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权威发布


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会同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南方周末报社、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评论》在国家法官学院“天天学习室”联合发布2018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并举行案例研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案例研究工作,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关于“用公正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作要求,与有关单位联合开展2018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及发布工作,将“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打造成为展示司法改革成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平台阵地。


今年是第十四届“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发布活动,评选出的影响性诉讼十大案例是:



1.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再审改判无罪案;

2.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3.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4.杭州中升之星奔驰“退一赔三”合同赔偿案;

5.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蒋某某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案;

6.准确适用“离婚冷静期”促使仍有感情的夫妻重归于好案;

7.南京旅客穿越铁道被挤压致死案;

8.燃烧煤矸石熏死大片森林跨区行政诉讼案;

9.迪奥尔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10.原审被告人金哲红再审改判无罪案。


2018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情简介及案例价值如下:


十大影响性诉讼之一: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再审改判无罪案


【案情简介】


原审被告人张文中,男,汉族,1962年7月1日出生,博士研究生文化,原系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9年3月30日,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因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时,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有所调整,民营企业具有申报资格,且物美集团所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均属于国债技改贴息重点支持对象,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张伟春在物美集团申报项目过程中,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原判认定张文中、张伟春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原审被告单位物美集团在收购国旅总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给予赵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属于情节严重,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物美集团在收购粤财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向李某3公司支付500万元系被索要,且不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亦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故物美集团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张文中作为物美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亦不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原判认定物美集团及张文中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原判认定张文中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案例价值】


张文中再审案件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大背景下最高法院依法纠正涉产权和企业家冤错案件第一案。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均将该案作为纠正冤错案件、落实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保护民营企业合法利益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核心内容。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司法可以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张文中案被依法改判,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政策精神。


张文中被宣告无罪也是罪刑法定法治精神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原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客观分析,对辩护律师意见给予充分考量,没有把一般性违规、违法行为作为犯罪处理,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十大影响性诉讼之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因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被海港区环境保护局分四次罚款共计1289万元。2016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提起本案诉讼后,方圆公司缴纳行政罚款共计1281万元,并加快了脱硝脱硫除尘改造提升进程,于2016年6月15日通过环保验收,于2016年6月17日、2017年6月17日取得《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2016年12月2日,方圆公司再次投入1965万元,增设脱硝脱硫除尘备用设备一套。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对方圆公司因排放大气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数额及采取替代修复措施修复被污染的大气环境所需费用进行鉴定。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将方圆公司自行政处罚认定损害发生之日至环保达标之日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评估为154.96万元。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起诉后,方圆公司积极投入,加快治理污染设备的更新改造,诉讼过程中经环保验收已达标排放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其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已经停止。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具备法定资质,评估依据已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评估结果应予确认。方圆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对群众生产生活产生影响,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绿发会所主张的差旅费和律师费等费用,由于提交充分证据,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予以酌定。一审法院判决方圆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的损失154.96万元,分三期支付至秦皇岛市专项资金账户,用于秦皇岛地区的环境修复;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因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致歉声明;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价值】


本案是京津冀地区受理的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有助于推动建立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运作模式。审理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积极协调,通过设立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模式,确保环境损害赔偿金切实用于本地区环境污染治理修复工作,为此后环境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之建立和健全探索了一条可行途径。


本案有助于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方圆公司在缴纳行政罚款后,慑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压力,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升级改造环保设施,成为该地区首家实现大气污染治理环保设备“开二备一”企业,充分发挥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环境污染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的作用。


本案彰显了公益环保组织对企业环保的社会监督作用,也将对其他企业遵守环保法律、履行环保义务起到警示和导向作用。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是我国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的重点区域,对于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具有重大意义。


十大影响性诉讼之三: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齐某,男,1969年1月出生,原系某县某小学班主任。


2011年夏天至2012年10月,被告人齐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午休、晚自习及宿舍查寝等机会,在学校办公室、教室、洗澡堂、男生宿舍等处多次对被害女童A(10岁)、B(10岁)实施奸淫、猥亵,并以带A女童外出看病为由,将其带回家中强奸。齐某还在女生集体宿舍等地多次猥亵被害女童C(11岁)、D(11岁)、E(10岁),猥亵被害女童F(11岁)、G(11岁)各一次。


