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老板"公房私卖"判12年:私设账户获利6250万

潜逃16年后,白某最终被警方抓获。此前,这个房地产公司老板因私刻公章、私设银行账户,低价售卖和抵押公司房产而化名潜逃。

日前,随着该案判决文书的公布,白某的作案细节得以曝光。文书显示,白某于2001年4月到7月,将位于成都东御街的公司房产低价售出,非法获利6250万元,用于偿还赌债等个人债务,并于当年化名出逃。2017年6月,白某在成都落网。

2020年12月,成都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白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的6250万元予以追缴,返还受害单位。

股权交替

出任房产公司老总

“海发新世界(电视剧)”,又名海发商厦,位于成都东御街,由成都海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发公司)承建。

1997年5月6日,海发公司与香港楚汇有限公司(下称:楚汇公司)合资注册成立成都汇发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汇发公司),以负责上述大楼的修建和销售。

当年涉事大厦(红框处)

白某原本与这栋大楼并无联系,但在一系列股权交替中,他最终成为了汇发公司的总经理。

股权变化是如何发生的呢?1998年11月30日,海发公司将其持有的汇发公司10%股份转让给白某任法定代表人的成都柏利(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柏利公司),而白某也就成为汇发公司董事会成员。

1999年8月29日和10月8日,海发集团与柏利公司又分别将各自持有的汇发公司41%及10%的股权,转让给了白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成都柏利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柏利置业公司),楚汇公司则将持有的汇发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了(香港)华世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世集团)。

进而,由柏利置业公司和华世集团向海发集团支付“海发新世界”工程款4.9亿元。

此时,白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柏利置业公司有着汇发公司51%股权。当年12月15日,白某被任命为汇发公司总经理。一年后,又成为汇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并由其负责“海发新世界”大楼的销售。

不过,公司印章并非由白某保管,且白某的销售方案也需要经过汇发公司董事会的同意。

公房私卖

三个月获利6250万元

当上总经理成为法定代表人后,白某的私心也就此产生。2001年1月,白某在董事会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刻印了汇发公司印章及财务专用章,又以此在两家银行私开了虚假的公司账户。

而后的举动更为大胆,白某在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同意下,虚构“海发新世界”大楼需要工程扫尾资金,并利用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和此前准备的印章及账户,将大楼多个楼层以低于市场价的方式出售或抵押给了多家公司。

裁判文书显示了白某的“销售”行为。2001年4月26日,白某以汇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某机电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约定汇发公司以2800元/㎡的价格将“海发新世界”第9楼4762㎡的房产销售给该机电公司,房款共计1360万元。5月9日,机电公司向白某私设的汇发公司账户转账650万元。

当年5月28日,白某又与某商贸公司签订合同,以1800元/㎡的价格卖出“海发新世界”大楼裙楼第12层2160㎡的房产,房款共388万元。5月30日,该商贸公司向白某私设账户转账300万元。

6月21日,白某又以4121元/㎡的价格将大楼第7层3026.37㎡的房产销售给了某光彩公司,房款共计约1247万元。6月25日,白某收款1000万元。

7月5日,白某以2412.5元/㎡的价格将大楼第7层1243.54㎡的房产销售给某农资工贸公司,房款共计300万元。7月9日,收款300万元。

7月31日,又以4470元/㎡的价格将大楼第5、6层共9494㎡的房产销售给四川某资公司,房款共计4200余万元。当日,白平收款4000万元。

如此,三个月时间里,白某共获利6250万。这些钱用去了哪里?文书显示,白某除将部分钱款用于名下另一公司的资金支出外,其中大部分钱款被用于偿还赌债等个人债务以及支付他人借款利息。

潜逃16年

被判职务侵占罪获刑12年

白某为自己安排好了“后路”。2001年10月,其将自己名下一家公司以2800万元转让后,又将自己的户口迁移到了广东深圳,并在一个月后携款潜逃出境。

白某销声匿迹,但事情最终败露。多个买家找到了汇发公司并向警方报警。2002年4月,白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检察机关批捕。但此时,白某早已躲往国外。

直到2004年,白某才潜回国内,并化名杨某某藏匿于重庆、成都等地。白某潜逃期间,多位买家对汇发公司提起了诉讼。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以4000余万元从白某处买下大厦第5、6层9494㎡房产的四川某投资公司,多年来不断就该房产提起诉讼。

化名杨某某的白某最终并未逃脱法网。2017年6月13日,白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成都新都区的房屋中被警方抓获归案。

2020年12月,成都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检察机关指控白某犯合同诈骗罪。白某辩称,自己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售卖合同时出具了公司营业执照,没有欺骗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和职务侵占罪,只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法院则认为,白某是汇发公司法人代表,签订合同时并未虚构身份,涉案合同标的物海发新世界商品房客观存在,并由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汇发公司负责对外销售,白某签订合同中虽采取了虚构用款事由,私刻单位印章和私设单位账户等欺骗手段,但作为汇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因而白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但白某利用担任汇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私刻单位印章与其他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擅自处分单位资产,并利用私设的单位账户收取款项,非法占有单位资金62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白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对违法所得625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汇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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