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勒死患精神病妻子,女儿证实其遭家暴多年.

好端端的一个人突然精神病发作?在结婚第四年,山东男子张某发现了妻子一直隐瞒的秘密,早在读大学时,妻子就犯过病。

此后十年,顾虑女儿还小,张某没有选择离婚,却常常遭遇家暴。女儿说,她见过妈妈用苍蝇拍、凳子、拖把、拖鞋打过爸。“如果(爸爸)还手,我妈妈会更暴躁,打的更厉害。”

张某在一家知名日企工作,生活却一团糟:家人不敢联系他们,周围邻居纷纷搬走,他还曾被妻子砍伤住院。

2019年10月,仅仅因起床上厕所将妻子吵醒,张某遭到妻子一顿打骂,又因犟嘴,被妻子手持菜刀追砍。为求自保,张某无奈手持电源线勒住妻子脖子致其死亡。

图片来自网络与正文无关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该案的二审裁定书。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女儿证实父亲经常被母亲家暴

张某的供述显示,妻子梁某毕业于一所知名大学,两人相识两年后结婚。结婚第四年,张某发现妻子有精神疾病,有一天突然在小区发病后被送往医院。“我也非常奇怪,怎么人好好的就这样了,认识相处时也不知道有这个情况。”张某称,当时梁某躺在床上突然冒出来一句,“我上大学的时候就这样过。”,岳母赶快上去捂住她的嘴不让继续说了。

梁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并入院治疗,最近一次2017年10月份入院治疗。尽管婚后知道妻子患病,张某没有选择离婚,他多次带着妻子去精神病医院治病,但妻子病情一直反反复复,没有痊愈。

张某妻子的精神问题,他的同事和邻居都有耳闻。

张某的嫂子称,张某的妻子不能受刺激,一受刺激就喜欢给别人打电话,胡说八道一顿。“平时我们家人有什么事也不敢多联系张某他们两口子,就怕一旦刺激到梁某惹麻烦。”

邻居的证言显示,经常能听到梁某大声尖叫跟张某、女儿吵架,很少听到张某的争吵声。“以前因为她犯病凌晨二三点还吵吵,邻居还上她家踹过门,她家对门和楼下的邻居把房子卖了。”

除此之外,张某还一直在忍耐妻子的家暴。他的同事证实,张某比较内向,挺老实,经常脸上有抓痕。

张某甚至在2010年底被梁某砍伤进了医院。这件事后,张某因为害怕,花钱在外边租房子住。可时间长了以后,梁某又给张某打电话让他回去,张某考虑到孩子还小,所以搬回去住了。

女儿的证言显示,妈妈平时打爸爸的时候,爸爸几乎很少还手,因为如果还手,妈妈会更暴躁,打的更厉害。“妈妈平时打爸爸经常会使用工具,我见过用苍蝇拍的柄打,还见过用凳子、拖把、拖鞋等物品打我爸。”

因上厕所吵醒妻子被追砍

裁定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0月6日下午,在张某与妻子梁某(精神疾病患者)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家中,因张某帮女儿找历史书翻抽屉、张某浇花把水洒在盆外等琐事,梁某与张某发生争吵,梁某对张某打骂,致张某体表多处受伤。

“(她)打到我的头部、脸部、右胳膊、右腿,还用手抓挠我的上身和脸部,闹腾了大约十来分钟,就安静下来。”张某的供述称,他知道妻子有病,就一直道歉、求饶,妻子也就慢慢好了。

2019年10月7日凌晨,梁某因张某起床上厕所将其吵醒,再次对张某打骂,因张某犟嘴,梁某遂到厨房拿菜刀到卧室,追砍张某未果,菜刀砍在床(上下床)立柱上,在砍的过程中脱手掉落,张某乘机持电脑电源线勒住梁某脖子将其拉拽到床边并压在床上。

期间,女儿被吵醒,看到张某将梁某压在床上并用电源线勒梁某脖子,张某劝说张某不要打了,后返回自己卧室。

张某称,为了女儿他松了手。“我就让孩子赶快回屋,我怕孩子看见我正在伤害她妈妈。因为被孩子看见了,我手上的劲就松了。”张某称,他跟梁某说“咱别再闹腾了”,梁某答应了,说了句:“好,咱以后好好过。”

不料,梁某在张某放松警惕时,在床上翻身趴在床上,顺手捡起菜刀再次砍张某,张某用右臂和身体将梁某面朝下压在床上,左手向后拽拉仍套于梁某颈部的电脑电源线,梁某持菜刀不断砍剁,砍在床头横栏上。张某用电源线一直勒住梁某脖子直至梁某一动不动,遂摘下梁某脖子上的电源线。

张某与亲戚和同事联系委托照顾女儿事宜后,拨打120和110报警。120医护人员到后检查被害人梁某已死亡并告知张某。张某报警后一直在家中等待民警到达。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符合生前颈部遭受条索状物体勒压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院认为防卫过当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实施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他人死亡,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防卫过当,应减轻处罚。张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一审以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亲属42692元。

张某提起上诉。张某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张某的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该部分认定定性不当。一是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在本案中再次面对梁某持刀行凶时不可能达到陌生人的紧张慌乱程度,属于主观臆断,完全背离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二是一审法院认为,梁某的行为受到张某的牵制,没有达到危及张某人身安全的严重程度和紧迫程度,而对于梁某精神疾病发作时有着明显异于普通人的惊人力量和速度的事实却未予以考虑,必然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烟台中院二审认为,案发时被害人欲持刀砍向张某,张某为保护人身安全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用电源线勒紧被害人颈部的方式进行对抗,当被害人再次捡起刀欲行凶时,已被张某按压在床上,被害人的活动范围受到张某的限制,张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防卫过当,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特殊防卫的条件。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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