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速递】什么是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首套住房贷款”?政策终于明确了!



2018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其中关于房贷扣除明确规定了必须是“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才可以按1000元每月定额扣除。但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对于什么是“首套住房贷款”并未明确。



今天,三部门联合发布的银办发[2019]71号文终于明确了“首套住房贷款”的定义。



一、何为“首套房住房贷款”?



“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的判断以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发布时间为分界点。


2003年6月6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开始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要求全国各地区的商业银行对借款人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含)以上住房,执行差别化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政策。该政策规定,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执行20%的规定;对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应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


因此,如果购买住房贷款发放日期在2003年6月6日(含)之后的,需根据上述政策判断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


如果贷款发放日期在2003年6月5日(含)之前,此时没有首套住房贷款的概念,借款人自己按照是否是家庭的首次住房贷款进行判断即可。



二、如何得知自己的购房贷款是否为“首贷”?



第一,可以咨询贷款银行。银办发[2019]71号中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向借款人提供关于“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和“贷款合同编号”信息的咨询服务。


第二,自行查看购房贷款合同。属于1989年1日1日(含)至2003年6月5日(含)之间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可查看本人及配偶手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和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合同,比对贷款的发放日期,发放日期最早的那笔贷款若在2018年12月31日仍未结清,就是首次个人住房贷款,可参照首套住房贷款,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如果是2013年6月6日(含)之后发放的商业住房贷款,可以根据是否执行差别化首付比例和利率政策进行判断。



三、按政策判断不属于“首贷”,但是已经专项附加扣除了好几个月怎么办?



如果根据上文政策判断实际不属于“首贷”,但是已经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了三个月的个税。及时修改个税APP里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可,不需要更正以前月份的个税申报。2018年起综合所得按年申报,累计计税,预扣预缴时多扣除的金额不影响个税的最终计算缴纳。



政策变化太快跟不上节奏?

各种证书考试疲惫不堪?

您是否期待一个同业交流的平台,可以第一时间了解最新政策?

您是否想结交一群志同道合的朋友,共同奔赴在证书考试的最前线?


***赶快扫描下方的二维码,加入我们吧!***

   

QQ群二维码




微信入群二维码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加国头条 属于信息发布平台,加国头条 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分享新闻到
微信朋友圈
扫描后点
右上角分享

0 Comments

Leave a Comment

Ad

Related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