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这几天,电影《失孤》原型郭刚堂,历经24年后,终于找回自己被拐卖的儿子郭新振的新闻,被反复报道与讨论着。
失而复得,这当然是一个好消息。
但我却有种说不出的难受。
尤其是看到“郭新振打算留在养父母身边”,以及“郭刚堂说会把孩子养父母当亲戚”这两条热搜时,真的有种如鲠在喉的感觉。
因为大家都知道,所谓的“养父母”,就是24年前花一万块钱,从人贩子手里买走郭新振的人。
理性上,我完全能理解郭新振的选择。
毕竟对于他而言,“养父母”不仅有养育之恩,更是切切实实在一起生活了24年的家人。
反倒是生父郭刚堂,就像是一个突然出现的“陌生人”。
包括自己原本叫“郭新振”这件事,也是在26岁时突然被告知的。
而热搜新闻之外,在他现实的生活中,在他的身份证上,他还有另一个名字。
一个由“养父母”给他取的名字。
或许对他来说,那个陪伴了他24年的名字,才是他更能认同的自己。
而“郭新振”则像一个与自己无关的陌生人,和一个遥远的故事。
对于寻子24年的郭刚堂来说,他早就有了心理准备,也接受了这种并不圆满的结局。
因为所有孩子被拐的父母都知道,他们可能会经历两次失去孩子的痛。
一次是孩子被拐走时,一次是孩子找到时。
前者丢失的是孩子,后者是发现孩子早已在情感上皈依了另一个家庭。
所以,在得知郭新振选择了“养父母”时,善良的郭刚堂夫妻也选择了尊重孩子。
不让他为难,也不让他受到第二次伤害,“只要孩子心里舒服就好。”
千辛万苦才找到的孩子,千思百念才拥抱的孩子,父母不忍心再伤他一分一毫。
他们甚至不得不把买孩子的人,“当成一门亲戚走动”,完全不敢追究。
因为那是孩子内心真正爱和在乎的人,你想重新拥有孩子,就必须尊重他的感受。
02
下面,咱们重点说说这对所谓的“养父母”。
据报道,收买郭新振的那对河南夫妻,虽然生了两个女儿,但一直都想有个儿子。
所以在大女儿快成年的时候,他们把郭新振从人贩子手里买回了家,一万块。
等到郭新振念大学时,养父母年纪已经大了,于是由两位姐姐出钱资助弟弟读书。
不久前,养父母和姐姐还共同出资,在市里给郭新振买了一套新房子和一辆二手车。
简单的勾勒,就可以看出这是一对多么自私、愚昧的夫妻:
自己已经有了两个亲生女儿,还要高价买个儿子。
让自己的亲女儿,供这个毫无血缘关系的弟弟上大学,还给他买房买车。
一边压榨自己的女儿,一边牺牲另一个家庭,只为满足自己“有儿子”的私欲。
这对他们的女儿,对郭新振,对郭家父母,都多么不公平。
然而,就是这样一件理应遭到全社会强烈谴责的事件,在当地一家媒体的采访报道中,却充满温情:
“郭新振的养父母和两个姐姐,多年来一直对其疼爱有加。邻居说,农村人订奶的不多,但养父母给郭新振订了,他们是把郭新振当成亲生儿子养。”
“村里多了个小孩,大人们都知道是收养的,但一直没人说破。一来不想多事,二来不想让郭新振察觉出异常,影响其长大。”
“最近,村里不少人都知道了认亲的事,也察觉出郭新振养父母有些矛盾和痛苦,他们想静静,计划下未来,不想生活被打扰。”
“这边是养育之恩,那边是血肉亲情,两边都是满满的爱。”
字里行间,都是岁月静好。
养父是“勤劳的工人”,养母是“持家的好手”。
仿佛亲生父母坚持不懈地寻找,拆散了他们原本幸福和睦的家。
真是离谱。
的确,他们在物质上对郭新振不薄,但这种“善待”背后,是真的出于无私的爱吗?
