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美国发生了一起细思极恐,而且令人感到非常不可思议的案件。
一个21岁的成年男子,偷偷躲进一位12岁少女的房间,然后对她进行了长达一个月的性侵。
在这期间,男子就一直躲在女孩卧室的床底下或衣柜里,直到被女孩的爷爷发现后,才被赶出去。
但未成想,没过不久,他却再次偷偷跑回女生卧室,然后继续对其性侵,等又一次被女孩的家人逮到后,这才报警处理。
示意图
这个犯人的名字叫做Zacharias Cavasos,21岁,住在美国华盛顿。
他和这次事件中的被害者相识于社交网络,在2019年12月,他第一次和受害人取得联系,并在Facebook、Snapchat和Instagram上与她交换了个人信息。
然后在今年2月初的时候,他从华盛顿专门赶往女生所在的俄勒冈同女生会面,并在2月10日这天,在女生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潜进了她的房间。
他拆掉了女孩床下的几块板条,挪出空间,然后藏身于此,或者有时也躲在衣柜里,并在家人的“眼皮底下”,和女生持续发生性关系。
图源:DailyMail
大约两周后,在2月25日这天,女孩的爷爷第一次在家里发现了这位陌生男子,并把他赶了出去。
Cavasos当时老实地离开了,但不久后,却又再次偷偷溜回女孩的房间,然后依然藏身于床底和衣柜,并继续无耻地性侵这位女孩,直到3月11日被女孩的家人第二次逮到,才被报警处理、抓捕归案。
而警方在搜查他的手机时,发现了不少他在性侵女孩时拍摄的视频和照片,其中包括少女裸露的胸部,以及他猥亵少女时的不堪画面。
法庭文件显示,Cavasos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供认不讳,并且承认了他是在明知对方12岁的情况下,依然和未成年少女发生了性关系。
目前,他正面临性虐待未成年人的指控。连见多识广的美国地方法院法官都表示,从未听说过这种事,有人竟会被指控在12岁少女的卧室里躲藏一个月。
图源:Pixabay
然而案件目前的进展却十分令人气愤!
根据罗翔老师的介绍我们知道,美国奉行法典规定,和年龄处于10—16岁区间的少女发生性关系属于二级重罪,在这种情况下,唯一能为自己辩护的理由就是“我确实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年龄。”
但在这次的案件中,犯人已经明确承认自己知道对方只有12岁,按理说已经没什么可辩驳的了,可他的辩护律师却依然用十分无耻的借口为他开脱。
律师先是说Cavasos患有智力障碍,面对感情还不太成熟,试图拿尚不知真假的身体问题寻求同情、做庇护伞。
然后又强调Cavasos以前没有任何犯罪记录,以此证明他“只是”初犯。
最后,更是非常令人作呕地把这段“成年男子对未成年少女的性侵犯”美化成了爱情,说Cavasos或许是把这次的邂逅看作成了一段“不太恰当”的浪漫关系……
浪漫个屁!
对此,一位联邦检察官表示反对,因为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无论她/他是否“同意”,法律上都将视为不同意,因此21岁和12岁之间的“交往”,不可能被判定为自愿的性关系。
但最终,法官还是“站在”了Cavasos辩护律师那一方。在正式审判之前,没有让Cavasos留在监狱,而是在GPS监控和宵禁下,安排他住进了一间干净、清净的房子里。
但同时,获释条件是,他将被禁止与受害人联系或回到受害人居住的地方,他的手机和电脑也将受到监控。
在这次案件被报道出来后,Cavasos辩护律师的言论无疑引发了很大的争议,不少网友都对案件目前的处理表示不满。
“性虐待?我觉得这应该是法定强奸罪吧?”
“对这个恶棍的惩罚太轻了!”
“我有很多小问号。”
当然,也有人对这件案子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他是怎么做到藏在女生卧室里性侵她一个月,都没被屋里的家长发现的?天呐!这怎么可能呢?”
“我开始厌倦这类故事了,还有很多问题都没被解答。女孩的父母有可能是混蛋,或者可能本来就认识那个男的。但无论是哪种,都可能戏剧性地改变这个案子的走向。”
然而真的是这样吗?
假如这些猜测成立,比如女孩其实是在父母的胁迫下卖淫,或者说Cavasos和女孩的性行为是被她父母默许的,或者女孩其实同意了这种性行为,但这样就能洗脱Cavasos的罪名吗?
当然不能!
就像另一位网友说的那样:
“12岁的少女被21岁的男子引诱并性侵。别再说她是自愿的了,一个孩子不可能同意这种行为。不论她是在害怕,还是被洗脑自己也很享受,都否定不了一个事实——她是一个被成年人性侵的孩子。”
而我们的确常常能见到这种无耻的手段,在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很多罪犯都会为了逃避惩罚,故意把两人的关系描述成“情侣”,并用“你情我愿”来转移大众视线,试图模糊自己“的确实施了性侵”这一事实。
可气的是,这种手段却总会成功,就像鲍毓明性侵案,有多少人都被他那可耻的“十问”迷惑,转而开始攻击受害者。
但他们都忘记了,一方是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少女,另一方是有足够社会经验且力量、心智都在女方之上的成年男子,两人根本没有平等对话的基础条件,只是一种强者对于弱者的优势剥削。
成年人很可能会利用未成年人的认知盲区,对其进行故意引导、精神控制以及威逼利诱,甚至使用暴力让对方不敢、不能反抗。
图源:网络
特别是养父、老师、医生这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定职责的人”,还可以滥用信任,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迫使未成年人就范。
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的同意很可能只是别无选择,根本没有任何意义,并且根据法律规定,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只要产生了性行为,都算是犯罪,因此这决不能作为性侵犯为自己洗脱罪名的理由。
更何况,不论受害者是何态度,都绝对改变不了一个事实,那就是这类案件中的罪犯作为一个成年人,的的确确和一个未成年人发生了性关系。
只要这件事发生了,那他就是有罪的,就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没有任何借口!
图源:网络
最后,希望无论是Cavasos、鲍毓明还是其他无耻的罪犯,都能早日受到应有的惩罚。也希望未成年人的家长们都能更加警惕,保护好自己的孩子,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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