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国安法:人大可按港情况再制订新例

《港区国安法》已在港实施,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邓中华表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订立港区国安法,并不是一次性的授权,即意味以后人大常委会可根据香港实际情况,继续制订相关法律,并可继续就危害国家安全有关行为定罪量刑。

邓中华表示,人大常委会可根据香港实际情况,继续制订相关法律。

邓中华接受内地官媒访问时指出,国家安全事务属于中央事权,是港区国安法的法理依据和法理出发点,强调在香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很多,而中央在港机构仅仅只是对港区国安法规定的4种犯罪行进行管辖,又指即使在该4种犯罪行为当中,中央并非什么都管,而是“管极少的”,重申大部分案件都由特区相关机构去管辖。

邓指出,港区国安法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内容的综今性法律,是经过慎重考虑才把三方面内容都包含在一套法律中,一方面是根据全国人大决定,另一方面是考虑到香港的特殊性,确保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能变成一个有效的制度。

清华大学港澳研究中心主任王振民亦指出,去年香港发生令人震惊的恐怖事件,极大影响香港社会安宁,近年外国和境外势力更在香港肆无忌惮,认为港独及极端势力的背后均有该些外国势力支持,故需要有一套有执行机制的法律去解决该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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