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法官将更易判未成年杀人犯无期徒刑

4月22日(周四),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项裁决,旨在帮助法官在判处未成年杀人犯无假释的终身监禁时,更容易做出决定。

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投票,以6比3通过裁定:法官不需要判定青少年杀人犯不可救药,就可以做出无假释的终身监禁的判决。

前总统川普执政时任命的三位大法官在这项裁决中起了关键作用。卡瓦诺(Brett Kavanaugh)大法官写下了多数人的意见。他写道:“法官必须做出永远不可救药的结论,这种说法与法院的先例不一致。”“在涉及未满18岁的杀人犯的案件中,一个国家的酌情判刑制度,在宪法上是必要的,也是充分的。”

高院的三位自由派大法官对此持反对意见。索托马约尔(Sonia Sotomayor)大法官在一份反对意见中写道,这一决定破坏了先前的案例。她认为,近1,500名被判无期徒刑的少年犯希望“在他们生命的某个时刻,有机会向假释委员会表示改过自新,并要求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

索托马约尔还写道:“很难看出这种做法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主观臆断的。”

该判决起源于一个未成年男子的杀人案件。2004年,住在密西西比州的琼斯(Brett Jones)被指控杀害了他的祖父,当时他只有15岁。报道称,现年31岁的琼斯在与女友的纠纷中刺死了他的祖父,被判谋杀罪,且终身不得假释。琼斯为自己辩称,他并非“永久不可救药”,应该有资格获得假释,但被法院驳回。

在这桩案件中,高院大法官托马斯(Clarence Thomas)对最高法院的裁决表示赞同。他支持法官不给少年杀人犯假释的决定,即使没有永久不可救药的事实认定。

“在处理青少年杀人犯时,本法院(高院)曾表示儿童是不同的,法院必须考虑儿童较小的罪责”,托马斯写道,“然而,在评估(未成年)同龄人寻求堕胎的权利时,本法院的成员却竭力强调年轻女性的选择权。”

“令人奇怪的是,法院对未成年人的成熟的看法是根据不同问题而变化的,”托马斯写道。他的评论提请人们注意,那些所谓“支持生命”的人经常在语言中偷换概念。

2005年,高院终止了对未成年罪犯可判死刑的条例。大法官们从一系列案件的审核中得出结论:由于未成年人不成熟,应该得到与成年人不同的待遇。法院还禁止对青少年判处无期徒刑,但谋杀罪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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