2013年9月,某市中级法院判决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报某省高级法院复核。2013年12月,某省高级法院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4年11月,某市中级法院经重新审理,判决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月,某省高级法院改判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某省检察院认为该案终审判决确有错误,提请最高检察院抗诉。2017年3月,最高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2018年6月,最高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审议本案,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一是最高检察院抗诉书认定的齐某犯罪事实、情节符合客观实际。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具有客观证据、直接证据少,被告人往往不认罪等特点。本案中,被害人家长与原审被告人之前不存在矛盾,案发过程自然。被害人陈述及同学证言符合案发实际和儿童心理,证明力强。综合全案证据看,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能够认定原审被告人强奸、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二是原审被告人在女生宿舍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考虑本案具体情节,原审被告人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应当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是某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依法应当改判。


2018年7月,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原审被告人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价值】


该案历经三级法院五次审理,诉讼过程近六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张军检察长依法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并发表意见,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最终齐某得到应有惩罚。该案判决不仅有助于准确把握性侵儿童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而且有助于准确适用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和“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奸、猥亵儿童犯罪的刑法规定严惩此类犯罪。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需要给予特殊保护。性侵儿童案件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必须依法严厉打击。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学生教育和学校管理等方面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 “第一号检察建议”,建议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并要求省级检察院同步落实。教育部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推动落实性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禁止、校园性侵强制报告、女生宿舍封闭管理等制度,促使全社会进一步重视、关爱儿童权利保护,彰显了司法机关立足办案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


十大影响性诉讼之四:杭州中升之星奔驰“退一赔三”合同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6日,王亚君在杭州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升之星公司)处选购奔驰CLS320轿车一辆,双方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售价为658000元。2017年3月15日,王亚君向中升之星公司支付了购车款以及14000元的服务费,共计672000元。同日,中升之星公司向王亚君交付一辆白色奔驰CLS320轿车,交付时车辆的轮毂及轮胎型号为18寸。中升之星公司向王亚君交付的《货物进出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以及《车辆一致性证书》显示,案涉车辆适配轮毂及轮胎应为19寸,中升之星公司认可自行更换了案涉车辆的轮胎。王亚军无法验车上牌,与中升之星公司协商不成,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车款,并要求按照购车款三倍赔偿。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亚君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其与中升之星公司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中升之星公司隐瞒曾更换过轮毂及轮胎,且更换的型号与原车辆不符的情况,主观故意明显,构成销售欺诈,故判准解除合同,中升之星公司返还购车款并按照购车款658000元的三倍支付赔偿金计1974000元。


中升之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升之星公司作为经营者,理应将主动、如实告知消费者对其消费抉择和公平交易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商品信息,中升之星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可以更换案涉车辆的原装轮毂轮胎及可以不披露更换的事实,且案涉车辆的轮毂轮胎被更换是中升之星公司自行实施的行为,故有欺诈的故意,王亚君作为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相应赔偿,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价值】


本案明确了为生活消费而购买汽车的买卖合同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没有正当理由不披露对公平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商品信息认定为欺诈,发展了欺诈性销售的认定标准,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乘用车销售是近年高发的消费者合同纠纷,善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规范汽车销售市场的有力措施之一。对于违反重大交易信息告知义务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制裁不诚信销售行为,有助于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本案对于促使汽车销售商、生产商改善营销环境,提升消费体验与品质,善待维权消费者,具有教育警示意义。


十大影响性诉讼之五: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蒋某某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案


【案情简介】


2016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二审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01民终3974号〕,判决蒋某某等人偿还何某某借款本金743万余元及利息。在判决书生效后,蒋某某等人迟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2016年10月,债权人何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由邛崃市人民法院执行。2016年11月,邛崃市人民法院审查认定蒋某某对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系失信行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邛崃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月18日和4月13日作出〔(2016)川0183执1650号〕和〔(2017)川0183执异6号〕裁定,可随时申请执行蒋某某的财产,且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但仍未实现案涉743万余元款项的全部执行。


2018年7月,邛崃市人民法院向蒋某某发送限制高消费令,其中第(七)项明确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2018年8月,执行法官得到线索,蒋某某在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其子女在成都市金牛区某高收费私立小学就读,每年收费高达数万元,经查明该费用由蒋某某支付。2018年8月,邛崃市人民法院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蒋某某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向成都市金牛区教育局及案涉私立学校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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