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从宽”,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俗语。
那么,“认罪认罚从宽”,你了解吗?
几个字的差异,背后可不简单。“认罪认罚从宽”是将“宽严相济”具体化、制度化的重要探索,是被誉为中国之治的一项重大司法制度创新。
“新时代新的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更高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从公平正义供给侧制度上走出的一大步,适用这项制度绝不只是简单地提升办案效率,而是更好地‘救心’‘传道’,体现宽严相济。”
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率最高检调研组一行,在河南郑州出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座谈会,让这项制度走得更深更实。
与会人员共同开启了一场高质量的“头脑风暴”和“思想众筹”,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分外热烈。
1月13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率最高检调研组一行在河南郑州出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座谈会。
“花那么大精力才把人抓回来,难道就是为了认罪认罚?”
“有些犯罪嫌疑人在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出现了翻供或不是自愿认罪认罚辩解时,对办案民警来说存在‘自证清白风险’的顾虑。” 来自基层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直言。
“恰恰是认罪认罚能够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张军表示,“犯罪嫌疑人翻供不认罪认罚,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也属正常,不过检察官应当做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特别是有律师阅卷认同、见证具结签署意见之后,实践中95%以上的认罪认罚案件一审服判率,已证明这种‘自证清白风险’相比以往已大大减少。”
法院、检察院、公安、律师、法学教授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一起畅谈检察工作。
那么,如何破除 “侥幸”“观望”心态,提高在侦查环节认罪认罚的积极性?
张军指出,要发挥好案例胜过文件、胜于说教的特殊作用。
例如,最高检会同公安部,共同在看守所播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宣传片,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认罚从宽的宣传教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还可以共同总结一批“认罪认罚从宽”的典型案例,通过案例让犯罪嫌疑人“盘算清楚”,哪个阶段认罪认罚“更划算”?
“花了那么大精力才把人抓回来,难道就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也有办案人员提出疑问。
“这要从刑罚的目的来思考。” 张军谈道。
公检法依法追诉犯罪,目标目的完全一致。之所以运用严厉的刑事追诉手段,逮捕起诉予以从严判处,根本目的还是促其认罪悔罪、改恶向善。
因此,犯罪嫌疑人能在侦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减省了进一步证明犯罪、追诉的司法付出,立案侦查移送捕诉就会更好更早。
四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座谈会
当即翻供!认罪认罚是自愿的吗?
“可能存在被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
“有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本身并不情愿认罪,但选择通过认罪认罚尽快拿到判决结果,走出看守所。”
……
认罪认罚自愿性的问题,一直是司法界人士关心的焦点。
座谈会上,围绕这一问题,张军从本质入手,予以回应——
认罪认罚的本质在于两个字:“自愿”。
“2020年全年,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超过85%,量刑建议采纳率近95%,一审服判率超过95%,高出其他刑事案件21.7个百分点。”
这样的数据,本身就说明了问题。
但是,不容否认,由于种种原因,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当事人自愿的程度、表现形式不尽相同,或者因为方式方法欠妥,致法庭上当事人反悔。
实践中,有一些惯犯,主观恶性很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没到他们心目中的“最后一刻”,不会缴械投降;甚至只要有一丝可辩,认为有侥幸的余地,便当即翻供,指认前期认罪认罚工作带有“被迫性”。
与此同时,不少情况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知不是很清楚,侦诉阶段依法引导其认罪认罚,做到“心悦诚服”,但在审判阶段,法庭辩论中有了不同意见,辩解自认无罪或情有可原,原先的认罪认罚在他眼里就带有了“被迫性”和“不自愿性”。
张军坦言,这与前期工作不尽到位有关,与庭上进一步做深做透指控证明犯罪的工作,以事实证据论证欠严谨、欠说服力有关。
量刑建议如何规范化?不能一刀切!
“要针对不同的案件,区别提出量刑建议,不能确定刑和幅度刑一刀切!”
“个别检察官对从宽的标准把握不一样,出现个别案件量刑建议准确度不高。”
……
就大家关心的量刑建议的规范化、确定化问题,张军结合案事例给出回应——
实践中,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官希望我们提出更多的确定刑量刑建议,也有法官认为,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更有利于法庭视庭审情况把握。
这个问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初期,有的检察官经验不足,更多的是提出幅度刑的量刑建议;有的则总结庭审经验,甚至以适当方式向办理过类似案件的法官了解、沟通、请教,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
而随着经验的积累,实践效果的展现,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的比例、采纳率均大幅提升。
来看一组数据——
2020年,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中,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提出总数的73.5%,同比增加36.7个百分点。法院对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96.3%,同比增加10.7个百分点。越来越多的法官希望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那么,在实践中,怎样才能做到确定刑量刑建议被告人认同、律师认同、法庭采纳呢?
