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0多元现金、5条共计价值1700多元的香烟,这是他在店内翻找后的“收获”。18岁的罗桂勇在“谋生商店”坐了1个小时,一直犹豫要不要毁尸灭迹。时针跳过零点,他终于下了决心,点燃了林建钦身下的床单。
封面新闻记者 杨雪
罗桂勇才19岁,看起来就像个学生娃。事实上,半年多前,他还坐在学校里读书,却因为两包烟钱的纠纷,犯下了杀人焚尸的命案。8月12日,罗桂勇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在法庭上,他并没有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指控表示异议:2020年2月10日晚,因为两包香烟、共计18元的付款问题,他与开商店的林建钦发生冲突后,用板凳将对方打死,随后拆监控、盗窃财物,最后焚尸灭迹。
此时,距离他满19周岁,还差3天。
支付宝付款18元烟钱
店老板说没收到 他动手打人
罗桂勇和林建钦都是湖南省洞口县人,两家距离约200米,算是邻居。林建钦是残疾人,在自家开了个小商店糊口,取名“谋生商店”;罗桂勇中专学历,还在读书,他常去店里买烟,两人熟识。
出事的那天晚上正在下雨。罗桂勇发现家里没有烟了,于是撑了一把黑伞去林建钦的“谋生商店”买烟。晚上8点过,商店卷帘门已经拉了下来,但住房的灯还亮着。罗桂勇唤了两声。“哪个?”“是勇古(当地方言昵称)。”
两包精白沙,一共18元,罗桂勇支付宝扫码付了钱,没有出示就转身离开,被林建钦拉着他不让走。“他说钱没收到,我等了两分钟,给他说付款成功了,还给他看了支付宝支付成功的画面,他还是拉着我袖子不让我走。”在罗桂勇的供述中,因为林建钦屡次不让自己离开,此时他已经开始觉得“心里有点烦”。
一来一回,两人的拉扯逐渐升级。罗桂勇扯脱老板的手一推,对方脚有残疾,摔倒在地。“我明天要告诉大家,告诉你父母,你买东西不给钱还打人。”一听这话,罗桂勇来气了,右手握拳打了林建钦三四下,见对方还在嚷嚷,又抄起一张板凳,打了林建钦的脑袋。
行凶后拆掉电脑监控
纵火灭迹还卷走万元
如果到这一步收手,事情也许还不至于无法收拾。但罗桂勇最终选择了不归路。
“老板一直在哎哟哎哟地叫,我怕被别人听到,心想干脆打死算了。”抄起板凳,他又打了林建钦的头部四五下,“他就躺在地上不动了。”
杀人后,罗桂勇想到了毁灭证据。他在店里查找了一番,发现装有监控。随后,他关了灯,拔了监控电源,剪了数据线,取下摄像头,然后把监控主机拆下来摔烂。随后,他把林建钦的尸体搬到了卧室床上,用棉被盖起来。地上的血迹和脚印也认真擦拭干净。
他发现林建钦的手机里有自己的支付信息,18元钱确然已经到账——罗桂勇没有忘记把这条信息删除掉。
8000多元现金、5条共计价值1700多元的香烟……这是他在店内翻找后的“收获”。随后,18岁的罗桂勇在“谋生商店”坐了1个小时,一直犹豫要不要毁尸灭迹。时针跳过零点,他终于下了决心,点燃了林建钦身下的床单。
凶手被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
但“案发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一套操作完后,罗桂勇跑了。火越烧越大,最终整个房子都燃了起来。2月11日凌晨,洞口县人老李驾车回家时,路过“谋生商店”,发现房子着火。他猛按喇叭,叫醒了左邻右舍,和众人一起开始灭火。
“当天火势大得很,光是邻居们都来帮忙,都灭不了。”死者林建钦的弟弟林浩说,熊熊大火在119赶到后,才最终扑灭,“我大哥尸体都烧掉了大部分。”
经鉴定,林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在警方的侦办下,罗桂勇很快归案。后经邵阳市博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罗桂勇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是,“被鉴定人罗桂勇对2020年2月10日的杀人行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20年07月29日上午,本案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罗桂勇全程几乎无话,少量的回答中,也声如蚊呐。案件没有当庭宣判,8月12日,判决书正式下达:
被告人罗桂勇目无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罗桂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罗桂勇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罗桂勇因小事引发纠纷后顿起杀人之心,案发后,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又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宽处罚情节,但罗桂勇杀人后毁尸灭迹,放火焚烧尸体,情节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本院对辩护人提出“事出有因”和“从轻处罚”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罗桂勇被判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死者家属提出的一系列民事赔偿请求,在罗桂勇的家属已经支付了46000元丧葬等费用的前提下,法庭不予支持。
家属对判决结果存疑
称损失数十万未得到赔偿
判决书下达后,死者林建钦的家属对于判决仍存异议。“为何不判纵火罪?”死者弟弟林浩认为,纵火造成尸体严重受损,房子以及屋内现金等财产遭遇重大损失,“这样不判纵火罪,我们家属感觉不服。我们在民事角度的损失超过30万元,却没有得到赔偿。”
对此,北京市法典航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德志律师认为,在该案中,纵火行为主要是为了掩盖杀人事实。“从这个角度,纵火情节也被合并在杀人罪里面,所以不判纵火罪。”张律师说。
专家解答:
北京市法典航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德志律师认为,本案被告纵火的主观意图为毁灭证据或现场,并无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故意,此外,其放火的地点不处于居民集中居住区,客观上不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故不构成放火罪。“其放火行为是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的延续,被故意杀人罪所吸收,但是判定其故意杀人情节恶劣的重要依据。当然,如果放火的地点在居民集中居住区,那么就构成放火罪的,这个涉及到刑法理论中的间接故意的问题了,时间所限,不做深入探讨。”
另一方面张德志认为,对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包括烧毁的财物,受害人家属有权以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人民法院对于查明的直接损失应予支持。“是否构成放火罪,不影响主张财产损失。刑事案件可以要求赔偿直接损失 。”张德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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