港国家安全法,社会不无争议。其实,这次中央立法原本是可避免的,香港社会的忧虑也是不必要的——若然香港政府已履行宪制责任,就《基本法》第23条自行立法的话。如今中央既已决定出手,人大常委会可加入日落条款,表明在香港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后,此“港版国安法”将移除出《基本法》附件三。此举既能增加社会对是次立法的信心,也能推动香港尽快履行第23条立法的宪制责任。

《基本法》要求香港特区第23条自行立法,本是“一国两制”的体现。维护国家安全乃一国之需,香港自行立法为两制之异。惟香港政府自2003年立法触礁后,17年来均未再推动立法工作,对此宪制责任视若无睹。加上香港实际形势近年已起变化,中央这番出手,无疑非最好选择,但亦如立法会前主席曾钰成所言,为情理之中。

“港版国安法”非不可逆

全国人大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香港国家安全法,将透过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实施。《基本法》18(3)条亦列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列于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既谓“增减”,即中央在香港实施“港版国安法”,在法理上并非一项不可逆操作。事实上,在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增列在《基本法》附件三同时,便删去了《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可见此乃正常做法,早有机制订明程序。

在性质上,日落条款常用于需特事特办的情况。例如去年政府动议修订《逃犯条例》,不少人要求订明修例在指定时间失效,只用于将涉嫌谋杀的陈同佳移交至台湾。这样既能满足即时的引渡需要,亦能让修例工作再从长计议。又例如政府在2月因应新冠病毒疫情,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订立《强制检疫规例》及《披露资料规例》,两条法例当时均订明于5月7日午夜失效,即法例生效三个月。

因应形势变化移除出附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替香港制定国家安全法,既是依照香港实际情况的不得已之举,香港特区日后就《基本法》第23条自行立法,健全保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机制后,届时的香港实际情况必然会改变,甚至“港版国安法”再无需要在港实施。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在“港版国安法”内文订立日落条款,或在完成立法后,在将“港版国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决定中,列明在香港特区就《基本法》23条完成立法后,“港版国安法”将自动移除出附件三。

事实上,全国人大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决定中,也没排除“港版国安法”可被日后必须进行的《基本法》第23条本地立法替代,已是保留了此项全国性法律可因应形势变化而中止实施的可能。加上《基本法》第23条本质上就是国家安全立法,理应可与是次“港版国安法”对应,在自行立法后可充份衔接。而依照《基本法》第17条,香港特区的立法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发回不符合《基本法》的法例及使之失效,相当于对日后香港自行制定的国家安全法具审查权。故此,香港特区若能完成《基本法》第23条立法,理应同时已健全了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制。

增加互信、克服挑战

这次由中央替香港立法,绝对不是理想情况,对任何一方而言皆不是。对于问题的根源之一,即《基本法》第23条立法延宕多时,香港社会是时候正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港版国安法”列明剔出机制,以香港自行立法为条件,不但能促进社会对国安法的信心,亦可以鼓励香港特区尽快自行立法,以适切香港法律体制的方式履行宪制责任。以香港自行立法为目标的机制,将促进中央与香港良性互动及增加互信,也能让“一国两制”克服这次香港回归23年以来的最大挑战,对中央、香港及“一国两制”均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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