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案例:一男子在审判过程中,刻意隐瞒案件关键事实,明明早就与前妻离婚再娶他人,却隐瞒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夫妻财产,导致法院遗漏案件主要事实未予审查,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为此,法院给他开出10万元的顶格“罚单”!
男子再婚后又起诉与前妻离婚
1983年,王大拿(男)与刘小花(女)在广州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儿一女。1987年,王大拿与刘小花移居英国。2019年4月,王大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刘小花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依法向刘小花的户籍所在地址邮寄诉讼材料后,刘小花的家人表示,其本人在国外,无法到庭应诉及答辩,并表示其会向刘小花转达本案的诉讼情况。法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后,对案件进行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准许王大拿与刘小花离婚,并对刘小花于2009年购买的房产及售房款等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刘小花在得知法院已作出判决后,办理了相关委托手续,由律师领取了判决书。
随后,刘小花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在二审过程中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根据新的证据显示,2001年10月,英国高等法院家事法庭出具判决书解除王大拿与刘小花的婚姻关系;2013年,刘小花与梁大山结婚;2016年,王大拿与张三在英国结婚。上述事实,王大拿均未在一审诉讼期间向法庭如实告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遗漏主要事实未予审查,故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法院在重审期间认为,王大拿向法庭隐瞒案件重要事实,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且涉案金额巨大,依法作出对王大拿罚款10万元的决定。
王大拿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驳回王大拿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
妨碍法院审案构成犯罪的要被追究刑责
越秀法院四级高级法官李琳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故意隐瞒或虚构案件事实,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隐瞒其与小花于2001年在英国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双方已分别与案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在明知自己与小花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仍向法院起诉请求与小花离婚并分割夫妻财产,导致法院遗漏案件主要事实未予审查,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故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小王予以罚款。
在此,希望广大民众在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中都要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耍小心机意图钻法律空子的最终结果,只能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同时,作为被告方,在接到法院通知后,也应当积极应诉答辩,如实全面反映案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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