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羽绒厂被通报:自行选举厂长代表

据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政府网站11月24日消息,钦南区二轻工业联合社11月17日发出《关于钦州市羽绒制品厂部分职工违规选举对抗组织的情况通报》称,羽绒厂原班子职工不服从联社任命决定,违反规定,另搞一套,组织职工自行选举厂长和职工代表,此行为错误严重,性质恶劣,选举无效。

通报称,钦州市羽绒制品厂原领导班子拒不执行巡察整改,不服从联社财务统聘统管监管,拒不配合财务审计监督。根据原班子的错误事实和不作为,联社决定调整厂领导班子,免去黄兆宝羽绒厂厂长职务。羽绒厂原班子职工不服从联社任命决定,违反规定,另搞一套,组织职工自行选举厂长和职工代表。2020年10月30日擅自发布公告,选举黄兆宝等11名退休人员、容振强等11名在职职工为职工代表;11月6日擅自发布公告,选举黄兆宝为职代会主任、容振强和陈家威为副主任,选举黄兆宝为厂长。此行为错误严重,性质恶劣,选举无效。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下简称《条例》)对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职工代表须是在职职工。二是100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羽绒厂现有在职职工49人,应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自行选举职工代表违反《条例》规定。

二是在2018年7月,二轻企业试行职工委员会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制度。联社专门下发了文件,明确了职工委员会的选举办法和程序。羽绒厂原领导班子以职工不接受职工委员会制度为由,拒不成立职工委员会。现公告的11名退休人员和11名在职职工选举结果,作为职工委员会的选举,完全不执行联社文件规定的选举程序和选举办法,属另搞一套。

三是自行组织的选举不执行基本的选举程序,不通过监票人、计票人,不进行现场唱计票,涉嫌会后改票作弊。

四是《条例》对厂长(经理)的产生作出了明确规定,投资主体决定企业领导产生的方式。《轻工业企业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凡由劳动群众自筹资金开办的轻工业企业,没有外部投资(包括联社投资,或没有实行过统负盈亏的),其全部资产及其增值属于该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羽绒厂不属劳动群众自筹资金开办,资产结构存在联社投资,且实行过统负盈亏。依据投资主体和资产结构实际情况,羽绒厂应实行厂长任免制。联社调整厂领导班子,任免厂长,合法合规。现部分职工自行组织选举厂长,违反《条例》规定,为公然对抗组织任免的错误行为。

民主选举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羽绒厂部分职工另搞一套选举,以此对抗组织,为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违纪,必须严肃处理。经联社研究决定,对违规选举的组织者黄兆宝(退休)、陈虞萍(退休)给予全系统通报批评,并责令其立即纠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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