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问共享单车消费者最难的事儿是什么,相信许多人会回答:退小黄车的押金!
本文图片 中国消费者报微信公号
99元、199元的押金,“小黄车”就是不退,你咋办?根据“小黄车”APP的协议,消费者只能申请仲裁,而要仲裁最少得先交6100元。
一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学生状告“小黄车”搞霸王条款,结果败诉“倒赔”了400元。
又一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学生接力起诉,12月8日再次领到“败诉”裁定。
(1)
针对退押金问题,两名清华学子接力状告“小黄车”,均“倒赔”400元。
2019年,清华大学法学院大三学生小孙在“小黄车”APP申请押金退款,一直未能到账。
2020年5月,小孙再次登录“小黄车”APP时,注意到APP的“注册/登录”界面以黄色小字的形式提供了《用户服务协议》格式合同的入口,并用小字提及“争议解决条款”,无需进行任何勾选或点击即可登录。
《协议》标明更新日期为2019年5月31日,其中约定: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应在北京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小孙认为,消费者提交押金一般为99元或199元,每次租赁单车的租金也只有1元,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并处理案件的最低费用为6100元,纠纷解决成本与案件标的额相比过高,会实质性阻碍消费者对自身权利的维护。
小孙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法院确认小黄车仲裁协议无效。
小黄车运营企业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仲裁条款不存在《仲裁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机构,且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小孙是自主自愿选择注册成为ofo共享单车用户,不存在《仲裁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为有效。
7月23日,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小孙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小孙负担。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
9月5日,另一名清华大学法学院学生小肖接力起诉”小黄车“,以同样的理由,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法院确认小黄车仲裁协议无效。
“接力起诉就是希望通过合法的途径去表达消费者的诉求。对胜算没有预期,希望法院能做出合理的裁决。 ”当时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的采访时,小肖这样说。
12月8日,北京四中院作出裁定,驳回小肖的申请。
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产生的仲裁费等维权成本明显高于诉讼费用,这是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中国消费者报》注意到,针对这一问题,裁定书中分析认为,仲裁庭在裁决仲裁案时,有权根据当事人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仲栽费用的分担,也有权要求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且小肖提出的该项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查范围,故该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
代理律师表示,为了退99元押金,先交6100元的仲裁费,会让维权消费者望而却步,足以对其主张权利造成极大的现实阻碍,将向立法机关提出相关建议。这两起诉讼的代理律师都是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阮万锦律师。
“对于法院的裁定,我们持保留意见。”12月9日,阮万锦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表示,从立法目的来看,《合同法》第四十条正是考虑到经营者与消费者具体力量的不对等,才设定了“不公平则无效”的规定来调节合同自由原则。该规定追求的是实质公平和一个合理的社会效果。为了退100元押金,先交6100元的仲裁费,会让维权消费者望而却步,足以对其主张权利造成极大的现实阻碍。
“通过格式合同把争议解决方式限定为申请费用高昂的仲裁,已经成了不少经营者通过提高争议解决成本来阻碍消费者维权的典型手法,在电商领域尤为突出。我和两位当事人认为,法院在考虑公平问题和适用《合同法》第四十条时,应该实质性地关注仲裁条款产生的现实效果,关注其对消费者的行为产生的实际影响,而不能仅仅从逻辑上进行推理。接下来,我们还会向立法部门提出相关建议。”阮万锦说。
(3)
记者排队体验,两个月过去,排队人数仍有1650多万,少了2000多人,照此速度或还要等988年。
10月10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申请退小黄车押金,当时排名:16598377,读作一千六百五十九万八千三百七十七,截图为证:
两个月过去了,12月10日,记者查看进度,排名16595549,读作一千六百五十九万五千五百四十九。算一下,排队的人还真少了,少了2828人。期间61天,平均每天少了46人左右。
记者忍不住,又做了几道计算题目。以每天排队人数每天少46人的速度,消化现有排队人数存量,按天计算还需要360772天,按年计算为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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