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女去世 老夫妇将房子全给外孙 4儿子闹上法庭

王老伯夫妇尽管有4个儿子,却将唯一的女儿视为掌上明珠。女儿去世后,王老伯夫妇还是将住房公证遗嘱给了外孙张涛。老夫妇俩去世后,外孙拿着公证遗嘱兑现房屋时,却遭遇了4个舅舅的横加阻挠。无奈之下,张涛只得将舅舅们告上了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房屋只给外孙也不给儿子?

王老伯夫妇生育了四子一女,么女王娜最为得宠。因为爱屋及乌,王老伯对于外孙张涛也极为疼爱。然而,天有不测风云,王娜于2016年死亡。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伤,王老伯夫妇对于外孙更为怜惜,打算将夫妇俩唯一的住房留给外孙。2017年2月,夫妇俩分别通过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对名下的房屋进行了遗嘱公证。

两人的《遗嘱书》中都写明涉案房屋中依法属于夫妇俩的产权份额,在他们死后全部遗赠给外孙张涛。张涛作为受遗赠人要取得上述财产份额的受遗赠权,必须照顾外祖父母晚年生活,在外祖父母晚年患病时,须负责陪同治疗,护理,承担医保费用之外的医疗费。

次年,王老伯因病去世,张涛作出接受遗赠的声明并办理接受遗赠公证,普陀公证处出具了相应的公证书。之后不到一个月,张涛的外婆又因病去世,张涛同样向普陀公证处要求办理接受遗赠公证。尽管手持外公外婆的两份公证遗嘱,但张涛要继承他们的房屋却遭到了舅舅和舅妈们的拒绝。几经争执不下,张涛将舅舅舅妈们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自己依据遗嘱继承房屋。

儿子们不认可遗嘱公证书

父母不将房产给亲儿子们,而只给了外孙。这让张涛的舅舅们难以接受,也不愿意相信。他们认为父母的房产应按法定继承方式予以继承。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出具的两份公证遗嘱违背公证规则和公证法的规定,存在过错。

首先,根据公证法及公证规则的规定,公证有属地管辖规则,应当由当事人住所地、常住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的机关作出。尤其是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作出,而上海市普陀公证处既非该系争房屋所在地,也与当事人住所地、常住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不具有关联性。

第二,上述公证遗嘱属于上门公证,但是上门公证的委托手续均非父母向公证处提出申请,而是张涛向公证处提出公证,违反法律程序。

第三,办理公证当日二儿子看见张涛一方带着两名公证员上门,当日下午做完公证后两位公证员再无上门,即意味在父母没做好公证遗嘱时公证员已拟好公证书直接上门签字。因此要求调取公证录像核实细节。

第四,即便父母的公证遗嘱有效,张涛也未履行遗嘱所附赡养义务,所以他无权根据公证遗嘱取得系争房屋产权。

法院判决公证有效

外孙已尽赡养义务

那么这两份公证遗嘱是否有效?法院审理后表示,在庭审中,上海市公证协会出具的《处理意见书》已经确认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出具的《遗嘱公证书》效力,并对舅舅们的异议理由予以回复,该《处理意见书》符合证据形式,内容清楚明确,证明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在他们未对该《处理意见书》予以撤销情况下,法院对公证遗嘱书效力予以确认,至于舅舅们提出的调取公证录像要求,鉴于上海市公证协会在作出《处理意见书》时已经对公证录像资料予以审阅,故法院认为已无另行调取公证录像需要。

其次,法院认为赡养义务既包括经济方面同时也包括情感、行为、劳务等多方面对被继承人的扶助。张涛在外婆患病期间负责接送入院出院,安排养老院入住治疗,且在两位老人生前为其购买生活用品、食品,支付公用事业费,即便这些支出钱款来源并非张涛本人,但是他通过自己行为对外祖父母生活起居予以照顾,法院认定他已经履行了公证遗嘱中所附赡养义务。且舅舅们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父母生前就赡养问题与张涛发生纠纷,故对于他们主张未尽赡养义务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判决王老伯夫妇名下房屋归外孙张涛所有。

一审判决后,舅舅们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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