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之后,周烈材被接到了儿子家中疗养,他哪里都没有去,虽已年近古稀,但他还是一心想着为当年的案子申诉。
1998年6月,在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莲洲乡固塘村委会坡头村小组,不同时间内陆续发生了四起村民蹊跷死亡、中毒案,涉及该村的15户人,导致2死9伤。
周烈材被认为是嫌疑最大的那个人。因被控犯故意杀人罪、投毒罪,同年8月,他被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2001年11月,江西高院终审判处周烈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此后近20年的时间里,他一直坚称自己无罪。2019年,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认定他的申诉理由无相关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不提请抗诉,周烈材以及代理律师邓学平又继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申诉。2021年3月,最高检回复称已依法受理该案,此时,距离周烈材刑满释放出狱还有两个月时间。
2021年8月10日,周烈材告诉封面新闻记者,他在狱中喊冤了那么久,出狱之后,仍然会坚持继续申诉。
周烈材
村民周烈材:脾气暴躁“说话冲”但不偷不抢
周烈材目前待在儿子上海的家里,有孙子和儿媳妇陪着,他的心里要安稳些。今年5月份,家人们到江西省南昌监狱将他接回了家,儿女们商议,老人回家后,暂时让他先静静。
他的孙子周东(化名)告诉封面新闻记者,老人目前精神很好,因为有高血压,因此一直都在避免情绪激动。
在周东眼里,爷爷是一个“熟悉的陌生人”,只是听父母和姑姑们讲过,这个老人从前是一个很能干的手艺人,虽然是中专毕业,但随师学艺做了一名泥水匠。彼时的江西农村,仍然是江南“鱼米之乡”的图景,而周烈材在家里,也过着清贫但又充实的农民生活,他每天的作息时间是这样:每天早晨6点,他起床煮食、煮饭,然后给猪喂食,吃完饭后,他要把牛牵到山上或路边吃草,“我当时养了三头牛、三头猪、50余只鸡、10多只鸭。”
周东说,周烈材虽然性格脾气比较暴躁,但如果以他现在的角度来看,老人当年不至于会干出害人的事情,“我们家里不偷不抢,我爷爷这人说话确实有些冲,但他不会害人也不会伤人。”周东目前是一名大二在读学生,周烈材入狱的20年间,他偶尔听闻过老人当年的事情,但对具体情况并不清楚。
记者获取到的一份周烈材的最新近况显示,他的身上有着多处伤痕,背部一块淤青伤口已经结疤,左手大拇指无法弯曲,脚上和脖子,都有结痂的伤口,但他的眼神还好使。周东给他注册了一个微信号,备注为“老周”,照片中,周烈材笑着站在一副迎客松的图画前。
这位原本应在家里享受天伦之乐的老人,从壮年至今的美好时光,却几乎都是在监狱中度过。
“凶手”周烈材:被控故意杀人、投毒致2死9伤
当年的案子,对这个家庭的影响,来自于案情之外。
1998年6月,江西省永新县莲州乡陂头村小组,不断发生了村民中毒、蹊跷死亡的事情,先是6月30日,村里的3名小孩子,捡食被投毒的饼干后中毒,经抢救脱险。
本以为风波暂息,到了9月19日,村民文某以及她的儿媳曹某、孙女周某吃完饭后中毒,文某当晚死亡,儿媳和孙女抢救后脱险。10月1日,村民文某兰和三个儿女吃饭后又中毒,儿子贺某某死亡,其余三人抢救后脱险;10月4日,村民文贤某吃早饭后中毒,经抢救脱险。
这份横跨四个月的死亡时间线,着实让村民们后怕,而此时的周烈材,因自身“性格暴躁”“心胸狭窄”,被怀疑是嫌疑最大的那个,同年10月6日,周烈材被传唤到;额当地派出所,并在城东的“五一”垦殖场招待所审讯。10月8日,周烈材年仅11的小女儿周芳(化名)也被询问,在这个过程中,周芳向警方讲述了父亲周烈材将老鼠药洒在夹心饼干上的事实。
一份当年的警方破案报告显示,办案人员的笔录上写有:“经审讯,周烈材于10月8日供认不讳。”之后,他因涉嫌投毒被刑事拘留,1999年8月,周烈材被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2001年12月,江西高院终审改判死缓。
但周烈材却在庭审时,完全翻供,拒不认罪悔罪,也没有对被害人进行任何赔偿。此后,他还一直在监狱中坚持申诉,二十年来,他不断向各级政法机关寄出申诉材料,2019 年6 月,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立案复查后驳回申诉决定,理由是“申诉理由无证据证实,不符合提请最高检抗诉”。
此后,周烈材以及代理律师,踏上了继续申诉的道路。2021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回复称,已收到周烈材故意杀人、投毒案的信访材料,“经审查,符合我院受理条件,我院依法受理,具体承办部门将会在3个月内答复办理进展和结果。”
出狱之后的周烈材:将会继续坚持申诉
出狱之后,周烈材仍然在坚持继续申诉。他告诉封面新闻记者,自始至终,他就没有承认过自己有过投毒的行为,“我当年是遭到了刑讯逼供,我跟村民没有矛盾,都是他们让那样说的。”周烈材所说的矛盾,是指公安机关当时的案情综述以及对相关证人所做的笔录中,描述他为“生性残暴”、“心地狭窄”、“为人歹毒”。
而周烈材本人并不认可这一说法。
周烈材手写的申诉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回复已受理
他说,自己在案发时,是在井冈山做泥工,并没有作案时间,但一份由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赣检二部刑申复通【2019】7号”的通知书却显示,申诉人周烈材供述中关于投毒的动机、地点、实施投毒过程与现场勘查笔录、摄影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根据复查,上述证据均系合法取得,证据之间能够形成锁链,可以证实周烈材实施故意杀人、投毒的犯罪事实。
对此,周烈材告诉记者,关于当年的事情,他已经在申诉材料以及向外寄出的信中写明了详情,“哪怕粉身碎骨,也要寻一个清白。”与此同时,代理律师邓学平也认为,该案定案的主要依据是周烈材本人的有罪供述,“鼠药的来源不明、去向不明,江西高院二审对其由死刑改判死缓,属于典型的‘疑罪从轻,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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