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遭同性强奸竟不构成强奸罪,原因竟是…


今年5月18日,江苏南京男子小王因喝醉而倒卧街头,其后遭一名男子强行除裤侵犯,他愤而表示“社会上怎么会有这么恶心的人,法律一定要严惩他”。

该案疑犯于近日被捕,但律师表示,由于性侵受害人小王是男性,依照现行法律,不能将疑犯认定为强奸罪,只能按强制猥亵罪处罚。

据小王忆述,5月18日凌晨,他因喝醉在街头迷路,由于走不动路而躺在路边休息,及后便在蒙胧中被一名陌生男子带到河道旁坡道处,继而被强行脱裤侵犯。他清醒后感到身体不适,才意识到自己被侵犯,于是报警。警员接报后,经过近1个月的摸索调查,将疑犯男子逮捕。

小王称,事发后他身心遭受重创,“特别害怕,也没经历过这事”,且发现被侵犯部位出血,担心感染疾病的他,还自行到医院进行爱滋病病毒检测。

不过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赛就指,现行法律中强奸罪的受害对象明确限定只有女性,虽然该案看起来像强奸罪,但案中受害者身份不符法律规定,因此并不构成强奸罪,无法以强奸罪起诉。若受害人的性自由遭受触摸和搂抱等形式的侵犯,应按照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

男性受性侵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加害者

根据内地刑法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至10年有期徒刑;若犯罪“情节恶劣”,包括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轮奸、致使被害人伤亡、或奸淫不满14岁幼女等则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不过,2015年8月,刑法237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中“他人”即涵盖男性,使得14周岁以上的男性受性侵时亦受到法律保护,但刑罚较强奸罪为轻。近年来不少男性受性侵案件,加害人都被以强制猥亵罪判囚。

值得一提是,瑞典、芬兰、挪威、丹麦、西班牙、奥地利、意大利等国的刑法典在规定强奸罪及其他侵犯型性暴力犯罪时,都将“被害人”表述为“他人”。香港和澳门对于非礼、鸡奸等行为,亦没有限定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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