三个重点:首在全面把握案件事实证据,次在对典型案例的理解把握和运用,再就是庭上的说明和庭下的沟通。
流于形式!“律师参与”变成“在场见证”?
“值班律师价值感不高,一些时候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流于形式!”
“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
……
围绕律师深度参与、充分发挥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独特作用,张军谈道——
在认罪认罚从宽实践中,辩护律师在侦诉阶段接受委托,全程、全力以赴介入的很少,大多数是值班律师在场,参与介入、见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由于犯罪嫌疑人相对多,值班律师少,且值班律师往往采取轮班的方式,很难全面深入了解具体案情。律师参与,有的成了律师仅仅是“在场见证”。
这类案件已引起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立法机关高度重视。法律援助法(草案)将对这样的问题作出特别规定。
“我们期盼着法律援助法对此有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有更多刑辩律师更早在侦诉阶段介入,切实维护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解决这一难题,根本还在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律师服务由不均衡走向均等化,让还没有律师或只有个位数律师的地方,与发达地区有相似的律师服务。
此外,侦诉阶段做认罪认罚从宽工作,要充分尊重律师执业权利,发挥好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独特作用,认真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保障律师的阅卷权,还应以相关案例与律师及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
值班律师的价值作用在经费保障上也要得到充分体现,则这项制度的适用才能有更好的基础。
“毫无疑问,这需要一个过程。”
“假上诉”?从重判刑!
“认罪认罚只是对罪名和量刑表示认可,但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于事实部分有没有辩解的权利?”
“认罪认罚后有的是‘假上诉’,为了避免送监执行,利用判决不能立即生效的时间差进行上诉,使自己可以留在看守所执行剩余刑罚,对这类上诉,是否应当抗诉?”
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和抗诉问题,是座谈的焦点问题之一。
“这个问题公、检、法、律都有关注,专家学者也发表了很好的意见。”
张军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下的上诉和抗诉问题很复杂,需要具体作一些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为此,张军列出几种情形——
第一种,被告人因对犯罪事实证据反悔,提出不同意见或提出辩解意见而被从重处罚的上诉,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检察官应当尊重,不应当予以抗诉。
第二种,被告人认罪认罚,法官在幅度刑的高线量刑,或没有采纳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给予更重量刑引发的上诉,同样是被告人的权利,应当尊重,检察机关不应当抗诉。
此外,被告人在庭上认罪认罚,但是对于罪行作了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做过的辩解,认为自己犯罪主观恶性或者客观危害性较轻,对指控犯罪的证据有的予以否认,但最终亦认罚的,检察官原则上不应当抗诉。 被告人辩解或律师辩护、被告人予以配合认同,均是被告人的权利,只要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法庭总体予以采纳,没有因无事实、证据依据的辩解影响定罪量刑的,也不应当抗诉。 对此类情形,检察官要从自身指控证明犯罪能力和做认罪认罚从宽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质量上找问题、补短板。
第三种,被告人认罪认罚,庭审采纳了确定刑量刑建议或者幅度刑的中线、低线量刑建议,被告人为了缩短实际服刑期,“制造二审”、延长庭审期限而不再移送监狱服剩余的几个月刑罚,以上诉延长实际羁押期的,检察机关原则上应当予以抗诉,法院亦多支持抗诉并对被告人予以从重处罚。
“2020年12月25日,最高检到全国律协登门问计,与司法部、全国律协和律师代表召开联席会。会上,不少律师都谈到了今天这个座谈会谈及的问题。”
张军特别提到,为解决此类办案中的突出问题,最高检和全国律协达成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联席会议的共识。最高检还要求省级检察院每年至少和省级律协举行一次联席会议。此类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都可以在这样的联席会上研究,形成共识。
“联席会议在落实过程中,也可以把法官、检察官、专家学者邀来共商大计,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理念,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立法本意上更好地去理解执行,让这一制度对促进社会和谐、改造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更充分地发挥,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贯彻落实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张军最后表示。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加国头条 属于信息发布平台,加国头条 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0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