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鹦鹉卖家被追刑责:大量鹦鹉饿死白送没人敢要

“喂不起,不能卖,只能饿死。”这是河南省商丘市鹦鹉养殖户眼下面临的困境。近日,红星新闻接到网友反映,称河南商丘近1000家养殖户饲养的费氏牡丹鹦鹉,因无法出售造成大量死亡的情况。

据了解,费氏牡丹鹦鹉属于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将面临刑罚。

当地养殖户告诉红星新闻,商丘当地养殖费氏牡丹鹦鹉已有30年时间,由于历史原因,多数养殖户存在证件不全的情况。2020年10月,部分养殖户因先前的销售行为被定性为非法出售,依法被刑事拘留,费氏牡丹鹦鹉市场交易近乎中断。

费氏牡丹鹦鹉引进人:30多年前引进均为人工繁育种鹦鹉

广东德万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主任何松波两年前代理过一起费氏牡丹鹦鹉案子,当时有感于养殖户及爱好者的遭遇,于2018年写信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呼吁国家尽快将费氏牡丹鹦鹉等陆生野生动物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2017年1月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增设了专门规定,明确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17年7月1日原国家林业局发布了《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将暹罗鳄、虎纹蛙等9种野生动物被纳入名录。建议贵局在54种野生动物名录的基础上尽快论证后将费氏牡丹鹦鹉等陆生野生动物及时纳入‘第二批名录’管理,以保障市场需求,及对原名录人工繁育从事商业性经营利用的养殖户及好爱者提供新的法律保障,以使无辜的人免受刑事追究风险。”何松波在信中写道。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 国家林草局官网截图

最近何松波也从河南商丘费氏牡丹鹦鹉养殖户那边了解到,当地大量养殖户正面临着刑事风险,不少养殖户都是靠养殖费氏牡丹鹦鹉为生,前期投入大量资金,现已陷入困境。

据何松波了解,之前在办案中聘请过鸟类专家针对费氏牡丹鹦鹉出具意见,称费氏牡丹鹦鹉原生地为非洲,上世纪80年代从香港(专题)引进人工繁育种后,经过了30多年的人工养殖培育,因费氏牡丹鹦鹉十分容易繁殖,在国内人工种群已有非常庞大的数量,人工驯养的费氏牡丹鹦鹉主要用于观赏把玩,该品种在中国内没有野生来源,且人工驯养的费氏牡丹鹦鹉无法在野外生存。

“目前,野生动物物种鉴定机构难以鉴定物种是人工驯养还是野外来源。因人工驯养和野外来源的费氏牡丹鹦鹉的DNA是一样的,无法从DNA去区分,要从外观特征和羽毛颜色才能区分。但现实中很多养殖户办不了费氏牡丹鹦鹉人工驯养许可证,相关部门可能将人工驯养的等同于野外来源的费氏牡丹鹦鹉追究刑事责任。”何松波告诉红星新闻。

著名鸟类专家王增年从事鸟类研究五十多年。1986年,王增年作为北京爱鸟养鸟协会秘书长,从香港引进10种国外鹦鹉共计1000对,其中费氏牡丹鹦鹉100对,饲养于圆明园鸟厂。

↑专家指出,费氏牡丹鹦鹉人工繁育条件已比较成熟

王增年告诉红星新闻,当年引进的所有费氏牡丹鹦鹉均为人工繁育种鹦鹉。由于费氏牡丹鹦鹉十分容易繁殖,在国内人工种群已经有非常庞大的数量,加之价格亲民,全国各地大街小巷只要有卖鸟的都能见到费氏牡丹鹦鹉。据他统计,仅2000年国内人工繁育费氏牡丹鹦鹉就将近1亿对。