如果郭新振是他们在荒野里捡到的弃婴,他们抱回家里视如己出,那我们赞颂这对人间天使。
但是人家郭新振有爹有妈,有完整的家啊。
你为了传宗接代、延续香火,为了能有个男孩给自己养老,甚至为了“有个儿子在村里抬得起头”,花钱买来别人的孩子,以毁灭掉另一个家庭的巨大代价,来满足自己的私欲,这里面有一丁点的高尚和美好吗?
他们是否想过,当自己多了一个儿子时,另一个家庭正在饱受失去孩子的痛苦?
他们不想生活被打扰时是否想过,另一个父亲正在寻子路上苦苦挣扎?
他们看没看过《失孤》这部电影?
他们的良心不会痛吗?
所以接下来,我不再用“养父母”这个词来称呼这对收买儿童的夫妻了。
他们不是领养弃孤的善人,他们是买卖被拐儿童的买家。
03
我们常说,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正常人都知道,人贩子固然可恨,但如果没有买家,就不会有人贩子存在。
所以,那个买孩子的所谓“养父母”,才是人口拐卖的最初根源。
“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始人张宝艳
但是,你知道吗,很多“买家”不但不觉得自己有错,还常常以恩人自居。
有亲生父母找到孩子,“买家父母”振振有词:
你的孩子当初被人贩子装在麻袋里,要不是我们买下来,他可能早就被人贩子弄死了,我们不但救了他,这些年还当自己孩子好好养着,你们难道不该感恩吗?
感恩个鬼。
第一,孩子被装在麻袋里,你的正常反应不应该是偷偷报警吗?警察救孩子,不比你厉害?
第二,你买了孩子,知不知道他的亲生父母在痛苦焦灼?谁家孩子丢了不着急?你有没有去找孩子亲生父母?你好好养着他,到底是为了自己还是孩子?
第三,退一万步说,就算你买下这个装在麻袋里的孩子,是暂时帮了他,但这种行为,就是对人贩子的鼓励,让他们知道孩子是有人买的,然后就有动力继续去偷别人家的孩子,让更多家庭承受失子之痛。
人贩子罪大恶极,买家同样罪不可恕。
只可惜,“买卖同罪”这个事,并没有我们以为的那么简单。
比如郭新振被拐案。
小新振被拐时,是1997年9月21日,当时适用的是1979年的老《刑法》。
只有“拐卖人口罪”,没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而我国现行的《刑法》,虽然已经将“收买”入刑,但却是从199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比郭新振被拐晚了9天。
关键是,新《刑法》规定,对于收养被拐卖儿童妇女的人,如果没有虐待行为,没有阻碍解救,也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我国又出台了《刑法修正案九》,将“不追究”修改成了“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如果一个孩子是在2015年之后被拐卖的,并且没有遭到虐待,那么买家虽然会被追究法律责任,量刑也不会很重。
罗翔老师曾经就讲过一些案例:买一只熊猫判10年,买两只鹦鹉判5年,而买一个妇女儿童却只判3年。
这真是让人意难平。
你看,像郭新振养父母这样的夫妻,因为自己的迂腐、自私,拼死想要一个儿子,自己生不出,就去买别人的,然后自己的私欲轻松满足,就算日后事发,也不会受到什么惩罚。
而另一边,孩子的亲生父母却从此陷入巨大的痛苦,在精神上、情感上、金钱上、时间上,都遭受极大的、永远无法弥补的伤害。
还有,一旦被拐孩子得知自己的真实身份,也必定会经历很长一段时间的迷茫和矛盾,被情感和理智来回拉扯。
以一家人的痛苦,来成就另一家人的美满,这种事情,太不公平。
买家,那个自私的始作俑者,应该受到严惩。
如果法律暂时不能严惩,如果亲生父母不敢追究,那我们大众必须保持清醒,必须保留指责的权利。
买孩子的行为,就是恶,就是自私,就是愚昧,就是极不道德,就是真正的犯罪!
村里知情人的隐瞒与默许,以及某些媒体大肆宣传的所谓“养育之恩”,都是帮凶,都是对失孤家庭的伤害,也是对犯罪行为的美化。
希望所有人贩子和买家都被严惩。
希望所有拐卖案的知情人都选择良知。
希望世间无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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