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4岁少年猝死案”案二审宣判,广州市中院判决,番禺区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赔偿死者家属8万。
2019年8月8日,14岁少年小陈和母亲一起乘坐番15线公交,途中,小陈突然晕倒。陈母要求司机直接开公交车去医院,被拒绝。司机呼叫其他乘客拨打120,并协助拦截社会车辆送小陈送医。
事发21天后,小陈在广州市第一医院被宣告临床死亡。小陈家属认为,若司机及时救治,极大可能不至于酿成悲剧,遂将番禺区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一审番禺区法院判决公汽公司承担两成责任,赔偿家属25万余元,公汽公司不服上诉。
3月4日下午,小陈父亲告诉封面新闻记者,考虑继续申诉。
家属提供的事发当时监控截图
14岁少年突然晕倒,司机拒用公交车送其就医
2019年8月8日,小陈和母亲一起乘坐番15线公交。途中,小陈突然晕倒。陈母要求司机直接开公交车去最近的医院,遭到拒绝。
广州中院二审判决书显示,小陈在乘坐车辆时突发心源性猝死。发病后,司机第一时间停车,呼叫其他乘客拨打120,同时向所在单位汇报情况。陈母抱小陈下车时,司机协助拦截社会车辆,将小陈送上小轿车后,司机继续该趟公交车的运营。从小陈发病至司机拦截车辆送其就医,前后时间约6分钟。
陈先生提供给封面新闻记者的公交车内监控录像显示,2019年8月8日9时23分左右,有乘客呼叫司机。司机停车查看情况,请乘客“帮忙打120”。随后,司机从前门下车,走后门进入车厢,举起手机拍摄。
8月23日,广州市第一医院经两次评估鉴定,小陈脑死亡。8月29日,家属放弃积极治疗,小陈被宣告脑死亡。
来自裁判文书网上的该案判决书截图
二审判决司机轻微过失 认为“小陈死亡在于自身因素”
2021年3月4日,小陈父亲陈先生在电话中告诉封面新闻记者,事发后与番禺公汽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遂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
番禺区法院2020年8月一审判决书显示,驾驶员未积极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客观上使小陈丧失了可能得到及时救治的机会,对小陈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判决公汽公司承担20%责任,向小陈的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
番禺公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中院。二审判决书显示,广州市中院认为,司机拒载行为存在一定不当之处,但其第一时间要求其他乘客拨打120,并协助拦截社会车辆送小陈就医,基本尽到合理限度的义务,存在轻微过失,“小陈死亡根本在于自身因素,不能因此对番禺公汽公司苛加不合理的责任”。
广州中院认为,一审认定公汽公司担责2成过高,判定番禺公汽公司向小陈父母赔偿8万元。
事发当时监控截图
家属称司机未及时救治 不服判决考虑申诉
“公交公司没有任何急救动作,只是拍照取证,”2020年3月4日,小陈的父亲陈先生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小陈死亡是自身因素造成,但司机未及时施救,延误了救治的时机,考虑继续申诉。
“在公交车上发生这种突发事件,如果说我们能够及时进行救治或者人工呼吸,或者心脏复苏,是有可能把孩子救治回来的。”陈先生说。
陈先生表示,该公司主要领导至今未向家属道歉解释,希望能获当面解释和道歉。
3月4日,封面新闻记者致电广州番禺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试图了解公司对二审判决的态度以及对此类突发事件的处理规定,该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婉拒了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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