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男子李伟与女友刘青
因感情问题发生冲突后受伤
后刘青给了李伟8000元
并要求两人以后互不干涉
但李伟收了钱后 将刘青告上法庭
要求法院判其为老婆
并养他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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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女友发生冲突受伤
女友赠送其8000元
2018年9月14日
李伟与刘青因感情问题发生冲突,导致李伟受伤。
2018年9月15日
李伟在海口市中医医院检查结果为:头部、右肩背部及腰背部软组织挫伤。检查共产生医疗费用522.94元,并附有相应的票据。
2019年1月25日
李伟报案后,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刘青处罚款300元。
2019年2月26日李伟与刘青签订了《承诺书》,主要内容为:基于李伟多次影响刘青正常工作、生活,为息事宁人,本协议签署之日,刘青愿人道主义一次性赠送给李伟人民币8000元。而并非欠李伟钱的还款。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李伟承诺今后不再纠缠刘青,以前所有的事永远不再拿来重提。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对方工作、生活,也不可到家造谣生事,双方从此各走各路,互不相干。如再有任何寻衅滋事,需如数还回赠送的8000元,并补偿刘青的精神损失,名誉损失、负法律责任。
男子拿钱后将女友告上法庭
李伟拿钱后
将女友刘青告上了法庭
提出诉讼请求:
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暂计8642.02元
并在庭审中当庭增加6项诉讼请求:
1.判令刘青承担李伟司法鉴定费用1450元;2.判令刘青承担诉讼费用50元;3.判令刘青承担李伟复查费用310.8元; 4.请求法院判定刘青是我的老婆;5.请求法院判定刘青养我30年; 6.请求法院判定我和刘青两年之间赔偿我损失17万元的一半。
根据李伟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对李伟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为:未达伤残等级,不评定后续治疗费,不需护理,误工期15天、营养7天,司法鉴定费用1450元。
法院终判女友赔偿其2610元
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刘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李伟支付医疗费522.94元、误工费1500元、交通费237元、营养费350元,共计2610元;驳回李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李伟不服一审判决
并提出上诉请求
要求刘青赔偿损失8.5万元
海口中院二审认为 ,李伟主张复查费用元及赔偿损失费8.5万元,系其一审当庭增加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一审法院已视为其放弃这两项诉讼请求。李伟二审中提出该两项上诉请求,因不属于二审案件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关于误工费。本案经鉴定李伟的误工期为15日,李伟诉讼中未能举证证明其受伤前的工作性质及工资收入,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一审法院按每天100元的标准认定李伟的误工费为1500元并无不当, 海口中院 予以维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经鉴定,李伟的身体伤害仅是轻微伤,未达伤残等级标准,也未造成严重后果,李伟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 海口中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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