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部门联合发文:严查未经批准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实验

今日(2月28日),农业农村部、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除农业农村部指定的机构和实验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保藏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严查未经批准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

通知要求,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监管,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报省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对海关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紧急需要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紧急实验活动结束后,应依法停止开展相关实验活动。拟继续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应依法获得相应实验活动行政许可。

加强实验活动监督检查。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对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由此产生的任何科研成果均不予认可。对实验室能力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的,要及时暂停或取消实验活动许可。

同时,加强对所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出版机构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研究成果发表的管理,将实验室生物安全发布管理情况纳入相关绩效评价工作。

非官方指定单位和个人不得保藏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和样本

根据通知,除农业农村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机构和相关专业实验室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保藏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各保藏机构和相关专业实验室要严格做好菌(毒)种和样本的收集、保藏、供应、销毁管理,建立健全生物安全和安保管理制度,确保菌(毒)种和样本安全。对于违规保存菌(毒)种和样本的,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其就地销毁或送农业农村部指定的保藏机构保存。

通知提出,加强动物病料采集和使用监管。对于重大动物疫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病料采集和使用的安全监管,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加强相关实验活动废弃物的处置监管,保证灭菌有效、流向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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