“人工繁育鸟是保护野生动物的另一种途径。把人工繁育的鸟拿去放生很容易造成它们的死亡。”王增年说。

一名鸟类保护协会志愿者告诉红星新闻,类似费氏牡丹鹦鹉人工繁育条件较为成熟,相关部门在执法时又很难给这些鹦鹉提供良好的收容条件,带来了很多现实问题。

反盗猎人士:无法完美区分驯养与野生动物

另一方面,红星新闻注意到,关于在立法上对人工驯养的动物与野生动物区别对待的建议,也有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有反盗猎志愿者撰文指出,很多人担忧,一旦从立法上区别对待人工驯养动物和野生动物,盗猎洗白将很可能变得更普遍。比如画眉鸟、百灵鸟等获得繁殖许可后,实际上出现在市场上的这些鸟类大多来自野外捕捉,不法商贩或通过许可证将非法捕捉的野生动物洗白。

“若真能理性、客观、科学区分人工驯养动物和野生动物,不让一人因不伤害野生种群的人工繁育活动而‘含冤入狱’,也不让一只无法野放的人工繁育动物因收容救护不当而惨死,同时又能避免盗猎洗白,岂不美哉?但,我们真能完美区分驯养动物和野生动物吗?”该反盗猎志愿者表示。

↑因为销路问题,有养殖户的鹦鹉出现饿死的情况

近年来,因售卖鹦鹉而触犯刑法的案件并不少见,尤其以“深圳鹦鹉案”最广为人知。2016年5月,王鹏因售卖6只家养鹦鹉(其中2只为小太阳鹦鹉,属濒危野生动物)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王鹏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3月,王鹏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二审判决。

↑江西邱国荣鹦鹉案判决书

2019年江西邱国荣鹦鹉案中,涉案鹦鹉也是费氏牡丹鹦鹉,最终邱国荣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该案代理律师认为,与深圳鹦鹉案相比,虽均为人工繁育,但费氏牡丹鹦鹉属于原林业部《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所允许商业经营利用的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最终法院参照深圳鹦鹉案做出了从宽处理,仅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但没有做出无罪判决。

鹦鹉案律师:呼吁人工繁育不与濒危野外野生动物画等号

2020年1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提到,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共收到8000多条意见,其中重点提到,建议在立法上,对人工驯养的动物与野生动物区别对待。

2020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指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等情况,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有分析认为,《指导意见》的出台或将给身陷人工驯养繁育案件的当事人带来希望。尤其是对以费氏牡丹鹦鹉为代表的那些虽仍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但人工繁殖技术成熟,无社会危害性的案件上给与从宽处理。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晓静先后代理过多起相关案件,长期呼吁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不能与野外野生动物同等刑法保护。在她看来,《指导意见》对野生动物交易犯罪指导意义重大:第二条对严格把野生动物交易犯罪对象限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不包括驯养繁殖;第三条把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犯罪对象限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不包括驯养繁殖;第九条明确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相关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明显不适宜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指导意见》第九条

“在我看来,这几条(《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应该属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交易的出罪条款。”郑晓静说。

为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2000年11月,最高法院制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动物案件解释》),其中第一条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定,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在郑晓静看来,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常明确犯罪对象为珍贵、濒危野外野生动物,并没包括驯养繁殖。而《动物案件解释》第一条包括“驯养繁殖”,这是相关人工繁育产业面临的共同问题。

郑晓静建议在目前动物案件司法解释没有修改的前提下,应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规定,与时俱进,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把既不珍贵,又不濒危,更非野生的所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交易行为认定无罪。

2020年12月1日,张先生作为商丘费氏牡丹鹦鹉养殖户代表来到北京,向国家林草局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告诉张先生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让张先生先留下联系方式回家等候消息。

“我现在天天在家等消息。每次洗澡都把手机上套塑料袋放在身边,我怕没接到北京给我的电话。这个电话牵连着商丘近1000个养殖户的生活,当时只留了我一个的。”

“我不舍得这些鸟,前段时间因为鸟粮不合适鸟吃,饿死了好多鸟,我难受了好几天。如果费氏牡丹鹦鹉不能商业利用,我们希望国家相关部门能救助这些鸟,给这么多的鸟找个家。”养殖户周女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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